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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責任的主要類型包括

發布時間:2021-02-15 06:26:40

A. 簡述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那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專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希望採納

B.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種類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C. 經濟法責任形式體系

經濟法責任地位的確立,直接決定於對經濟法責任特徵的正確認識。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能否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而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處於同一層次,以同一標准劃分的。它們與經濟責任不是處於同一層次,不是以同一標准確定的。」[1]究其原因,在於對經濟法責任的特徵缺乏正確認識。因此,全面、充分地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徵,對確立經濟法責任的地位,進而完善經濟法學基本范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認為,經濟法責任既具有各種法律責任形式的抽象個性,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的具體個性。它應該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的一種獨立責任形式。
一、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
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的雙重性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它不同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生前提和基礎。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事義務;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行政義務,兩者都不具有雙重性。
(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主體要求而必須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經濟法義務除少量基於經濟法主體協商產生外,大量是基於經濟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因此,經濟法義務內容往往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往往是確定的。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即應承擔經濟法責任。
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民事法律規范多屬任意性規范,因此,民事義務除少量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外,大量是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一致而產生,而且許多民事義務可因民事主體的協商而變更或消滅。因此,民事義務的內容往往是非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往往處於非法律所確定的狀態。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即應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以行政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行政法屬於強制性規范,因此,行政義務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一經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履行。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協商而產生、變更、消滅行政義務,因此,行政義務的內容都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法律確定的。因行政義務與經濟法義務的內容不同,故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並不相同。
(二)經濟法權利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二。這里所說的經濟法權利並不是泛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所有經濟法權利,而是特指經濟法管理主體在行使管理經濟活動職能過程中依法享有的經濟職權。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表現在:1.它是基於經濟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產生的。僅憑管理主體單方面意志即可實現,無須與管理受體協商或者徵得對方同意;2.它是一種具有命令和服從性質的權利。一經管理主體行使,對管理受體就產生必須執行的法律效力;3.它與管理受體的義務並不對應。管理主體在行。使權利中,對管理受體並不負擔相應義務,管理受體在履行義務中,對管理主體並不享有相應的權利;4.它既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主體上融為一體。具體說,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性質並不相同。在管理主體與管理受體的相互關系中,它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在管理主體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它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管理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的上述特殊性,決定了它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超出經濟法律、法規的限制范圍,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侵犯管理受體的合法權益時,管理主體就要承擔經濟法責任。另一方面,管理主體不行使權利,即構成對政府的失職,管理主體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可見,管理主體不依法行使經濟法權利、不適當行使經濟法權利、不行使經濟法權利,都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經濟法權利成為衡量管理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依據,因此,它亦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而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拋棄和放棄民事權利,因而民事主體不可能因拋棄、放棄民事權利而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以民事權利為基礎。行政責任僅因行政主體違反行政義務而產生,也不以行政權利為基礎。
二、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不僅涉及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涉及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關系,並以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主。當經濟法主體實施經濟違法行為,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時,必然直接或間接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國家社會經濟利益的損害。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往往直接損害管理受體的經濟利益;管理受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實施經濟違法行為,將直接造成對管理主體所代表的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由此也決定經濟法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雖然主要也是一種財產責任,但是,它與經濟法責任體現的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別。民事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集中體現民事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民事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償相對方的經濟損失,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民事主體的個體經濟利益。因此,民法允許民事主體有放棄追究相對方民事責任的選擇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並不體現經濟法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經濟法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確保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禁止經濟法主體放棄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行政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一種非財產的人身責任,但不以人身責任為限。追究有責主體行政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恢復遭到破壞的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
一般說來,追究有責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既是為了補償受害方的損失,又是為了懲罰違法主體,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關系正常運行的目的。但是,具體說來,追究經濟法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的法律責任的功能存在差異。追究管理主體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賠償或補償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其懲罰性體現的並不明顯。表現在:1.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它並不直接體現國家法律對管理主體違法行為的譴責和否定。2.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大多屬補償性責任,只以損害賠償責任為限,有的甚至並不賠償管理受體的全部經濟損失,而僅僅是適當補償。管理主體因承擔經濟法責任而花費的經濟代價常常等於、甚至小於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3.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都是單獨適用的,幾種經濟法責任形式合並適用於同一管理主體,在經濟司法實踐中極少見。4.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以損害發生為構成要件。

D.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內和行政處分。行容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希望採納

E. 我國的法律責任分為哪三種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 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兩種。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主體的名義,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F. 經濟法責任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類型

民事
行政
刑事

G.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7)我國經濟法責任的主要類型包括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H. 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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