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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專利權案例分析論文

發布時間:2021-03-15 12:55:13

Ⅰ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申請仲裁必須由各當事人協議決定,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受理,雙方協商選擇仲裁委員會,如果一方選仲裁委員會,一方選法院,由法院裁決,合同的定金由又方協議,仲裁庭或法院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Ⅱ 經濟法案例分析一個,不少於600字

它不具備專利權的新穎性。 【評析意見】 首先,按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專利三性。其中,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以上「三性」必須同時符合,申請人才能獲得專利權。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於該節能電磁鐵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具備。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是公開與否。我國採用的是世界新穎性和本國新穎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書面(出版物)公開,我國採用世界新穎性,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沒有公開發表過;對於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如口頭)公開,則採用國內新穎性標准。採用不同的標准,主要在於申請日以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在國外已有人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過,是很難查明的。從公開的日期上來看,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分界線。發明創造只要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公開過,就具有新穎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已在申請日之前已被公開,既在國內公開發表過,又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不屬於專利法允許的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所以該廠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再次,專利局已經授予的專利權並不是不能改變。專利局人員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術領域,閱讀過所有的公開雜志。正因為此,所以專利法特別設立了兩項制度來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一項是專利權的撤銷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另一項是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廠的專利權被授予後的六個月後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證據確鑿,符合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 最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案例介紹 甲食品廠生產的「幸福」牌營養液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1999 年甲食品廠將「幸福」商標進行了注冊。2000年甲食品廠與乙食品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乙食品廠使用「幸福」牌注冊商標。在「幸福」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後,乙廠將自己的營養液配方略加修改,並注冊了「福康」商標。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很快打入市場,乙廠利用廣告宣傳,稱「福康」營養液是「幸福」營養液的換代產品,是對「幸福」 營養液的改進。該廣告打出後,致使消費者認為「福康」營養液是新一代產品,一定比「幸福」營養液更高級,故轉而購買「福康」營養液,使甲廠的產品滯銷,經濟損失巨大。甲廠得知此情況後,向工商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制止乙廠的行為,並要求乙廠賠償。 問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此案? 2、甲食品廠的要求正確嗎?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並消除影響,同時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乙廠為打開市場,利用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乙廠的產品是新一代產品,致使甲廠的產品滯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通過各種途徑說明事實真相,消除虛假廣告的影響,並根據其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甲廠的要求是正確的,可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甲廠有權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如甲廠的損失額難以計算,可以乙廠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額。如果甲廠 因調查乙廠的侵權行為而支付了合理的費用,此費用應由乙廠承擔。 2、廣告侵權行為 案例介紹: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韓森寨供應站委託某廣告公司策劃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洗衣粉,之後又聯系了某報刊登。廣告上寫著:「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後為你省錢、節水、節電。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一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多年被評為國優、部優產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一直保持在2萬噸以上。1994年下降到1.5萬噸。 問題: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是否構成侵害?若不是,為什麼?若是,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1、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已構成侵權。因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貶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質使人誤解為有色洗衣粉的質量不好。韓森寨供應站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經濟利益,應責令韓森寨供應站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並賠償韓森公司的經濟損失。 八、產品質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產品的責任 案例介紹:某企業為了表示慰問,過年前將自產經檢驗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機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職工甲拿到廠里分的洗衣機後非常高興,將洗衣機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讓其幫忙用該洗衣機把家裡的沙發罩等洗一下。結果,因洗衣機漏電,乙被當場電死,於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甲若起訴該企業,能否勝訴?為什麼? 案例分析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產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乙均沒有過錯,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 該企業適當補償甲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 1、經營者免責聲明的效力 案例介紹:1994年11月張某參加由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辦的服裝展銷會,在展銷會的第12號博佳皮衣廠的櫃台前,看到一件價格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穎,張某決定購買。張某選衣時,看到櫃台顯眼處寫有「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張某買衣後即穿用,但沒想到10天後,張某給皮衣上油時,發現皮認外皮有脫落現象,皮衣上斑斑點點十分難看,張某即拿衣服到展覽會要求退換,但展覽會已經結束,博佳皮衣廠的人員已經撤走。張某十分氣憤,遂打電話到電視台反映博佳皮衣廠產品質量有問題,新聞媒介將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廠皮衣銷量大減。博佳皮衣廠訴至法院,稱在出售皮衣時,本廠已聲明「當面查驗,概不退換」,張某也知道仍購買,說明其同意對皮衣質量風險由自己負責。現在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廠的名譽,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張某在答辯時向法院提交了商檢部門出具的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的證明。 問題:1、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否有效?為什麼? 2、博佳皮衣廠認為張某侵犯了該廠的名譽權是否成立?為什麼? 3、張某就皮衣質量問題是否有權向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索賠?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無效。「當面查驗, 概不退換」既是霸王條款又是免責條款。皮衣廠免除了自己的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為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實,而非虛假的,皮衣廠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媒體就此事曝光不屬於侵權行為。 (3) 張某有權向繁晨紡織公司索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展銷會結束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出租方或展銷會舉辦方要求賠償。 2、超市搜查顧客是否侵權 案例介紹:張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了幾瓶化妝品,覺得不太滿意,又放到貨架上。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張某拿了化妝品而沒有結帳,攔住張某並強行對張某進行搜身,並打開張某的包進行檢查,因沒有發現化妝品,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並解釋說:「我們商店有規定,因超市採取開架售貨方式,免不了要丟東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員加強管理,對有偷竊嫌疑的人保安人員有權進行搜 查,這個規定在商場門口貼了告示。」張某認為商場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和名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2、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超市是否對張某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經營者來說,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該商場沒有權利搜查張某的物品,盡管該超市有告示在先,該告示沒有法律依據,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該超市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維護安全權和保障安全權。 2、 雖然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但這不能改變超市對張某權利侵犯的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超市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Ⅲ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Ⅳ 經濟法,案例分析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經濟法案件分析,你是要分析案件嗎?你還是要這里分享案件呢,你說清楚了我好答對你。

