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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意義上的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19:16:58

『壹』 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於市場經濟的哪個

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自覺或被動地承擔起組織,協調經濟回的職能,相應的經答濟學說形成。
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廣泛而深入,"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貳』 經濟法的含義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叄』 經濟法的含義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肆』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取決於經濟法具有什麼特點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問題,現代法學理論已經基本形成共識。
法學理論上認為內:經濟容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它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伍』 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 論述一下

以下是華政本科經濟法課上說的,很詳細吧~給我加分啊哈哈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別 :
經濟法:1、限制意思自治 2、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3、經濟法側重於從宏觀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盪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經濟社會和生態目標5、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 6、穩定性較弱
民商法:1、強調意思自治 2、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 3、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重視經濟目標 5、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6、穩定性較強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1.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平等、勻質的「經濟人」;經濟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非勻質、各有具體個性的經濟人兼社會人。
2.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源於古典經濟學,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意味著市場整體利益必然增加;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並不必然導致市場整體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假設不同;民商法立基於政府是外在於市場的假設,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而經濟法則認為政府是內在於市場的,是經濟生活的內生變數,而非外生變數。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1.調整關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
2.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它多是通過任意性規范,導向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經濟法則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的法律。
3.取向趨同,民商法的現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公法化,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
4.要素通用,在兩法之間,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經營權、法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

『陸』 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什麼為什麼

反壟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政府。

『柒』 經濟法的定義是什麼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捌』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嗎

法律的分類是以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為標準的,調整社會生活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構成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這樣的經濟法典是沒有的。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部門意義上的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玖』 我國經濟法部門里首先應該制訂的是什麼法

那就該是經濟法了因為經濟法是法律、法學體系中最年輕的"法種"。就世界范圍看,不過八九十年的歷史,在我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史。無論是奴隸製法,還是封建製法,都有不少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甚至還有一些單行法規。但它們充其量也只是廣義經濟法的某種歷史形態。它們既不是現代的經濟法,更不是獨立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社會,繼而發展於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法理所當然地應發生在資本主義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一般都認為它最早產生於德國,時間大約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經濟法經歷了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戰備經濟法"("經濟統製法"),30年代的"危機對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戰後"復興經濟法"幾個階段。20年代,俄國在十月革命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適應國家組織管理經濟生活的需要,於頒布《蘇俄民法典》前後,也頒布了許多經濟法規。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經濟實體在組織領導、經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一)國家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管理關系即縱向經濟關系。包括國家(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以及企業等社會組織自身的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比如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規劃等等。
(二)經營協調關系
經營協調關系,即專指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橫向經濟關系。這一概念與經濟協作關系概念不同,它包含著經營過程中必然發生的經濟競爭關系。大體上說,經濟法主要調整由國家計劃制約的、由國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關系國計民生的經營協調關系。橫向經濟關系包括經濟聯合關系(如企業間的合並、兼並),經濟協作關系(聯營中的合同型聯營)和經濟競爭關系。
(三)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是指在企業等組織內部各組織之間所發生的一些重要的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主要指有關內部領導體制、經濟責任制、內部承包、內部經濟合同、經濟核算制等方面發生的關系。
(四)涉外經濟關系
涉外經濟關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比如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五)其他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三、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一般意義上的階級性;二是指它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屬性。中國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總體上也體現著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於剝削階級法律的應有的階級性。我們所述的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經濟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和功能。
(一)經濟法是綜合、系統調整法:首先,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包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環節和部門。其次,在調整方法上綜合運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具體經濟關系,促進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比如稅收的法律規定。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法是保護個體利益和社會全體利益相結合的法律。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傳統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權力本位"。傳統民法是以個體為本位,以權利為主導,即以"個體權利本位"作為自己的主旨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的。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得利益。社會責任本位絕不是什麼"企業義務本位"。因為它要求國家和企業都要對社會負責。"社會責任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符合社會發展的方向。

四、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
(五)部門規章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或協定(限於我國參加制定或認可的)

五、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大致分為三大部分:經濟組織法、市場運行法、經濟保護法和經濟監督、調控法。

『拾』 什麼是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特定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身關系等其他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系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的稱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這種「不同的社會關系」指的是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稱物質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比如說,財產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經濟法律關系是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人身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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