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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考案例分析題

發布時間:2021-02-25 01:18:16

1. 經濟法期末考試案例分析題求解決答案。。。急

1、不可以要求修理店返還。修理店是善意取得的。2乙可以要求加返還內自行車,因為甲容將自行車賣給修理店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乙當然可以要求家返還自行車。3、甲不能返還乙的時候,因為甲主觀存在惡意,所以乙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並返還因此取得的20元的收益。

2.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這是期末考試題 事關生死 請您給各位大神幫幫忙 隨便回答一個也好

1.甲:要約邀請 乙 邀約 甲回報:承諾 2.乙可以提出撤銷權,申請法院宣布回甲的行為無效。 債權人知道答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泯滅。

3.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急求!!考試急用!!謝謝!!

1、有效,內部協議不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該協議僅對內部的兩人有約版束力,對權第三人無約束力。2、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如果我沒看漏)。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也沒有共益費用。3、然後到,拖欠的工資5000元4、再到稅款和社會保險,共2000+50005、剩下清償無擔保債權。10萬元。優先清償企業財產,不夠抵債清償個人財產。合夥的和其他財產都算的。6、丁。5說了那10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第四款:「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1) 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後,剩餘盈餘公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本案中,顯然如果轉增資本,盈餘公積將只剩注冊資本的10%,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 指出要點(2)中存在哪些與法律不符的問題?
答:上市公司應在次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發表意見。
本案中,財務報告披露時間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且財務報表嚴重失實,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都負有責任。

(3) 從要點(3)的內容看,該公司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本案中,上市公司未報送備案,將受到處罰。

2、(1) 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合法。在合同中可以雙方約定定金條款。同時約定定金與違約金的,可以選擇其中之一執行。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答:合法。合同訂立後,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在雙方同意後,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甲公司未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不得解除。

(3) 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在合同訂立違約金數額遠低於受損金額時,可以酌情增加違約金數額。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對於違約行為,可以採取繼續履行、補做、支付違約金等方式來進行賠償。

5.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要考試了,急啊~~~

這是一個民事糾紛案件,案情簡單,涉及表見代理問題。
本案的責回任方是遠達答貿易公司,遠達公司在本案的責任認定主要有幾點:一是空白合同書-構成表見代理,二是經理對合同書沒有提出異議和否認,事實上屬於認同,三是收貨又售貨的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三點均證明遠達公司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負有責任。具體條文可參見《合同法》。
江海家電公司訴遠達貿易公司違約責任成立,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原告貨款。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6. 關於經濟法考試的案例分析~~急!!!

(1) 甲、乙無權要求尚榮公司為其補繳社保金和支付雙倍工資。
因為甲是在校學生,乙是退休返聘人員,二者均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他們和尚榮公司之間屬於勞務關系,應適用民法,而不適用勞動法,所以甲、乙無權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尚榮公司補繳社保和支付雙倍工資。

(2)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計發經濟補償經的月工資標准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故基本工資、年終獎、加班工資均應計入工資項目;另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車輛補貼等也應計入工資項目。

(3) 丙自2008年2月1日開始,可以要求尚榮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因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自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這一規定是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所以丙自2008年2月1日開始有這個權利。

(4) A無效,因為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B無效,因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C無效,因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D有效,因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7.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考試題,現場幫我做一下,經松拿高分~

1. 不能設立 因為不能達到首次出資額的標准
2. 不能 我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勞務不能作版為有限公司的出資方權式
3. 不能 我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股權不能作為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4. 不用經過丙同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有限股權可以在股東之間內部轉讓 而不用告知其他股東
5. 要經過丙同意 此規定與上一問的都是公司法72條
6. 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可以退貨 店內公告明顯對消費者不利 根據消法規定 此種條款無效
2.可以與商家和解 與商家達成仲裁協議去申請仲裁 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可以申請消協調解 還可以上法院起訴
3. 可以要求更換 退貨 賠償損失

8. 法考案例分析有什麼答題技巧嗎

法考案例分析題一直是考試中平均得分最低的,也是令許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題型。很多考生在考前復習中就怕做案例分析題,在實際考試中更缺乏自信,答題時往往感到一片茫然,不著邊際,因此低分的結果在所難免。越害怕就越要多加練習。

1、確定本案例分析題考的是哪一個部門法的內容,這是較容易判斷的事情。從歷年考試的案例分析題來看,無非是以下幾個部門法的內容: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專利法、繼承法、刑法、刑訴法、民訴法、仲裁法、公司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國際經濟法以及律師法第十幾部法律、法規,而交叉考查若干個部門法的案例分析題尚不多見,即使有,也是以一個部門法的考點為主,個別問題兼及其他部門法的個別知識點。

2、確定考查的是哪一個或哪幾個法律制度。確定了部門法之後,思考的范圍就大大地縮小了。爾後可根據問題的設置來確定所考查的具體制度為何,如在民訴法試題中,考查管轄、當事人、訴訟程序往往是家常便飯。從歷屆試題情況看,案例分析題一般都是考查部門法中最重要的內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法律制度等,只要掌握了一個部門法中最基本的規定,你就會充滿信心。

3、詳細分析案情,並不急於書面作答。一般而言,案情敘述中所給出的有法律意義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麼正面地提供解答線索,要麼反面地提供干擾正確作答的信息,因而不要忽略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信息,一定要對之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和敏感。如果你的答案並未考慮一個重要的信息,那麼就需要回過頭來好好檢討一下了。

4.根據案例分析題命題者「因法設題」的命題思路,去按「因題找法」的思路作答。案例分析題命題的思路一般是從法條到案例,命題者頭腦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內容和知識點,由此決定了所適用的法條,爾後再去因法條而設計案情和題目。據此,考生在作答時一定要養成「因題找法」的思維習慣,即確定了欲考查的內容,爾後迅速在腦海中尋找所欲適用的法條。

5、找到法條後,決定書面答案,並統籌考慮全案各種情況,上下對照,在卷面上寫下最終答案。對於案情比較復雜的合同法、繼承法和程序法試題,有必要在草稿紙上列出各種當事人的關系,確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並對照案情陳述檢查一下有無遺漏的信息,以此協助作答,交果會更好。

總之,若考生明了了案例分析命題的「因法設題」規律後,有意識地培養自己「因題找法」的解答思路,定會變難為易,十拿九穩地做出正確的答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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