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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萬元

發布時間:2020-11-24 21:08:22

經濟法里規定出納貪污10萬元以上現金應該怎麼處分

首先,經濟法是法學理論上的一個分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無《經濟法》這個單獨規定。按照

你描述的情況,出納人員應當涉嫌刑法犯罪,初步判斷為「職務侵佔罪」一罪,具體還需要考慮其他

證據因素。

⑵ 請問經濟法中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
甲借了乙10萬元,這形成了乙對甲的債權,甲對乙的債務關系。甲乙約定甲在兩個月後還款10萬元。
同時,丙借了甲15萬元,這形成了甲對丙的債權,丙對甲的債務。甲丙約定一個月後還款。
在上述情況中,甲乙丙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你能明白,而且,他們各自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實現約定了時間。
當兩個月後甲對乙說無能力還款,而乙知道甲有丙的15萬元的債權。此時,甲的債權已經到期,但是甲沒有實現跟丙約定的時間來實現債權,即怠於行使此債權,這時,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因甲不作為而行使代位求償權。乙行使該請求權從知道甲丙債務關繫到期乙知道這件事開始算。

⑶ 經濟法問題求解

哈哈,還是我給你回答啊。我這是給你回答的第二個問題了。
1、乙以A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2萬元的貨物的行為有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2、A企業應該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即先支付乙工資5000元和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2)清償所欠的稅款,即2000元;(3)清償其他債務,即丁10萬元。
3、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本案中,A企業只有1+8=9萬元的財產,除去現行清償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稅款共計12000元外,還剩餘78000元,不足以清償丁的債務。在此情況下,再以甲的個人其他財產即2萬元清償;再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甲在B合夥企業中每年向合夥人分配的利潤來清償,丁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4、甲不能因清算而完全免責。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據此,假如清算程序結束後,丁的請求仍未得到全部滿足,丁的剩餘債權仍可以繼續請求甲承擔償還責任,但5年內未提出請求的,則甲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5、該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據此,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中,「由全體債權人組成清算委員會支持清算」不正確,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也不正確,因為只有債權人才有這個權利申請,債務人A無權申請。所以,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只有(1)是正確的。
6、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據此乙應退還1.8萬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於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69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⑸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⑹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三種出資形式,A以資產出資,出資有效。B以現金出資,出資有效。C以勞務出資,出資無效。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先以資產50萬清償欠甲的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可以根據甲的要求向張某、趙某、李某中的一人或數人追償。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債務,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3):1、甲方可拒絕付款,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規定期限內,若乙方拒絕提供,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約,同時要求乙方雙倍返還違約金。2、甲方可要求賠償15萬損失或者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當然現實中會選擇後者。

⑺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⑻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內蒙古青雲地毯廠在知道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時,立即停止生產,減少自己的損失。根據規定,當事人違約的,另一方有義務阻止自己損失的擴大,對於有條件阻止而不阻止而擴大的損失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內蒙古青雲地毯廠能要求某市南方百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賠償的范圍包括守約方損失。損失為內蒙古青雲地毯廠在知道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前為生產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知道後仍然生產而造成的損失。
2.根據規定,抵押物必須是沒有產權爭議的。在本案中,別墅的產權不完全屬於大港實業,所以別墅的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擔保合同有效。大港實業應以其他財產承擔保責任。.
3. 1.合同成立.
2.承擔違約責任.
3.不能。合同一碼歸一碼。

⑼ (經濟法)2.某有限公司共有10人,某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股東甲和乙分別出資10萬元

一,首次股東會會議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該題中應該由股東丙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股東會會議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⑽ 經濟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有效
2。法院在來原告自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該支持原告的請求。
3。理由:
根據合同的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既然被告收了原告的定金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標的物,但是在時間到來的時候,被告卻出爾反爾,把報廢了的轎車賣給原告,使原告的信賴利益和實際利益同時受到損害,另據合同法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所以被告應雙倍返還定金即1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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