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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是經濟法的監督主體

發布時間:2021-02-15 00:26:19

經濟法的主要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是在國家來協調本國經濟自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有某市財政局、某研究院、某公司的子公司、公民某某等。經濟法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1)社會組織是經濟法的監督主體擴展閱讀: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1、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

2、企業。主要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

4、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Ⅱ 什麼是經濟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跟法律關系的主題不是一樣的嗎?只是具體一點而已,可以個人法人組織回國家等等,就是具答體到參與某個經濟活動的主體!比如兩個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主體就是這兩個公司!法律事實就是簽訂合同產生了法律行為,客體就是東西……不是一樣的嗎!就是把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法律事實往上套而已

Ⅲ 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主體基本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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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Ⅳ 經濟法主體包括所有的組織或個人。這句話為什麼不對

  1.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人。經濟法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在通常情況下是民事主體,但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成為經濟法主體,如有應稅收入的個人是稅法主體。因此不能籠統的把公民個人稱做經濟法的主體。

  2.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5)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3. 例如,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類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類型: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

    3.市場主體。類型屬於:經營者,消費者。

Ⅳ 經濟法的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中文名稱
經濟法主體
外文名稱
Subject of economic law
亦稱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伴隨過程
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
基本特徵
地位的層級性等
基本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最後,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主體分類
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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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Ⅵ 經濟法的主要的主體是什麼是國家機部,還是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還是個體工商戶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Ⅶ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組織 是對的還是錯的

一、錯,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機關、社會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
在這里不能說主體主要是組織。就算以數量而言,公民個人都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的數量一定比公司等組織數量為多,但仍然不能說主體主要是公民個人。

二、只能針對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來判斷,而不能籠統地說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什麼。
法理如下: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由於主體的社會活動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決定了同一主體可以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由於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同一主體在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性質、地位也有所不同。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來進行理解。
1.經濟法主體一定是被經濟法律、法規所規范的社會實體。
社會實體是自覺地、能動地進行社會活動的個人和社會組織,是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直接參與者,能夠以自身的行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其行為的社會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機關、社會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當社會實體參加其他社會關系並為有關法所調整時,便成為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
2.經濟法主體是可能參加或實際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主體。
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競爭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經濟監督主體和經濟調控主體五大類。
3.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權力)義務的主體。
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主體,法律主體都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只有擁有權利(權力)和義務的經濟組織、國家經濟機關等,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
4.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而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是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因此,主體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和許多層面上都存在一個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管理者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而被管理者應當依法接受管理者的管理。
總之,經濟法主體是法律設定的社會實體,是社會主體中的法律主體,是法律主體中的經濟權利(權力)義務的主體。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經濟許可權,則任何主體都不成為其為經濟法主體。社會主體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參加現實經濟法律關系,才能達到自身的一定經濟目的。我們只能針對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來判斷其中的主體,以及多寡。

Ⅷ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的社會組織包括哪些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回一定條件下也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它們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

Ⅸ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請問:內部組織的定義是怎樣的社會組織又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內部組織不屬於經濟法的主體。
社會組織,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保險業協會等等,就屬於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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