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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形式

發布時間:2020-11-26 14:40:02

A.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B.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那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我國經濟法內的淵源有: 1.憲法。容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C. 經濟法責任形式體系

經濟法責任地位的確立,直接決定於對經濟法責任特徵的正確認識。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能否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而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處於同一層次,以同一標准劃分的。它們與經濟責任不是處於同一層次,不是以同一標准確定的。」[1]究其原因,在於對經濟法責任的特徵缺乏正確認識。因此,全面、充分地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徵,對確立經濟法責任的地位,進而完善經濟法學基本范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認為,經濟法責任既具有各種法律責任形式的抽象個性,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的具體個性。它應該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的一種獨立責任形式。
一、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
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的雙重性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它不同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生前提和基礎。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事義務;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行政義務,兩者都不具有雙重性。
(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主體要求而必須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經濟法義務除少量基於經濟法主體協商產生外,大量是基於經濟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因此,經濟法義務內容往往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往往是確定的。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即應承擔經濟法責任。
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民事法律規范多屬任意性規范,因此,民事義務除少量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外,大量是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一致而產生,而且許多民事義務可因民事主體的協商而變更或消滅。因此,民事義務的內容往往是非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往往處於非法律所確定的狀態。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即應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以行政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行政法屬於強制性規范,因此,行政義務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一經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履行。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協商而產生、變更、消滅行政義務,因此,行政義務的內容都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法律確定的。因行政義務與經濟法義務的內容不同,故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並不相同。
(二)經濟法權利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二。這里所說的經濟法權利並不是泛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所有經濟法權利,而是特指經濟法管理主體在行使管理經濟活動職能過程中依法享有的經濟職權。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表現在:1.它是基於經濟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產生的。僅憑管理主體單方面意志即可實現,無須與管理受體協商或者徵得對方同意;2.它是一種具有命令和服從性質的權利。一經管理主體行使,對管理受體就產生必須執行的法律效力;3.它與管理受體的義務並不對應。管理主體在行。使權利中,對管理受體並不負擔相應義務,管理受體在履行義務中,對管理主體並不享有相應的權利;4.它既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主體上融為一體。具體說,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性質並不相同。在管理主體與管理受體的相互關系中,它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在管理主體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它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管理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的上述特殊性,決定了它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超出經濟法律、法規的限制范圍,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侵犯管理受體的合法權益時,管理主體就要承擔經濟法責任。另一方面,管理主體不行使權利,即構成對政府的失職,管理主體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可見,管理主體不依法行使經濟法權利、不適當行使經濟法權利、不行使經濟法權利,都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經濟法權利成為衡量管理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依據,因此,它亦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而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拋棄和放棄民事權利,因而民事主體不可能因拋棄、放棄民事權利而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以民事權利為基礎。行政責任僅因行政主體違反行政義務而產生,也不以行政權利為基礎。
二、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不僅涉及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涉及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關系,並以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主。當經濟法主體實施經濟違法行為,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時,必然直接或間接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國家社會經濟利益的損害。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往往直接損害管理受體的經濟利益;管理受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實施經濟違法行為,將直接造成對管理主體所代表的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由此也決定經濟法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雖然主要也是一種財產責任,但是,它與經濟法責任體現的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別。民事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集中體現民事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民事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償相對方的經濟損失,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民事主體的個體經濟利益。因此,民法允許民事主體有放棄追究相對方民事責任的選擇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並不體現經濟法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經濟法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確保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禁止經濟法主體放棄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行政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一種非財產的人身責任,但不以人身責任為限。追究有責主體行政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恢復遭到破壞的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
一般說來,追究有責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既是為了補償受害方的損失,又是為了懲罰違法主體,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關系正常運行的目的。但是,具體說來,追究經濟法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的法律責任的功能存在差異。追究管理主體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賠償或補償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其懲罰性體現的並不明顯。表現在:1.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它並不直接體現國家法律對管理主體違法行為的譴責和否定。2.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大多屬補償性責任,只以損害賠償責任為限,有的甚至並不賠償管理受體的全部經濟損失,而僅僅是適當補償。管理主體因承擔經濟法責任而花費的經濟代價常常等於、甚至小於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3.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都是單獨適用的,幾種經濟法責任形式合並適用於同一管理主體,在經濟司法實踐中極少見。4.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以損害發生為構成要件。

D.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E.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F. 經濟法關系的變更形式是什麼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是法律事實,或稱經濟法律事實。

經濟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
①事件,是指不以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例如:甲、乙簽訂10萬元的合同,雙方約定,甲向乙支付10萬元,乙於07年2月1日交付貨物,但是在07年1月20日發生強烈地震。,此時的地震就屬於事件。
②行為,是指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作為法律依據的經濟法律規范,即依據什麼發生、變更和消滅。
2.有經濟法主體,即誰承擔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與義務。
3.有經濟法律事實出現,即什麼原因引起發生、變更和消滅。經濟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客觀)事件和(主觀)行為兩類:
(1)事件是指不以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稱為絕對事件;社會現象稱為相對事件。
事件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
(2)行為是指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徵:(1)經濟法律事實是客觀事實的一部分,那些不為法律規范所規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後果的客觀事實不是經濟法律事實。(2)經濟法律事實中,事件與行為的區別在於是否以經濟法主體的意志為轉移。(3)有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只需一個法律事實出現即可成立;有些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則需要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同時具備。

G. 題目:經濟法的形式淵源是指( )。 第2題 題目類型: 填空題 題目:經濟法律關系

1,經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2,權利和義務關系
3、法定的職權和程序
4,內容
5,法的調整對象
6,調整對象
7,人與人
8,法律的直接規定
9,義務
10,廢止

這個就是最完全,最正確的答案!

H. 下列不屬於中國經濟法形式的是( )。 A:憲法 B:法律 C:行政法規 D:判例

我國的法律體系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回4.經濟法答、5.社會法、6.刑法、7.訴訟與非訟程序法。
經濟法是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在這個法律部門中,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法律,工商登記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
從這題的選項看,憲法肯定不屬於經濟法,而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僅經濟法部門有,其他法律部門也有,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屬於行政法部門,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屬於社會法部門,而判例呢,因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的淵源,且判例也可以是各個部門法方面的判例。該題的四個選項不屬於或不單純屬於經濟法部門,應該全選。

I. 經濟法基礎怎麼區分法的形式

  1. 憲法,效力最高,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稱中華人們共和國憲法

  2. 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制定機關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名稱中華人們共和國**法,例如中華人們共和國會計法

  3. 行政法規,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制定機關國務院,名稱***條例,,例如總會計師條例

  4. 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行政法規,制定機關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5. 部門規章,效力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6. 政府規章,效力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制定機關省級人民政府。

    一般是選擇題,注意制定機關和名稱

    例如下列各項中,屬於行政法規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B、國務院制定的《總會計師條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D、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答案B,:行政法規制定機關國務院和名稱**條例,A、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錯

    B、制定機關國務院名稱總會計師條例,對

    C、制定機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錯

    D、制定機關財政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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