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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經濟法系列

發布時間:2021-01-20 21:42:41

1. 從管理的角度看經濟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3、 調整關系之差異:

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限制競爭行為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平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案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對於那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些是壟斷行為,各國法律均給予了明確的界定,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採用欺騙的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如經營者通過假冒、仿造等方式銷售產品;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如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妨害其正常的經營活動,而為自己謀取非法的利益;商業賄賂行為,如通過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雇員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自己獲得交易機會;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不正當地獲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的行為;巨獎銷售行為;製造困難,妨害競爭對手正常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都屬傳統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包括的內容。而反壟斷法中則包括了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兩項內容。其中典型的壟斷行為有:獨占企業濫用經濟優勢的行為;以壟斷為目的的兼並行為;股份保有,即一個企業不正當地佔有另一個企業的股票或資本份額,也包括兩個企業彼此佔有對方的股票或資本份額;獨家交易,即生產某種特定產品或系列產品的廠商,只允許它的銷售商經銷其一家的產品,而不允許經銷其它同類競爭者的產品;不同企業董事的交叉兼任。典型的限制競爭行為有: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即生產企業在向批發商或零售商提供產品時,要求他們必須按其限定的價格銷售產品;差別待遇,即企業沒有正當理由,同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給予明顯的有利或不利的區別待遇,最常見的差別待遇是價格歧視;掠奪式定價,即經營者為了擠垮競爭對手,而在一定的市場或一定的空間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的行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即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搭配出售其它商品或服務,或就商品的銷售地區或銷售對象進行不合理的限制的行為;強制交易,即經營者利用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交易手段,促使其它交易者從事損害競爭的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使他人與自己進行交易,使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阻礙他人之間的交易;聯合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就商品的產銷量、生產技術標准、銷售地區或銷售對象等進行限制,以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早在1987年我國就以開始准備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部法律來頒布,但是1993年只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當時主要考慮到兩個基本點因素:一是當時雖已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限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國競爭立法所規范的壟斷行為在我國表現的尚不夠充分,沒有反壟斷的急切性;二是中國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壟斷行為,其突出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保護主義,行政特權成為反壟斷法出台的羈絆。

但自確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起,我國就把反壟斷問題提上日程,開始採取一系列政策,培育市場環境,鼓勵公平競爭。特別是近一兩年來,過去一向被稱為「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電訊、郵政、金融、電力、鐵路運輸和出口等六大國有企業和行業,紛紛分拆改組,引入競爭機制,國有企業壟斷的「冰山」正在悄悄融化。

而近年來國內外的一系列事件則加速了有關部門反壟斷法案的起草工作。美國司法部起訴微軟壟斷市場案給國內巨大沖擊,而國內九家家電生產企業涉嫌實行變相壟斷的「價格聯盟」亦受到輿論的非議。在面臨加入WTO的背景下,為防止外國資本借技術經濟優勢壟斷本國市場,保護國內市場的有效競爭,也急需一部反壟斷法。

但客觀地說,壟斷有其弊也有其利。作為一種市場機制,壟斷的積極作用是能夠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首先,它通過多角化經營能夠節省市場交易成本;其次,它為技術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動力和物質基礎;再次,它具有規模效應。尤其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一定程度的集中經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因此,專家們建議,我國的反壟斷法應介於嚴厲和溫和之間。既可避免因嚴厲而傷及高效率的企業與造成市場上的過度競爭,又可避免因溫和而放縱對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與造成市場上的競爭減少。我們的反壟斷法將只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而不禁止壟斷狀態本身。壟斷企業本身的增長過程若是合法的,企業獲得市場支配力便不受譴責,若壟斷企業實施了違法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反壟斷法案才起而攻之。

參考資料:

《競爭法研究》,戴奎生、邵建東、陳立虎著,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反不正當競爭法講座》,黃勤南主編,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

《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反壟斷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論》,王明湖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

文章摘要: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均屬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法律,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調整角度及調整關系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我國的《反壟斷法》應該採取介於嚴厲和溫和之間的行為主義標准,不反對壟斷本身,只反對濫用壟斷特權的行為。

關鍵詞: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競爭機制

改革開放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企業僅是執行指令性計劃的工具,企業的行為均由國家計劃決定,企業之間也就不存在競爭。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以來,隨著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經濟利益的獨立化,市場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開激烈的競爭也就不可避免。人們也逐漸認識到,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它普遍作用於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環節。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經營者為了使自己能夠在市場中生存、發展,就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參與市場競爭。競爭機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市場競爭給經營者以壓力和動力,促進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經營者的不當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不僅僅損害其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正當利益,而且會導致整個市場秩序的紊亂,妨害經濟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因此,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以法律的形式,藉助國家強制力來規范、引導競爭機制來發揮其積極作用。



