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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推定全損

發布時間:2021-02-28 02:51:10

❶ 平安險承保范圍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域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個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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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❹ 復習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的要點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必知40點:
1、根據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餘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 部裝運單據;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選擇哪個比較合適,為什麼?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或雖未選擇准據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麼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後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於公約規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參看指定用書第195頁公約適用范圍之(2)),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於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採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採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並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為並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麼該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麼沒有採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麼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並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定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其餘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後(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並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0、關於要約,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稿:「急購巴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 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公司的回電屬於下列哪項( B)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11、根據80年公約,貨物的風險確定應考慮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其次,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但要求賣方安排貨物的運輸,那麼賣方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間即為交貨時間;最後,如果合同既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又沒有要求賣方安排運輸,那麼賣方在其營業地或特定地點貨交買方時或買方不收取貨物而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時,風險即轉移。(2)如果貨物在交 貨以後發生的滅損是由於賣方的過失所致,貨物的風險不轉移,即應由賣方承擔貨物損失;(3)如果銷售的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則上述規則不適用,而應適用其特 殊的風險轉移規則(參看指定用書第209頁)。

12、共同海損,如何理解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請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也就是共同海損的獲救財產的價值,以及共同海損本身。比如說,一艘價值100萬的船載有三批貨物,貨物價值分別為50萬、30 萬、20萬,當船遇大風浪為保持船舶平衡將20萬的貨物全部拋入海中,此時20萬的被拋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這個損失挽救了船和另外兩批貨,因此此案中獲救財產的價值即為船100萬,另兩批貨50萬和30萬。同時,由於被拋的20萬可以在獲救各方中得到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當事人也應參與共損分攤。所以此 案的分攤價值就是所有的獲救價值180萬以及共同海損20萬,共200萬。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都屬於貨物的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點: (1)必須是船貨共同危險;(2)犧牲或費用必須是有意做出的;(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4)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同時具備上述要件的部分損 失就是共同海損,否則即為單獨海損。比如,船上貨物起火,以水撲滅後發現一部分貨物水損,一部分貨物火損,水損的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火損的貨物就是單獨海損。

13、原產地規則在如何起到非關稅措施的作用?原產地標志有什麼用?原產地標志似乎與智力性創造成果沒有什麼關系,它是否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范圍,與工業產權,著作權又有什麼關系? 貨物的原產地和貨物的進口關稅關系密切,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會使大批進口貨物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所以原產地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會起來關稅壁壘的作用。特定的原產地標志對貨物的質量、信譽是一種保證,其作用類似於商標,可以將某一種商品從同類商品中區分出來並表示出該種商品特定的質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

人們就會產生一種高質量、高信譽的聯想,而假冒原產地標志的後果和假冒商標類似,因此無論巴黎公約,還是TRIPS,都將其列為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14、倒簽提單指的是提單中註明的裝船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指的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二者的區別在於倒簽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簽發提單時實際已裝船,而預借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提單簽發時尚未裝船。二者的共同之處是同屬於欺詐行為,但由於預借提單對收貨人的利益損害更大,因此可以 認為其欺詐程度也更深。

15、關於代位權,當貨物損失是由第三者過失引起的,保險公司賠付全部損失後,殘存價值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保險公司嗎?追償所得的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還給被保險人嗎?

如果貨物已經實際全損,就不存在殘存價值的問題。如果貨物是推定全損,在保險公司按實際全損賠償以後,被保險人應發出委付通知,殘存價值歸保險公司所有。在保險公司按部分損失賠償以後,殘存價值歸被保險人所有。

16、租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應如何掌握?有哪些要點? 重點是要搞清楚各種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條款的含義及其產生的原因。具體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預備航次條款和裝卸期間條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條款、運送合法貨物條款和航區條款。

17、第六章雖然只有16頁,可是包含的深度廣度很大,書中介紹的范圍很大,可比較籠統,閱讀是感覺難度很大。在學習時也很難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 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點。主要包括世貿組織的基本情況、基本原則以及烏拉圭回合的三個新議題所取得成果的基本內容。服務貿易協議中主要掌握適用的服務貿易范圍,以及該協議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則;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則以及要求必須取消的五種投資措施;TRIPS的基本原則及其保護的知識產權客 體。

19、國際經濟法的重點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

20、國際金融法的復習重點就是各種國際融資方式的特點。

21、國經中有關保險的內容很復雜,怎樣才能區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這三種主要險別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逐漸增多的。比較簡潔的記憶方法是:平安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但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單獨海損(即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不屬於平安險的承保范圍;水漬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即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和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

成的貨物單獨海損;一切險則承保水漬險的保險范圍和11種一般附加險(承保外來原因,即不與海水或運輸工具相聯系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的承保范圍。

