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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法律部門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1-26 13:25:49

『壹』 經濟法為什麼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
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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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

對於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這個問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

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國外有學者認為近代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他們認為,在19世紀後半葉,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因此,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即經濟法也就發展起來。

日本的經濟法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產生的。

上述幾種觀點表述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的不同時間。我認為判斷一個法律部門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條件。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確定的法律調整模式,是由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在原始社會或是國家產生以後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是不可能有獨立的民法、經濟法,因為當時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模式是諸法合一、綜合一體的狀態。而且經濟法的產生不是指經濟法一詞的產生,也不是指社會有了一定經濟法律規范,而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出現。我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確立於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的時期。

『叄』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是抄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內涵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肆』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伍』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

經濟法概念的提出以及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和一種法律科學進行獨立、系統研究,始於20世紀初的德國,最初是與戰備、戰爭等特殊經濟政治需要相聯而生的早期的經濟法——經濟統製法。
30年代發生了席捲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大危機,美國根據凱恩斯經濟思想,推行新政,國家運用經濟立法手段,克服危機,恢復經濟,其他國家也有同類舉措,這類經濟法規可稱之為危機時策法。二戰後,日本為消除戰時經濟困境,解散壟斷財團,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恢復國民經濟,大力運用經濟立法,一個獨立的經濟法規群形成,有關理論也得到了很大發展,這就出現了更為科學、更加成熟的,可稱之為復興經濟法的現代資本主義經濟法。

『陸』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基本內容

經濟法與民商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與民法的兩者都調整經濟關系,兩者的一些概念、原則、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區別在於① 民法與經濟法調整的內容不同。② 民法以個體權利為本位,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在宏觀經濟領域。③ 民法與經濟法的主體系列各不相同。
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必要時也採取行政手段。但經濟法與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體表現為:①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 關系不同於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關系。②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與行政法不同。③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於使得控制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也有著密切的聯系,都是調整經濟關系,但二者也有著很大的區別:① 經濟法主要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多是跨國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多為綜合方式,國際經濟法的則多為民事方式③ 經濟法的責任方式多種多樣,國際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

要點精解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復習指導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前幾年一直是考研命題中的熱點,一般以簡答題的形式出現,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識點。比較困難的是一些比較邊緣的題目,例如:試論述消費者權益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部門。這就不僅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著比較好的把握,更是要對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有何種聯系和區別都要有著熟練的運用。可見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掌握是應付此類綜合性較強的考題的關鍵。

『柒』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論述題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回對象,它只調整在國家協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捌』 經濟法只所以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有自己獨立的對象,調整新型的法律責任。

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法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
因此這句話是對的。

『玖』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的法律現象和法律部門,請區別於傳統法律部門在

法法的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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