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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課程總結

發布時間:2021-03-15 09:07:25

① 學習經濟法的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和制度: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製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製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於其調整范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准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范,例如,WTO規范,有的屬於任意性規范,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范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並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准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② 求一篇關於學習經濟法的心得體會或者經驗!!

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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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和制度: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製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製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於其調整范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准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范,例如,WTO規范,有的屬於任意性規范,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范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並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准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③ 求一篇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心得

學習經濟法的感想

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而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於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並且通過多媒體,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了解並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後,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系,在當下,這個基礎關系就是市場經濟關系。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然後,老師在上課手腳過程中穿插了許多學習經濟法的方法。對於課本要買注冊會計師的那本書。不僅詳細而且與時同進。對於課本先通讀一遍.then逐章細讀,and把知識點寫在筆記本上,後面寫上它出現的頁碼.等到以後看自己的筆記,回憶不起來的看下書.通讀教材是必要的,最後就開始抓重點,比如說合同法之類的,然後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記硬背解決不了問題,以上這是老師給我們提供的經驗。
接下來。我說下我對經濟法的大體理解:首先是為什麼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並與社會道德標准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於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於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次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范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④ 《國際經濟法》課程有哪些特點

教學原則,抄是教學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教學規律的具體體現和直接反映,每一門學科所特有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每一門學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學規律和原則。根據教學的一般規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科特點、教學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自己的教學感受與體會,擬提出《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八大基本原則,以求有意識、理性地指導該課程的教學活動,為實現《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服務。
國際經濟法除了本學科的總論性的內容,如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學科的內容。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以及國際稅法等,也可以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方法的內容如國際商事仲裁包括在內。

⑤ 求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的考試心得

我一次性考過了~~~ 心得沒啥 就是考完這科以後 手累的疼死了!!!

⑥ 學習國際商法的自己的影響或者心得體會 要現實意義的 不要官腔套話

對國際商法的認識 俗話說,編筐編簍,貴在收口。因此,在此時縱觀本學期的商法學習就顯得 尤為重要了。本學期,通過對國際商法的學習,很是受益匪淺,雖然我是一名國 際經濟與貿易的學生,但經濟貿易與法本就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國際商法 是法學的一門重要學科,尤其是隨著中國的入世,它在國際貿易實務以及商 事往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下面,我就談一下通過這半個學期的學習,我對國際商法的基本認識, 以及國際商法的一些基礎知識。 一、 國際商法的概念 1、國際商法的含義 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調整跨國境的貿易活動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規范的總稱, 主要包括調整平等主體間的商業交易活動的私法規范和國 家對貿易活動進行管理的公法規范。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一樣,國際貿易法主要 表現為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家或國家集團的立法、規章。 2、國際商法的特徵 主體的普遍性 調整對象的廣泛性 法律規范的多樣性 二、 國際商法的歷史淵源與發展 國際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學學科,並且不斷發展。其調整范圍由原來的商事 交易范圍擴大到貿易管理規范,從性質上已不再限於私法;由貨物買賣擴大到技 術貿易、服務貿易。與國內法相比,其淵源不僅包括國家立法、國際條約,還包 括沒有當然約束力的國際慣例。 商人之間的國際貿易越來越受到國家乃至國際組 織制定的規范的影響。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國際組織,都是國 際貿易舞台上的主角。 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 世紀起,隨 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 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 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 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 英國、德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 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 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 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 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 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 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 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 19 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 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范疇, 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 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 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 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 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 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 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 19 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有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 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 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 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 轉讓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 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 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 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 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 了積極作用。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商 事關系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 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 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 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 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 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 法淵源) 、國內法並存的局面。 三、 國際商法的作用 國際貿易法作為調整跨國貿易活動的規范,無疑具有廣泛和重要的作用。概 括起來,至少應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第一,調整貿易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國際貿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國際貿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這是國際貿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調整國家間的貿易關系。 第三,促進全球共同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貿易已不再單純的局限於貿易,而逐 漸與環境、人權相聯系。 第四,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提供准則。 在貿易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類型的貿易 爭議:一類是商事爭議,交易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權利與義務產生爭議; 另一類是國家與國家間的貿易爭議,主要因貿易管理而引起。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 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范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 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 范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於國 際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 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並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 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系在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 從合同法看國際商法 合同是現代社會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生 產、分配、流通領域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合同。比如,公司廠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職工的僱傭、產品的銷售、貨物的運輸與保險等,都要通過訂立合同來 實現。由於合同至關重要,無所不在的作用,決定了合同法在國際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構成許多商事交易的基礎,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此,要更 好的學習國際商法,就必須對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礎了解。 2、各國的合同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如法國、德國等國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現。這是幾個世紀以 來英國、美國等國法院以判例形式發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國現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 該法從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中吸納了許多先進的制 度,在我國的合同法發展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國法律通常規定, 只有合同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才是有效合同: 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標的、內容必須合法;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b 合法性 各國法律通常規定,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必須合法,並且規定:凡是違反法律、 違反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 4、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 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 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 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 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 拘束。 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 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 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 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5、我國的合同法立法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 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 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 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定,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後,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 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於三部合同法並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 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於 1999 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 五、 小結 隨著國際之間的日漸密切合作以及經濟的進步,國際商法一定會更加完善和 全面。

⑦ 學習經濟法的心得體會有哪些

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體會,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我還是抱著一種學習的態度來對待。它使我對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認識,同時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許多錯誤的觀點,對我自身的經濟法律知識是一種很好的補充。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同時也是法律社會的背景下,這樣的一門課程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

經濟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首先,從我個人說起,我自己比較喜歡了解一些新聞,獲取一些當前國內外的大事和報道,更喜歡對事件有深層次的了解。但是由於我個人知識的限制,我很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經濟法律知識,我就更不能做到從深層次了解經濟現象了。

而老師上課時大量的教學案例則滿足了我的這一需求,同時使我對類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有實際案例的教學也極大的激發了我的興趣,對上課充滿了期待,等待著老師把最近和過去一段時間涉及到經濟法律的鮮活案例展現給我們。

法條加案例的教學方式是我欣賞這門課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現在其他經濟學科那種全是某某經濟學家的某某經濟理論,說實話,那種課程不僅枯燥而且給我一種與現實社會嚴重脫節的感覺。所以我慶幸我學的時候老師沒有教科書式的教學,脫離了本本主義。

其次,從課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要成為公司的經營者,你就應該要認識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線.公司法既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公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僅所有投資者,包括社會公眾投資者,經營者、董事們、監事們、經理們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公司法。必須用公司法的精神來發展公司、經營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斷地向前發展。

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於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系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聯系起來分析,那麼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

在講合同法時,我明白了我們在乘坐公交車時,交上一元人名幣這就意味著我們與他們達成了一個合同;我們平時總是簽要式合同,這些常識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這些法律知識與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學了以後感覺受益很多。

在講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時候,提到廣告商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一定程度上給我了很大的啟發,知道了自己對法律的運用做的還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維權更是從未有過。因為自己不是真正學習法學的,對法律的理解和使用還停留在很低的層次,以前雖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護自己,但那隻是嘴上說的,而事實上這種維權觀念從未真正進入過自己的意識中,可以毫不客氣的說在一定程度上我還是一個法盲。

僅僅通過不到十八周的經濟法課的學習就想獲得足夠的法律知識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但是我還是可以發自內心的大聲說:我收獲很多,因為它讓我收獲了一種意識,一種自我保護的意識!

⑧ 經濟法學習心得體會

我是學財會的,第一門學科就是經濟發!
沒什麼心得!就是死記硬背!知道了政策條例法規你就懂了;否則,你啥都不會!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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