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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經濟法的真實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16 07:22:47

1.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2.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3.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從本案來看,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首先勞動合同約定工期為5年,但王晶僅工作了一年就辭職了;其次,對於公司的損失,由王晶賠償。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果王晶現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系仍聘用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4. 經濟法案例分析,急!

  1. 本文核心問題來,村紀委、源督辦室聯合下發了督辦處罰通報給予嚴、周通報批評和罰款問題是否合理合法。

  2. 其中涉及出台的《堯治河村婚喪喜慶事宜管理辦法》涉及村民的私人生活自主權,即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權利沖突問題。

  3. 如何限制公權力從而保證公民的私權利不受侵犯,可以此為結論論述。

5. 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機械公司的經理,在與某鋁廠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到該廠內參觀。當李某正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嚴重傷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若干元。李某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按照李某的傷殘情況給予了賠償。某鋁廠賠償後,認為引發這次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向某租賃公司通過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租來的設備中的一部分。於是,某鋁廠以租賃物有瑕疵並造成嚴重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由車間內一高壓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氣閥系某鋁廠從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來的設備的組成部分,該租賃物是某鋁廠自己選擇並確定出賣人的;
(3)高壓氣閥松動並非租賃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問:法院變明事實後應如何處理此案?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採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徵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後在五年的租賃期滿後,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徵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後,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
1.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後,根據承租方的選擇,以出租方的名義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方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並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生產廠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貨人。所以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交足租金後,無線電廣只需付象徵性價格即可取得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案例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審原告訴稱,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在北京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1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根據購買合同在北京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方,紡織公司為承租方,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方;租金幣種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買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資公司為購買及向紡織公司交付租賃物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買合同中租賃物總價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除有權收回租賃物外,紡織公司須按遲延支付期間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個月浮動貸款利率120%、按復利方式計算支付遲延罰息;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承諾對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各承擔50%的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起訴的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原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紹興市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該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費用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商業銀行開業時,越城銀行已自動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訴越城銀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縱觀中信公司起訴時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沒有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件,租賃物件所有權從回租購買合同發票看應屬浙江寶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越公司)而非紡織公司,故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僅有資金而無物件,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行為,是出租人為爭得較高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紡織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權並非歸屬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越城銀行並不知悉實情,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是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故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進行履行,也與擔保單位無涉,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
原審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應紡織公司的要求,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貨物,合同貨物總價格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於合同生效後90日內將合同貨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由紡織公司全部轉讓給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貨款匯付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又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了租賃物件、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件交付、違反合同處理、擔保等內容。其中擔保條款為:如果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越城銀行、財務公司負有50%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當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購買為人寶越公司的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物件收據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將合同貨物款1658700美元電匯至寶越公司。此後,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納入紹興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浙江省分行,同意紹興市合作銀行開業,包括越城銀行在內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分行批准,紹興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越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所有權人。中信公司主張紡織公司系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人,但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
原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寶越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既享有所有權也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二、《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三、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擔保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各方當事人除對合同貨物所有權的情況存在爭議外,對於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中信公司補充提交了紡織公司的章程和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用以主張紡織公司對合同貨物享有所有權和管領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五條確定:寶越公司為紡織公司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投入,以九三年年度報表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二級核算制,對成員企業的存留資金,紡織公司可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配。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記載紡織公司的實收資本中包括寶越公司的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越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征免稅證明,貨物的征免稅證明顯示,該批貨物系免稅進口,受海關監管,且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物件收據時,合同貨物還未報關。另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還簽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紡織公司在並未實際佔有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亦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收取的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項予以充抵。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所涉標的物並非紡織公司的財產,且系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批轉並補繳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按約定只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原審法院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對於合同無效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有過錯亦無不當。紡織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與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1.本案糾紛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出賣方與承租方為同一主體,出租人在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給付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受海關監管,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該回租購買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3.本案中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當事人僅進行了資金往來,該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合同的無效,中信公司及紡織公司負有過錯。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越城銀行在簽訂了擔保合同之後喪失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由商業銀行繼續承受。
5.本案的擔保方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並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義務。
具體到本案,供貨人與承租人均為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將其名下的貨物賣給中信公司,獲得一筆融通資金,然後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已賣出的貨物,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當事人採用這種方式融通資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無禁止,便視為許可。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卻在於,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導致了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沒有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沒有實際出現也不可能出現在當事人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失去了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因此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兩個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擔保方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認定其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6.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7. 經濟法案例分析..急!