國家用以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稱作競爭法。競爭法包括兩大部分,一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一為反壟斷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各國的競爭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由於各國不同的社會制度、立法傳統,競爭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為三種,即:分立式、統一式和混合式。

1、分立式: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分別立法。這種立法模式比較典型的國家是德國和日本。其中又以德國的競爭立法最具典型意義,日本、韓國等國的競爭立法都仿照德國的立法體例。德國現行的競爭立法制度,主要規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競爭法》中,而日本則分別規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1947年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2、統一式: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兩部法律規范所調整的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合並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場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壟斷和限制競爭進行統一的調整。即凡有關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方面的社會關系均由這個統一的法律加以調整。如匈牙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我國台灣省的《公平交易法》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統一式的競爭立法模式的優點是法律規范集中,對執法和司法工作較為有利。

3、混合式:這種立法模式沒有確定那些行為屬不正當競爭,那些行為屬限制競爭行為,那些行為屬壟斷行為。對於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既沒有分別專門立法規范,也沒有集中統一立法加以規范,而是分別針對各種妨害市場秩序的行為,制定若干法律加以規范,這種立法模式的代表是美國。美國最早頒布的有關公平競爭的法規《謝爾曼法》,主要是針對當時托拉斯這種壟斷組織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制定的。在1914年美國又制定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構成了美國競爭法的基礎。後來鑒於市場競爭形式的多樣化,美國又隨後對上述法律進行了相關的補充修訂及相關立法,如《魯賓遜-帕特曼法》、《惠勒-李法》以及《威爾遜關稅法》等。此外,法院關於各類反限制競爭案的大量判例也是美國競爭法的表現形式。在歐洲也有些國家採取混合立法的形式,但不同與美國。這些國家一般將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分門別類,由專門的法律調整特定的違反競爭秩序的行為。如以民法來調整有關部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商標法來調整有關部門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專利法來調整侵犯專利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均屬競爭法之列,調整的都是競爭關系,其主體和客體也是相同的,規范的都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關系,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都是競爭機制的兩種消極後果,競爭過濫引發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則引發壟斷,壟斷在限制競爭的同時,加劇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運用。這樣一來,有時候,經營者的某些行為既含有壟斷的性質,又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者很難截然分開。而且,兩者都強調市場競爭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原則,兩者都禁止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立法思想之區別: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對立法目的作了明確說明:「為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其著重點在於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

目前,在我國經濟領域里,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具有相當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消極後果。這些消極後果是競爭機制本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要求國家以強制力對競爭秩序進行必要的干預,以排除妨害競爭的不正當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促進和保障競爭的同時,起到了抑制競爭中產生的消極影響的作用。

而反壟斷法則基於經濟自由主義和經濟民主主義的理論出發,其目的在於保障企業自由,打擊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

競爭的過程也是自然壟斷形成的過程。反壟斷法的精神在於它保障企業獲得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保障企業平等地進入市場,打擊和控制自然壟斷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實現企業間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礎上的競爭。

2、 調整角度之比較: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2. 為什麼說競爭法是經濟法的先行者

經濟法是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內的持續、健康、和容諧的發展,國家必須首先維護市場的穩定,而市場的穩定健康的發展則需要法律來約束、規范市場主體(如企業主)的競爭行為。市場經濟的缺點需要國家的有效干預來完善,而競爭關系又是市場經濟的最主要的特徵,所以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可見一斑了!

3.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4. 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誰是經濟法的核心

