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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反壟斷論文

發布時間:2021-02-14 21:00:39

⑴ 關於反壟斷法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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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初探
梁國磊

[內容摘要]反壟斷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種利
益的聚焦點
,利益關系及其復雜,在維護市場競爭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同時
還要兼顧國家利益、規制追求部門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壟斷。
[關 鍵 詞]國家利益;行政壟斷;社會整體利益
[作者簡介]梁國磊,安徽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 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2005
反壟斷法所體現的利益關系極其復
雜,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還涉及到
(部門)利益,甚至私人利
國家利益和政府

,而且這些利益還存在沖突的可能。因
此,分析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就顯得尤
為必要,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一、反壟斷法中的國家利益
「如果說各個法域的競爭法均以規范
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的基本內容為其共
,那麼在保護競爭的名義下,其
同特徵的話

所保護的利益和實現的功能卻各有不同」

,反壟斷法
也正是由於所保護利益的不同
成為各
在各國呈現出明顯的政策性特徵
,
國執行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為「市場經濟大憲章」的反壟斷法,
維護的是整個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其執
法對象通常是一些行業中的占支配地位或
,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
影響力極大的企業
國公司。這些企業對整個國家的經濟和國
家戰略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執法者在執法
時國家利益成為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在令世人關注的微軟壟斷案中
,雖然維持
了聯邦地區法院有關微軟從事了壟斷行為
的判決,但是美國司法部以分拆方式處罰
微軟公司的方案並沒有通過。之所以出現
,這和當前激烈而復雜的國際競
這種結果
爭環境是分不開的,規模較大的公司才有
可能在國際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如果將
微軟強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國失去世界軟
件業的霸主地位,使美國的整體利益受損。
市場經濟在各國具有共同性,競爭是
市場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壟斷
法正是通過維護競爭或者說有效競爭來實
現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壟斷法的條文在
,必須反映市場競
世界各國是大同小異的
,對於
爭的基本規律。但是在國家利益面前
同一個案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則會採取
不同的觀點。在波音公司與麥道公司的合
並案中,美國和歐盟的爭端有力的證明了
這一點。由於波音公司遭遇到歐洲空中客
,如果組織波音和麥道公司
車的強力挑戰
的合並
,將會使美國的整個航空業的整體
,在世界市場的爭奪戰中失
優勢難於發揮
利,而對於歐盟來說,則恰恰相反。在一定
程度上
,國家的戰略利益決定了反壟斷法
的執法結果。畢竟,反壟斷法面對的是一國
的整個市場經濟
,而一國的經濟實力正是
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加入
後,隨著
WTO
,我國民
外資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的湧入
族企業面臨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在履行
成員國的義務的同時,反壟斷法的立
WTO
法和執法都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的國家戰略
和國家利益
,更好的執行我國的產業政策。
二、行政壟斷中的利益問題
在我國反壟斷立法的過程中,行政壟
斷的規製成為一個爭論的焦點。我國正處
於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
過程中,在徹底完成轉軌以前,這兩種體制
,而這又必然導致某些
將會一直交互作用
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的結合
,出現行政壟
,可以有
斷。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多種分類,但究其實質是行政機關或者享
有與行使行政權的其他單位行使行政權力
限制競爭的行為。「權力是利益的一種特殊
存在形式
,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資源,在權力

