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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例產生原因

發布時間:2021-03-08 23:39:12

『壹』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貳』 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經濟法產生的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生產集中與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戰爭的需要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

『叄』 現代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謝謝

『肆』 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

1.萬方農貿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理由: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專不能履行,一方有權屬解除或者協商變更合同。
2:可以免除綠島家禽養殖場違約責任。理由:造成該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都歸為不可抗力,合同法上該條款為免責條款,所以可以免除綠島家禽養殖場違約責任。
3:應當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理由:當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違約方除應當返還另一方的保證金[預付款在合同法上為保證金]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這個違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在免責的同時應當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
4: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仲裁是民間調解機構,不具有強制力,所以只要事實清楚,被告明確,法院應當受理該案件。
5: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法律規定,產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陸』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場本身存在缺陷而導致市場失靈。
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因而也應該是經濟法價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

『柒』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考試的簡答題,在線等~~~~~~~~~~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謝謝 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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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 2006-5-21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級
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捌』 經濟法產生的法律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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