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3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0%。②貨幣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23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30%。③甲以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在第三年才繳清出資,其出資期限已經超過了二年。
(2)①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③首次股東會由乙召集和主持。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⑤股東會的通知時間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8.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9. 經濟法案例分析一個,不少於600字

它不具備專利權的新穎性。 【評析意見】 首先,按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專利三性。其中,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以上「三性」必須同時符合,申請人才能獲得專利權。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於該節能電磁鐵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具備。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是公開與否。我國採用的是世界新穎性和本國新穎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書面(出版物)公開,我國採用世界新穎性,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沒有公開發表過;對於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如口頭)公開,則採用國內新穎性標准。採用不同的標准,主要在於申請日以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在國外已有人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過,是很難查明的。從公開的日期上來看,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分界線。發明創造只要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公開過,就具有新穎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已在申請日之前已被公開,既在國內公開發表過,又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不屬於專利法允許的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所以該廠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再次,專利局已經授予的專利權並不是不能改變。專利局人員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術領域,閱讀過所有的公開雜志。正因為此,所以專利法特別設立了兩項制度來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一項是專利權的撤銷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另一項是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廠的專利權被授予後的六個月後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證據確鑿,符合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 最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案例介紹 甲食品廠生產的「幸福」牌營養液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1999 年甲食品廠將「幸福」商標進行了注冊。2000年甲食品廠與乙食品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乙食品廠使用「幸福」牌注冊商標。在「幸福」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後,乙廠將自己的營養液配方略加修改,並注冊了「福康」商標。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很快打入市場,乙廠利用廣告宣傳,稱「福康」營養液是「幸福」營養液的換代產品,是對「幸福」 營養液的改進。該廣告打出後,致使消費者認為「福康」營養液是新一代產品,一定比「幸福」營養液更高級,故轉而購買「福康」營養液,使甲廠的產品滯銷,經濟損失巨大。甲廠得知此情況後,向工商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制止乙廠的行為,並要求乙廠賠償。 問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此案? 2、甲食品廠的要求正確嗎?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並消除影響,同時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乙廠為打開市場,利用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乙廠的產品是新一代產品,致使甲廠的產品滯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通過各種途徑說明事實真相,消除虛假廣告的影響,並根據其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甲廠的要求是正確的,可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甲廠有權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如甲廠的損失額難以計算,可以乙廠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額。如果甲廠 因調查乙廠的侵權行為而支付了合理的費用,此費用應由乙廠承擔。 2、廣告侵權行為 案例介紹: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韓森寨供應站委託某廣告公司策劃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洗衣粉,之後又聯系了某報刊登。廣告上寫著:「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後為你省錢、節水、節電。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一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多年被評為國優、部優產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一直保持在2萬噸以上。1994年下降到1.5萬噸。 問題: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是否構成侵害?若不是,為什麼?若是,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1、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已構成侵權。因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貶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質使人誤解為有色洗衣粉的質量不好。韓森寨供應站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經濟利益,應責令韓森寨供應站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並賠償韓森公司的經濟損失。 八、產品質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產品的責任 案例介紹:某企業為了表示慰問,過年前將自產經檢驗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機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職工甲拿到廠里分的洗衣機後非常高興,將洗衣機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讓其幫忙用該洗衣機把家裡的沙發罩等洗一下。結果,因洗衣機漏電,乙被當場電死,於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甲若起訴該企業,能否勝訴?為什麼? 案例分析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產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乙均沒有過錯,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 該企業適當補償甲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 1、經營者免責聲明的效力 案例介紹:1994年11月張某參加由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辦的服裝展銷會,在展銷會的第12號博佳皮衣廠的櫃台前,看到一件價格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穎,張某決定購買。張某選衣時,看到櫃台顯眼處寫有「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張某買衣後即穿用,但沒想到10天後,張某給皮衣上油時,發現皮認外皮有脫落現象,皮衣上斑斑點點十分難看,張某即拿衣服到展覽會要求退換,但展覽會已經結束,博佳皮衣廠的人員已經撤走。張某十分氣憤,遂打電話到電視台反映博佳皮衣廠產品質量有問題,新聞媒介將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廠皮衣銷量大減。博佳皮衣廠訴至法院,稱在出售皮衣時,本廠已聲明「當面查驗,概不退換」,張某也知道仍購買,說明其同意對皮衣質量風險由自己負責。現在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廠的名譽,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張某在答辯時向法院提交了商檢部門出具的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的證明。 問題:1、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否有效?為什麼? 2、博佳皮衣廠認為張某侵犯了該廠的名譽權是否成立?為什麼? 3、張某就皮衣質量問題是否有權向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索賠?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無效。「當面查驗, 概不退換」既是霸王條款又是免責條款。皮衣廠免除了自己的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為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實,而非虛假的,皮衣廠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媒體就此事曝光不屬於侵權行為。 (3) 張某有權向繁晨紡織公司索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展銷會結束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出租方或展銷會舉辦方要求賠償。 2、超市搜查顧客是否侵權 案例介紹:張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了幾瓶化妝品,覺得不太滿意,又放到貨架上。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張某拿了化妝品而沒有結帳,攔住張某並強行對張某進行搜身,並打開張某的包進行檢查,因沒有發現化妝品,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並解釋說:「我們商店有規定,因超市採取開架售貨方式,免不了要丟東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員加強管理,對有偷竊嫌疑的人保安人員有權進行搜 查,這個規定在商場門口貼了告示。」張某認為商場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和名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2、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超市是否對張某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經營者來說,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該商場沒有權利搜查張某的物品,盡管該超市有告示在先,該告示沒有法律依據,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該超市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維護安全權和保障安全權。 2、 雖然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但這不能改變超市對張某權利侵犯的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超市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0.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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