Ⅳ 案例分析:專利權

不侵權,乙廠可以以專利法69條第二款抗辯,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

P.S.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包括歐洲發達國家都採用先申請制,只有美國這一個發達國家採用先發明制。

Ⅵ 求一篇《知識產權的案例和分析》的論文2000字左右

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透明」助推「精細」 2007年09月07日 09:36 來源:人民日報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無效專利再審案件正在審理。旁聽席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100餘名審查員神情專注。 在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公眾旁聽已成為常態,旁聽席上時常還能看見外國人的身影。 知識產權審判的「窗口」,還有一扇開在互聯網。2006年3月10日,「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上網,並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業內人士評價說,文書說理性明顯增強。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正在經歷一個從「粗」到「精」的飛躍。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則是催化劑,讓這個「飛躍」提速。 以庭審「精細化」適應「透明」要求 「法官很會抓重點!法庭調查前,他們歸納出『四個焦點』,這樣雙方當事人就不跑題了。」旁聽完案件,專利復審委的審查員杜微科這樣點評。他已不是第一次旁聽專利案件庭審,還曾出庭應訴過。在他眼中,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審判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 參加旁聽的審查員余心蕾也很有感觸。她說,「陽光」下的審判,有利於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增強了司法在公眾中的公信力。 今天開庭的這起專利再審案,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庭上,發問、傾聽,他游刃有餘。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庭幾乎每場都有不少人旁聽,法官們已經習慣了在一雙雙專注的眼睛下審案。 增強透明度,是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一直堅持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多次強調,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能夠旁聽。他還要求,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代表性人士旁聽庭審。 要適應「透明」的要求,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案件庭審要做到「精細化」,一要抓事實。原告的權利及范圍,被告是否侵權、程度如何,涉案的技術問題,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讓當事人雙方充分辯論,讓證據說話,程序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三要抓損害賠償額計算。盡量查清侵權帶來的損害,使侵權人付出應付的代價。 今天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識產權再審案中的一起。這個數字,已相當於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識產權再審案件數的88%。蔣志培說,上級法院加大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進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的一個重要表現。 案件「粗審」現象必須改變 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大幅持續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年均增長17.06%;2007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類型案件也不斷涌現,涉及訴前臨時措施、網路著作權和網路域名、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反壟斷等內容。 「這不僅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也給法官審案帶來挑戰。」蔣志培說。 多年從事知識產權審判,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訴訟存在「三粗」:一些當事人及代理人訴訟能力不高,對專業技術及相關法律缺乏相應的素養;一些法院審理過程較粗,有的事實審查不夠准確,有的質證不夠嚴密,還有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不夠深入;一些判決文書質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說理不夠充分,論證不夠嚴密;事實歸納不夠,證據簡單羅列;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等。 