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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范圍

發布時間:2021-03-16 16:55:35

經濟法的適用范圍

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領域
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市場主體(主要是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社會中間層主體(團體類主體、社會評價類主體、經濟調節類主體、市場中介類主體)

⑵ 簡答,經濟法的主體范圍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編輯本段主體范圍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⑶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
我國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⑷ 經濟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首先,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同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另外,在我國,經濟法的主要作用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⑸ 經濟法調整對象范圍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國民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涉外經濟關系。

⑹ 論述經濟法的適用范圍

首先,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回門。在現階段,它主要答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同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另外,在我國,經濟法的主要作用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⑺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7)經濟法的范圍擴展閱讀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⑻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經濟法的范圍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⑼ 經濟法屬於什麼的范疇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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