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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承諾的概念

發布時間:2021-03-15 13:58:49

1. 承諾的概念和法律效力是什麼

內容提要: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一項合格的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到

2. 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中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內須是向一個容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

3. 合同法中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4. 經濟法中承諾的意義是什麼

您好。承諾的意義: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以撤回通知追趕承諾通知;承諾可以撤回,不能撤銷。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根據交易習慣等,作出承諾的行為時。

5. 名詞解釋的經濟法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抄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襲同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6. 合同法中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您好,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據《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承諾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作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條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要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因此,第三人進行承諾不是承諾,只能視作對要約人發出了要約。如果訂約的建議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並且如果該訂約建議可以構成要約,則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諾。不過實際上,最後能夠作出承諾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懸賞廣告。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人對要約簡單地回答同意並不多見,因此,必須對受要約人的承諾進行分析。
如果僅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實質的不一致,則不應當否定承諾的效力。如果承諾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條件,就要分析這些新的條件是否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如果沒有從實質上改變要約則應當認為是對要約的承諾,如果從實質上改變了要約的內容,則不應認為是一項承諾,而應是對要約的拒絕並可能構成反要約。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7. 經濟法中的要約和承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沒有價格要素,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屬於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招標投標各方通過公平競爭、公正評價的規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體、客體的選擇和合同權利、義務、責任的約定;合同既是招標的決策結果和項目實施的控制依據,也是檢驗、評價合同各方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標准。

8. 經濟法中的簡答題 簡述承諾的有效條件 簡述無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 簡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這是民商法的問題吧,具體可以看《合同法》或者相關民法教材,一般都有的。

9. 經濟法 :關於承諾的問題。

受要約人的承諾未遲發而遲到的,如郵遞延誤,承諾有效,(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有效,主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原則上無效)。只要承諾有效,則此時的要約不是新要約,承諾也不是新要約而還是諾承,雙方都要為各自的行為負責任。

10. 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一輩子最美的語言,也會讓一輩子永遠的幸福,相信承諾,相信會幸福
親愛噠(僅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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