當今世界是一個大市場,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以及對最大利益的追求,使得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不斷滋生,而競爭法則是調整在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市場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經濟的大憲章」;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但是在理論界,對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問題莫衷一是,下面是對該問題的探討。 (一)經濟法體系結構分析 經濟法體系是由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內在和諧的統一整體。依據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體系結構包括是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 市場監管法是調整政府等公共權力組織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競爭法是市場監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對經濟法核心問題的不同理論觀點1. 競爭法核心說 首先,從歷史角度看,現代經濟法正是伴隨著對競爭的規制而產生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完成了從自由競爭向壟斷的過渡,壟斷成為生活中的突出特徵,國家力量的干預以及干預的法制化成為必然,在這種情形下,經濟法應運而生。因此,經濟法是以競爭法為契機而產生,以經濟法為核心而發展起來的。 其次,從市場經濟與競爭的關系來看,市場經濟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市場經濟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促進社會資源的分配;市場經濟要通過價格機制改善市場的供求關系;市場經濟要運用競爭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創新。總之,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2.宏觀調控法核心說 首先,在經濟法體系中,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監管法並列為經濟法體系中的第一層次的部門法。二者分別發生在經濟運行的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市場監管以宏觀調控奠定微觀基礎;宏觀調控為市場監管創造良好的環境。而作為市場監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競爭法,當然不能凌駕於宏觀調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 其次,無論是競爭法還是宏觀調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時代和經濟背景下的。在經濟法發展初期,壟斷是經濟社會的一大弊病,因而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顯。但是在當今的經濟局勢下,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已成為經濟法的一項重大任務。因此在當今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核心已從競爭法轉向宏觀調控法。 (三)我的觀點 我支持宏觀調控法核心說,我認為宏觀調控法在當今經濟形式下越顯重要。 首先,我們不能因為二者產生的先後差異而確定競爭法的核心地位。法是調整社會關系,解決階級矛盾的。因此,在不同的社會階段,法的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正如在法的發展中,中國曾走過很長的一段重刑輕民的歷史,但是在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我們不能因為刑法比民法發展早、發展快而使民法在法的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經濟法也是如此,的確,競爭法被視為現代經濟法的開端,但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若沒有一個良好的宏觀環境,競爭法也難以擔起維護經濟秩序的重擔。因此,我認為不能因為競爭法是經濟法產生的先導,就給予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競爭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之一,市場競爭必然會引導企業發展,但究其根本,誰來調控市場呢?答案當然是宏觀調控法。因此,我認為,僅僅依據競爭與市場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就賦予其核心地位,不可避免會產生重表不重本之嫌。因此,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經濟法核心地位是比較合理的。

5.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還是民法

屬於經濟法,經濟法就包含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之類的。

6.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還是民法

屬於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7. 為什麼說競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構成部分

經濟法是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內的持續、健康、和諧的發展,容國家必須首先維護市場的穩定,而市場的穩定健康的發展則需要法律來約束、規范市場主體(如企業主)的競爭行為。市場經濟的缺點需要國家的有效干預來完善,而競爭關系又是市場經濟的最主要的特徵,所以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可見一斑了!

8. 什麼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也指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六科之一。

經濟法基本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競爭的基本原則:(部分省略)

在長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世界各國逐漸形成了競爭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人們維護競爭機制、提高經濟績效和效率的願望的反映和提煉。盡管我國在具體的經濟水平和相應的制度設置方面與這些國家有很大不同,但經驗證明,對於作為一種調節、整合經濟競爭關系的工具和手段的競爭法,這些原則適用於一切市場經濟國家。

1.適度自由原則

適度自由原則,即在競爭法的全部具體規范中,其共同體現出來的以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度」,適當限制經濟主體自由的原則。

適度自由原則並不意味著對市場主體的行動自由一概加以限制。它要求區分不同的情況,允許和鼓勵那些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自由,而對真正危及經濟發展或不正當掠奪利益的行為堅決打擊、限制。但是市場行為形式多樣,錯綜復雜,這就使適度自由的「度」變得難以把握。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准。「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於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3.實質公平原則

實質公平原則,即競爭法眾多具體規范所共同體現出來的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為首要目標的原則。從表面上來看,為了維護競爭機制,法律應當以維護形式意義上的公平為目標,即賦予每個主體相同的權利,並使其承擔相同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應提供一個大致的框架,對每個市場主體都抱有相同的態度,給予相同的法律地位,讓他們自由地展開競爭。

4.整體效率優先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是指通過眾多競爭法規范體現出來的在效率與其他因素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整體效率的競爭法原則。效率問題一直是競爭法的價值指向。競爭機制的最大效用就在於通過對市場規則的明確,可以順利實現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是人們在從事經濟生活的過程中,還形成了其他一些要求,諸如安全、正義、公平等。一般情況下,經濟效率的提高意味著更多的物質產出,對大多數市場主體而言,也同時帶來了公平、安全和正義。但是由於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並不總是一致,因而在另一些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經濟效率的提高,不得不犧牲某些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有時甚至是非常合理的、從個體的角度來看絕不應該犧牲的利益,這樣,效率和公平就處於沖突狀態。……

5.社會公益原則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在此原則中,我們所強調的「社會」是嚴格區分於「國家」的,而「公益」則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道德等社會各方面的諸多利益。

