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②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③ 什麼是中國經濟法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④ 北大和人大經濟法
人大,因為無論怎麼說人大法學排第一,且經濟法全國前三,北大有點綜合了,當然人大也版是權綜合類學校,但我覺得人大能常年位居法學類榜首自有其道理,且人大學費比北大要低,據說人大去檢察院和法院的比較多,若是想從事律師的話,法大其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我已經決定考人大經濟法了,雖然很難,但人生哪的幾回搏,努力吧。。。。
僅供參考,你可以到兩校的論壇網站多看看。。。。希望你早日做好決定,畢竟糾結著挺難受的。。。當然要自我分析一下,確定好自己想要的。。。。。
⑤ 史際春的部分論文
《經濟法與經濟法治》(史際春、馮輝),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6期
《論價格法》(史際春、肖竹),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6期
《中國還做「世界工廠」嗎?》,《法律書評》(第7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反壟斷法與我國法治的進步、完善》,《經濟法學評論》第八卷(2007),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法治建設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法學評論》第八卷(2007),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反壟斷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學家》2008年第1期
《論公司社會責任:法律義務、道德責任及其他》(史際春、肖竹、馮輝),《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
《論物權關系的法律調整——以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功能協同為視角兼評《物權法》及其相關條款》(史際春、馮輝),《經濟法學評論》第八卷(2007),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市場和政府誰更聰明/公司監管的真諦:呵護與維護資本市場的自發性》,《法制日報》2007年12月23日
《論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地方經濟法治》(史際春、張揚、馮輝),《法學家》2007年第5期
《關於行政和經濟法治的完善》,《經濟法學評論》第七卷(2006),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公益與消費者保護法制》,《經濟法學評論》第七卷(2006),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How Chinese enterprises live in freedom, competi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on the current changes of Corporate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in China,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Volume 2, Number 2 (April 2007)
《規劃、監管與中國經濟法》(史際春、宋彪),《法學家》2007年第1期
《非營利組織的法學概念與法治化規范》(史際春、張揚),學術月刊2006年9月號
《論規劃的法治化》,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新華文摘》2006年第21期摘轉、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6年第12期轉載
《論分權、法治的宏觀調控》(史際春、肖竹),《經濟法學評論》第六卷(2005),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法的部門劃分與法治一般——從行政審判遭遇尷尬談起》,《經濟法學評論》第六卷(2005),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北京市農業執法問題調研報告》(史際春、闞珏、李湘、肖竹、楊子蛟、佘曉曦、方蔚煒、盧恩泳),《經濟法學評論》第六卷(2005),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005年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回顧》(史際春、朱大旗、楊子蛟),《法學家》2006年第1期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理論和實踐依據學海》(史際春、楊子蛟),2006年第1期;
《金融安全立法:法制與法治·從官員到金融流氓人人可被問責》,《團結報》2006年1月21日
⑥ 史際春的部分著作
《企業國有資產法理解與適用》(與龍畢敏、李政浩、江文華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與王瑩、王蕾、俎濤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經濟法總論》(與鄧峰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8年第2版
《探究經濟和法互動的真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中國經濟法的理論與實際》,日本成文堂2000年版
《當代國際慣例:國有資產管理》,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
《國有企業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企業和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2008年第2版
《集體所有權研究》,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與國世平合著),廣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經濟法學評論》(第1~9卷)(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009年)版
《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1世紀法律教育法規叢書·關聯指引系列·經濟法》(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經濟法教學參考書》(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保護》(主編),廣東科技出版社2002年版
《京師法學案例講堂·經濟法》(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⑦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
(1)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2)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3)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
(7)史際春經濟法擴展閱讀:
1、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經濟法特性。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存在的靈魂和基礎,是經濟規律的高級表現形式,這些原則的作用在社會經濟建設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資料參考:網路_經濟法網路_經濟法基本原則
⑧ 史際春的史際春教授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經濟法教研室主任,法學院圖書館館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美國法研究所所長
⑨ 在全國,經濟法法學碩士排名前幾位的學校有哪些
北京大學 北大法碩,對廣大的貧下中農來說,他收的學費確實太貴了。除了 4 萬多的學費,畢業論文答辯還要另外交錢,沒有生活補貼,性價比不是很好。住的比較分散,有的住本部,有的在萬柳公寓
中國人民大學 實力雄厚人大每年報的人在 2500 以上,錄取率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公費分數線在 370 左右.
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最大的專業法律大學,校友多,就業不錯,最後學費也不高.
對外經貿大學 硬體很好學費不貴,就業不錯.
武漢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另:經濟法:
北 大: 劉劍文 劉瑞復 張守文
法 大: 經濟法學(含基礎理論、現代企業法律制度、金融法、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等方向) 徐 傑教授 李曙光教授 符啟林教授 徐曉松教授 楊 帆教授
人 大:劉文華 史際春 徐孟洲 吳宏偉
這些教授都不錯
⑩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10)史際春經濟法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