蔣志培認為,無論是加入WTO後來自國際上的外力,還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壓,「粗審」現象都必須盡快改變,必須盡快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好在知識產權的審判隊伍基礎比較好。全國法院單設知識產權庭172個,專設知識產權合議庭140個,共有知識產權法官1667人,審判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當然,精細還有一大好處,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補充說。 裁判文書公開讓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書,是司法最終的產品。 蔣志培說,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精細化」,除了庭審外,判決書是另一大突破口。文書要精,要敘事清楚、說理透徹,全面展示論證過程,真正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權,並同時上網公開。一句話,要切實體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提供全國統一的文書公開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要及時上網公開,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也將逐步實現全面上網公開。 案例,是活的法律。參加旁聽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杜微科認為,它可以直接告訴公眾法律保護什麼,告訴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麼,更好地體現法律的預見性。 裁判文書公開,對法官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壓力。「只要有這個要求,法官就會更慎重!便於全社會監督。」蔣志培說。 用「精細審判」帶動「精細訴訟」 法官、被告、原告,是訴訟的「三角」。蔣志培認為,首先要推動「精細審判」——審理過程精細,文書製作精細,審判結果公正。通過這種「精細」審判,同步帶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訴訟水平。「如果雙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問,都沒詞,這樣的審判也精細不了。」 同樣的互動,還體現在法院和社會公眾的關繫上。比如知識產權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都要廣泛聽取各地法院、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草案上網公布向社會廣征意見,通過後,也會及時通過媒體或者網路予以公開。 蔣志培說,這種基於「透明度」的良性互動,讓知識產權從「精細審判」走向「精細訴訟」。由此,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保護水平都會得到提高。(吳兢) 【編輯:邱觀史】 圖片報道 更多>> 圖:「政壇帥哥」阿披實當選泰國總理 毛澤東演員網選出結果 河南一法官奪冠 圖集:2008年度十大瘋狂

Ⅶ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Ⅷ 涉及經濟法原則理論案例分析,兩篇!

1.案例分析
〔案情〕力謀和張某是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李某應當向張某交付紅木桌椅2套,價金4000元。此外,雙方之間還存在另一合同關系,張某應當為李某裝飾房屋,價金6000元。按照合同約定,張某履行裝飾義務已屆清償期,對此,張某提出要求抵銷李某對其提供紅木桌椅的義務。但遭到李某的拒絕。
問:李某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什麼?

2. 案例分析
〔案情〕某輪胎廠派業務員李某外出采購生產用原料炭黑。李某到達臨近的甲市後,刊登了商業廣告。後來,王某找到李某,聲稱是該市某公司工作人員希望向輪胎廠銷售炭黑,並展示了樣品。此後,王某又找了該市某研究所對樣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顯示該樣品是炭黑,而且質量符合李某的要求。李某遂與王某簽訂了合同。
合同履行後,輪胎廠發現,生產的輪胎質量不合格,經檢測證明是炭黑質量不合格造成。對樣品作進一步檢測後發現,樣品並不是炭黑。輪胎廠遂與甲市某公司發生爭議,並訴至法院。
問:根據所學法律知識,本案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案情1:
李某的主張合法。根據《合同法》的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李某和張某雙方互負債務,張某履行裝飾義務已屆清償期,所以允許抵消。
案情2: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為可撤銷合同。王某隱瞞其公司的偽冒,劣質炭黑以次充好,使輪胎廠誤以為是炭黑,其行為是欺詐行為。人民法院應該撤銷該合同。
而且對該合同造成損失的輪胎廠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求甲市某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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