9. 【經濟法學】論述題:為什麼說反壟斷法不能成為經濟法體制核心

經濟法體系核心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只是市場規製法的一個范疇。

10.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反壟斷法在發達國家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法」的歷史性 反壟斷法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被賦予重要地位。 它在美國被稱為 「經濟的基石」 「經濟自由的憲法」、 「自由企業的大憲章」 ,在德國也有認為其地位是「憲法的」,在日本則認為反壟斷法暨競爭法在經濟法 中佔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經濟法的「原則法」 。中國經濟法學界一直以來接受了美日等國的這類提法 或觀點,認為中國既然實行市場經濟,就應當像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一樣,將反壟斷法置於「經濟法的基石」 、 「經濟憲法」或者說經濟法的「龍頭法」的地位,作為追求的目標和境界。筆者曾認為,由於政府自上而 下主導轉軌時期的改革開放和歷史悠久的官本位傳統,反壟斷法在中國並不具有這種地位,財政法則在整 個經濟和經濟法中起著主導的作用,但財政法調控經濟的「切入式」特點決定了它的副作用,將來我國也 應將「維護市場之固有機制和活力、糾正市場不足來達到調控經濟」作為經濟法調控的主要手段。而從 這場國際金融危機中反映出的情況來看,所謂經濟法「龍頭法」和「經濟憲法」的命題在西方國家其實也 已時過境遷,中國實沒有必要將其作為追求的目標。 市場經濟存在兩個天然傾向,即通過限制競爭、不競爭以舒舒服服賺大錢,以及不顧既定的商業道德 不擇手段地撈錢。這是市場經濟固有的激勵機制使然,構成市場經濟的自我否定,要實行市場經濟,就必 須有效反對之,否則市場就無法正常運轉和存續。競爭法正是為了恢復被這兩個傾向扭曲的市場機制而問 世的。本來,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一種基礎性措施,而對自由市場的崇拜者來說,只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市場經濟正常運轉,整個經濟、社會也就萬事大吉,必將得益於「看不見的手」 ,在無數個體自發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中實現國民福祉的最大化。正如熊彼特所言: 「對典型自由主義資產階級而言,壟斷幾乎稱為所 有弊病的根源—事實上,它成為頭號妖魔。 」在這樣的認識下,將反壟斷法視作對經濟的法律調整的龍頭 老大,就是很自然的。然而,二三十年代的大危機和此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證明,在社會化條件下或者 說社會化的市場經濟,僅靠維護市場機制是不足以使市場正常運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 首先,市場和競爭的本性暨優越性是優勝劣汰,市場經濟的周期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劣汰」和周 期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嚴重的副作用。優勝固然好, 「劣汰」則意味著一些個人和企業、群體、產業、地 區等在市場競爭中敗北,經濟不景氣時失業率也會高企、人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降低,一個國家如果不能 妥善解決社會成員被「汰」或不景氣時的生計和發展問題,任由「馬太效應」滋生擴張,則這樣的經濟是 畸形的,必然會拖累社會和諧進步。這就需要國家、政府超越反壟斷,通過貨幣、利率、稅收、財政支出、 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手段對經濟進行統籌協調;為此,僅有私有制也是不夠的,還需要國有制、合作制、團 體的和任何聯合的所有制,也即「混合經濟」 ,等等。對於混合經濟來說,市場和政府兩者均為經濟所必不 可缺,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這就是連資本主義大本營的美國經濟也不得 不由政府主導的原因所在。如美國參議院於 2009 年 2 月通過經濟刺激計劃, 「9.11」後美國聯邦緊急撥 款 150 億給航空業, 在金融危機中聯邦政府先後提供近 500 億美元給通用汽車公司並直接策劃安排其重 組等等;就是在景氣時期,政府也通過公共及軍事采購、波音和麥道合並、在國際上推行霸權式的金 融和貿易政策等,主導著經濟。日本一度迷信「經濟憲法」說,行之有效的產業政策法的正當性受到質疑, 經濟法成為反壟斷法的同義詞,一場金融危機,以前的偏頗顯露無遺,學者和實務界看問題才變得較為持 平起來。 其次,市場機制或市場經濟存在著不及或不能的領域。市場經濟依賴社會成員的營利沖動,因此,不 能盈利或難以盈利的事業、產品就不可能由市場來提供。如果這樣的事業、產品為社會和人民所需,政府 就不得不擔負起從事該事業、提供相應產品的責任,如教育、醫療、航天、互聯網、基礎設施、公用事業 和新能源開發等。在美國刺激經濟的 7,870 億美元中,就有 65%用於投資,投資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新 能源。我國於 2008 年 11 月出台 4 萬億內需刺激計劃,更是藉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之際,大力促進經濟社 會協調發展。最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與任何公共管理一樣,自有其邊界,在市場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 個個主體的貪婪及無所不用其極,是競爭法和任何法律所不能完全控制並杜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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