的背後是利益」。反壟斷法要規制行政壟
斷,就不得不面對行政壟斷背後的利益。然
而,這種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場形成的,根
源在於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這也成為許
多學者反對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的主
,對於造成行政壟斷的行
要理由。不可否認
政權力濫用,需要行政法乃至憲法的規制,
需要推進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來解決。
對於造成行政壟斷的部門利益和地方
政府利益,反壟斷法本身無法對其進行分
配與平衡,因為作為這些利益載體的行政
,而是憲
權力的優勢不是在競爭中形成的
法和法律規定的。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行
政性壟斷同一般的經濟性壟斷從後果上看
都是經濟壟斷
,它們都是利用優勢地位限
制市場競爭
,為特定的市場主體謀取不正
,以
當經濟利益。以社會為本位的反壟斷法
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實現社會整體利益
為己任,當然可以對造成市場壟斷後果的
,包括行政壟斷進行規制。
各種行為
雖然反壟斷法很難調整造成行政壟斷
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壟斷法能夠規制行政壟
斷,那麼必然會對造成行政壟斷的利益造成
影響。實際上
,由於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
客觀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權
力時必然會進行價值選擇———究竟是維護
社會整體利益還是實現自己部門或轄區的
,官
利益。而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
商不分的傳統可謂「歷史悠久」,這種傳統作
為行政壟斷產生的文化根源
,形成了一種歷
史慣性。新中國成立後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
並沒有使這種慣性減弱,而使我國缺乏與市
場經濟相匹配的競爭文化。一般來講,競爭
文化先於法律制度存在,競爭法律制度是競
爭文化發展的結果,但是,反過來競爭法律
制度又會促進競爭文化的傳播。我國在學習
發達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競爭立法的同
,卻沒有存儲和移植足夠的競爭文化。而

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對於政府及其部
門來說,不僅是一種制約與警示,同時,也有
利於其接受競爭文化和競爭觀念的確立,使
其在進行價值選擇是傾向於「公共利益」。
三、反壟斷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
「從規范意義上說,競爭法的政策目標,
是指競爭法通過規范交易行為和維護市場

競爭,所應當保護的利益和實現的功能」。
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
別是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與
,國家利益成為各國
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
競爭法立法和執法考慮的重要因素,這就使
得競爭法的政策目標具有多樣性和易變性。
以競爭法最為發達和完善的美國和歐盟為

,美國的反壟斷法的政策目標一百多年來
經歷了一個由政策目標為主到經濟目標為
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標的演變過程。而這
一演變的基本動力,是美國社會經濟條件和
國際環境的變化。而歐盟競爭法的鮮明特色是
它始終以打破國界間的經濟壁壘、推進市場
,同時十
一體化為壓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標

分關注消費者的利益 。盡管如此,不管反壟
斷法的政策目標如何變化
,反壟斷法終究是
以社會為本位的,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實
現的是社會范圍內整體的效率與實質公平。
如上所述,國家利益成為各國競爭法
,但這與反壟
立法和執法考慮的重要因素
斷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並不矛盾
,而
,因為「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
且是一致的
現,競爭法政治上的考慮,常能更准確的概

括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畢竟,社會整體利
益中的社會是一國范圍內的社會,國家利
益的考慮通常是基於整個國家的國民或者
社會的。而對於導致行政壟斷的部門利益
,情況則恰好相反。行政壟
和地方利益而言
斷追求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對
,
社會整體利益的一種損害。更為嚴重的是
行政壟斷利益的追求者們往往以極為抽象
的「公共利益」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盡管從最終極的意義上講,『公共利
益』通過提升共同體的利益,進而對個人利
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當下的情形看,『公
共利益』是一種否定性的主張,是抑制某些
個人權利的正當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
,而通過『公共利益』抑制個人
者是不確定的
權利則是確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實 施某種政府行為時,必然會對一部分人有利,

對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為如此,作為
「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門往往成為
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社會整
體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國
,從某種角度
講,正是由於這種在「公共利益」偽裝下的侵
,也就是行政壟斷,使得通過立法保護社

會整體利益成為必要
,催生了反壟斷法。
四、結語
反壟斷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
市場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對立的「政治
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一個結合點,也因此
成為各種利益的聚焦點,產生了各種復雜
,遠不
的利益關系。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
止上文所闡述的這些。例如
,作為我國一個
,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的
新生的法律部門
設立,就涉及復雜的權力利益的分配,在反
壟斷立法過程中,三個政府部門相繼介入
就說明了這一點。法律調整實質上是利益
,而作為反壟斷法而言,其所涉及的
的調整
利益更為復雜,因此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
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這對於反壟斷法
LT
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釋:
王源擴:「我國競爭法的政策目標」,載《法學
①③④⑤
研究》
年第 期。
1996 5
劉旺洪:《國家與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理論》第

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
94 2004
劉連泰:「『公共利益』的解釋困境及其突圍」,載《文

史哲》 年第 期。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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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⑵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⑶ 求一篇經濟法的課程論文(2500字)

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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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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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⑹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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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⑻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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