22、首先要和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進行雙邊談判,然後履行了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各種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23如果是短途運輸,貨物早於單據到達進口國,國際上也 採用副本提單加保函的提貨方式。

24、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這三個規則僅涉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並且主要涉及提單運輸,我國海商法的內容不僅涉及海上貨物運輸,還涉及有關船舶、海事、商事等諸多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我國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維斯比規則的有關內容,並且引入了漢堡規則中的少數規定。

25、全程運輸責任指的是聯運經營人對貨方承擔的責任,而實際承運人的分段責任指的是實際承運人對聯運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二者並不矛盾。

26、自動許可就是公開的一般許可,只要提出申請,有關機構即予批准,無需特殊審查,它適用於那些不需要嚴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動許可就是特別許可,就是提出申請後要經過有關機構的逐級審批方可獲得。二者就是一個手續繁簡的區別。

27、有關貨物買賣合同判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標準是: A.雙方當事人的國籍 B.雙方當事人的營業所 C.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 D.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和營業所根據80年公約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性的因素是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

28、如果不可抗力屬於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買方不能向承運人索賠,而應向保險公司求償。

29 這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就是國際貿易的四個環節:買賣合同、運輸、保險、支付,涉及的當事人當然主要包括買方、賣方、承運人、保險人,有時還涉及銀行。

32、OICQ為什麼要易名QQ,OICQ是商標還是版權? 域名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版權。根據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認其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對其法律性質的確定尚在爭議之中。對域名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程序管理,適 用先申請先獲得的原則,因為美國在先申請了ICQ,所以在同類產品上在後申請的OICQ構成了識別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變為QQ.

33、《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有哪些? 《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包括如下四種:(1)跨境服務,即從一成員方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的服務,例如通過郵電、計算機網路提供的視聽服務、信息傳遞等;(2)過境服務,即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國民到另一國接受旅遊、金融服務等;(3)商業存 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銀行或保險公司通過其在另一國建立的分支機構提供服務;(4)自然人 存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演員到另一國舉辦演唱會,一國醫生、教師到另一國提供專業服務等。

34、有關「反傾銷」的問題 我國放開了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如何預防「反傾銷」這把「雙刃劍」傷己傷人,到頭來還是傷著自己? 最重要的是增強反傾銷的意識。即當有國外商品進口傾銷時,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而在產品出口時利用行業協會等各種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於正常價

值的價格出口。

35、什麼叫做「軟條款信用證」?為什麼它屬於一種欺詐行為? 信用證的「軟條款」主要指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性付款條款、對賣方裝運限制的條款等等,含有這種條款的信用證可使買方控制整筆交易,而受益人賣方因

為無法達到信用證要求的轉運要求、獲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證生效的條件而處於一種受制於他人的被動地位。如果信用證中加入這些條款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買方騙得履 約金、傭金或質保金,而不實際取得貨物並讓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那麼開立這種信用證即具有欺詐的性質。

36、依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運輸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由於對運輸中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

自交給交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課本209頁) 這里是指風險自什麼時起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

一般情況下,運輸途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雙方簽定合同時轉移,但是如果貨到目的地後,無法確定貨物的損失發生在合同簽定之前還是之後,那麼此時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因為風險已經在賣方貨交承運人時已經轉移。這樣看錶面上對買方不公平,但*作性最強,因為買方在受讓貨物時同時受讓貨物的保險合同,他更 方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公約做此強制性規定。

37、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貿易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嗎? 如果合同必須適用80年公約,那麼其必須具有書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適用80年公約而適用新合同法,口頭形式不影響其效力。

38、在中國公司甲與外國A公司的國際貨物買賣中,規定CIF孟買,信用證付款,甲忠實履行交貨義務,貨物比提單先到,A用提單副本加保函領去了貨物並 銷售,沒有去付款贖單,甲向信用證開出行交單提款,開出行承兌後以A不付款贖單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開出行由於金融風暴被宣布破產,此時甲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時甲應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同時持正本提單向承運人索賠,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開證行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向承運人索賠的理由是保函只調整提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抗收貨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單,因此其為收貨人),承運人應賠償收貨人損失後持保函向提貨人索賠。

39、互惠是指世界貿易組織的締約方必須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無條件是指締約一方給另一方的優惠應該立即、無限制、自動地適用於締約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締約

方提供給另一締約方的各種優惠或特權應該也無條件的立即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不得歧視任何締約方。

40、關於跟單信用證和國際貿易術語該怎樣抓住重點?國際貿易術語的重點是掌握E、F、C、D四組術語中每組的共同特點,以及CIF、FOB、FCA三種常見的貿易術語。跟單信用證重點掌握不同的類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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