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產生:
哲學上: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西方經濟學上:自由競爭——壟專斷干預
制度經濟學:自由交換—屬—產權界定
法律上:私法自由——社會法的干預
對象上:平等主體——弱勢群體
權利上:一般權利——特別權利
責任上:一般賠償——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自由行為——法律規定(的事實)
經濟法的發展:
1 私權的進一步社會化
2 公權的進一步民主化
3 平等公平的進一步實質化
『貳』 法律經濟學的三大要素是什麼
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經濟法律關系也須由此三個要素構成。
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連,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者;是經濟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也是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的財物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及行為的實施者。它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沒有主體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有些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它們實質上就是經濟法律關系本身,當然更不可缺少。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沒有客體的經濟法律關系是毫無目的、毫無意義的。所以客體也是經濟法律關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經濟法的一些部門法就是依客體劃分而建立起來的。
『叄』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
『肆』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
答: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並且依據經濟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二、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伍』 構成經濟法的要素有那些/
其實你的問題不好回答,比較籠統。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現行的,分為競爭法、價格法、廣告法、土地管理法等等。要想學好經濟法,就得抓住主線,分別研究各個部門法。
『陸』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6)經濟法的發展要素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柒』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