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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徵論文

發布時間:2021-03-05 1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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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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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特點和內在支撐來源:中國論文網(www.paperlw.com) 摘要: 本文探討了中國經濟發展模式。首先總結了中國模式特點,接著指出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力量是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中國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以開放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競爭力。一方面,作為一個大國,應該比過去更具備全球視野,更加主動吸納整合全球資源,積極參與全球化進程;另一方面,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大國,既要「融入」全球化,又不能消極地對待游戲規則,也要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共同發展中國和外部世界的關系關系。 關鍵詞: 經濟發展模式,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

人類在通往現代化的道路上,發展模式是可以多樣化的,這是一種「歷史的多樣性」。有中國特點的發展模式是人類文明多樣性中的一種。這里僅就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幾個特點和內在主要支撐,談一些看法。

一、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五個特點

一個國家發展模式之優劣、成敗,關鍵看是否適合於這個國家的國情,是否給這個國家的公民帶來福祉。中國發展模式,是指從中國同時兼有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三重屬性出發,立足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國家為目標,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一種有特點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第一點,以增進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之公民福祉為核心。因為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而公民福祉又是發展的核心。目前中國人口存量已超過13億,達到13.1448億。近幾年,年出生率12.1‰左右,年死亡率6.8‰左右,年自然增長率5.3‰左右。按此計算,年人口凈增量近700萬,十年凈增人口近7000萬。中國的發展以13億人的價值和13億人的潛力的發揮為中心,旨在滿足13億人的基本需要,並促進每位成員的全面發展。這實在是舉世無雙的事情,研究中國經濟發展模式,首先應強調這一點。
第二點,充分挖掘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的巨大制度潛力。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它有若干質的規定性,這個制度是有潛力的。在所有制問題上,在調節機制問題上,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最顯著的就是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結合。中國是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這種新的體制模式,在全世界190多個國家和經濟體中,大致只有三個,中國、越南和寮國。應該說,在探索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結合上,中國是最早的國家。這種「內在結合」的巨大制度潛力,正在釋放過程中,並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這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又一特點。
第三點,努力發揮勞動力資源豐富、市場廣闊和作為後發國家三大優勢。一是勞動力資源豐富。目前,中國16歲以上,60歲以下且已就業的勞動者約有7.6億多人,勞動力隊伍龐大且成本較低,這是很大的優勢。二是擁有廣闊的市場。從商品市場來看,近幾年中國每年的社會商品零售額七八萬億元人民幣,2006年進口貨物8000億美元。從資本市場來看,29年來,中國引進外資7000億美元,相當多的國外企業到中國大陸投資,就是因為看中了中國大陸的市場。三是後發優勢。隨著信息革命和生物技術革命的到來,無論是老的工業化國家,還是新的工業化國家,都處於同一個起點上,作為新興工業化國家,我們正在發揮並利用這種後發優勢。
第四點,著力實行有中國特色的「四輪推動」,即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這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這一點後面專門分析。
第五點,在更大范圍內推進有中國特色的「五位一體」建設,即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經濟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治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文化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生態文明建設重在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推進「五位一體」的建設,基本宗旨是為人類文明發展作出中國自己的貢獻。研究發展模式,應該有此廣闊的學術視野。
緊扣一個核心,整合兩種制度,發揮三大優勢,實行「四輪推動」,推進「五位一體」建設,可以說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特點。

二、中國經濟發展模式中的「四輪推動」

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力量。

(一)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

工業化是中國實現現代化最重要的支點。它不僅表現為工業在國民收入和就業結構中比重的上升過程,而且更重要的,是現代文明滲透到經濟社會領域的過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主要依靠的動力是工業化。尤其是最近幾年,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持續高於GDP增長速度。工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從2002年的44.4%提高到2006年的53.8%。目前,中國的工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是43.1%;製造業的總產值佔全社會物質總產值的比重是67.4%。按照發展中國家工業化中期工業產值應超過40%、製造業產值應超過60%的經驗,中國現在處於工業化中期,並且加速發展,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工業生產國。
經過多年發展,中國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工業體系。由於中國特殊的國情,拒絕復制前工業化國家「危機轉嫁」等傳統模式,使中國的工業化必須探索新路。這里所說的「新路」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有別於「傳統的」工業化模式,真正走出一條「新型工業化」道路;二是要有別於當今世界別國的工業化,真正走出一條「中國特色」道路。這種「新型工業化」與「有中國特色工業化」道路的交叉結合,即是「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可概括為下列「五個結合」:第一,提高科技含量與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緊密結合。中國推進新型工業化,著力把工業化建立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重在提高技術進步對工業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這是區別於以要素(主要是資本)大規模投入為特徵的舊式工業化的標志之一。同時,鑒於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成本較低的特點,努力尋求提高科技含量與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優勢的結合點,以此形成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相結合的多層次工業發展格局,進而提高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㈣ 經濟法的特徵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4)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徵論文擴展閱讀:

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㈤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現代性特徵

經濟法同各類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①伴隨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遷,新興的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異日顯,並尤其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經濟法既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傳統私法,也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國家利益的傳統公法,它更追求一種「和諧」或稱「協調」,這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③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法,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之維護為目標。 (2)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①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規制,這就使得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為現代的市場經濟。 ②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高度社會化的時代,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為社會本位。 ③上述的經濟與社會基礎,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重要背景,而這一背景與傳統部門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的形成,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從制度構成上看,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大量的實體法規范,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程序法規范不斷滲入。這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日益復雜的現代問題對程序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效率價值的追求。 ③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是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這與傳統部門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機關來審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㈥ 論經濟法的政策性

答案要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中國家對於經濟運行的態度及決策非常重要。
2、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正在逐漸向宏觀調控轉變,宏觀經濟運行的穩定增長是經濟法調整的目標。
3、國家干預經濟的形式多以經濟政策的方式。一方面具有靈活性,另一方面具有專業適應性。
4、國家在宏觀調控及其他方面的經濟政策往往表現為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這主要是通過法的形成過程完成的。
總之: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密不可分,但同時經濟政策要真正起到調控經濟的作用,需要經歷一個轉化為經濟法的過程。

㈦ 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徵表明了經濟法和經濟政策的關系很緊密對嗎

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徵表明了經濟法和經濟政策的關系很緊密,這句話說的對。

㈧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特徵

經濟法同各類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①伴隨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遷,新興的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異日顯,並尤其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經濟法既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傳統私法,也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國家利益的傳統公法,它更追求一種「和諧」或稱「協調」,這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③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法,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之維護為目標。

(2)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①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規制,這就使得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為現代的市場經濟。

②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高度社會化的時代,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為社會本位。

③上述的經濟與社會基礎,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重要背景,而這一背景與傳統部門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的形成,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從制度構成上看,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大量的實體法規范,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程序法規范不斷滲入。這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日益復雜的現代問題對程序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效率價值的追求。

③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是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這與傳統部門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機關來審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㈨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㈩ 經濟法的特徵是什麼

經濟法的特徵
a、社會公益性
b、經濟性
c、政策性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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