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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的內容簡介
本教材具有以下特點:
(1)實用、適用、夠用。根據高職高專管理類專業的特色和學生的就業需要,兼顧與財經法規和稅法的相互銜接,精選教材內容,在第一章的經濟法基礎知識統領下,僅將合同法(含擔保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最基本且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制度納入教材體系。學生掌握這些基本的經濟法律制度後,基本上能夠適應未來工作崗位的需要。
(2)體例新穎、形式靈活。對教材的編寫模式進行了創新,首創了「能力目標」、「知識要點」、「情景導入」、「動態實訓」、「知識拓展」和「法條鏈接」欄目,並大量運用圖表形式替代繁瑣的文字表述。
(3)理實一體、操作性強。在本教材編寫過程中,編寫人員始終將經濟法理論教學與實務操作的密切結合放在首位,對於實務性較強的知識點設置了「案例導入+任務驅動」,讓學生帶著任務去學習相關知識,再根據所學知識來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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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試題案例分析2
土地徵用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
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本案未經批准某開發公司未經批准擅自與一農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一份徵用該村非耕地25畝的土地徵用協議書,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