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畝跡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迅毀並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余襪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⑵ 談談經濟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何影響
在市場主體法中,重塑和完善經濟體制的基礎———企業制度。
在市場規製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採取相關措施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市場規製法是國家干預這只「有形之手」糾正市場調節「無形之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無形之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
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
在社會保障法中,經濟法重點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保障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
【補充】:
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點在於企業,在於把企業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於為企業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於我國關於改革思想的搖擺於「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支點」轉向國家干預。
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二者有聯系也有區別。
二者有交集的地方: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商業慣例、國內立法、國際組織決議。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中有關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屬於國際經濟發的淵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調整對象不同,前者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後者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國際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
⑷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作用: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不再繼續其「守夜人」的消極角色,而以「國家之手」與「無形之手」交相配合, 實現其經濟管理職能。這是現代經濟法獨立的直接根源。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發達及經濟職能的強化, 一方面是為了修補經濟學家們所謂的由於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市場失靈」; 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日趨強化的同時,調整這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迅速大量涌現,並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獨立部門法, 即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⑸ 簡述經濟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1)經濟法是「兩手論」,即「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2)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3)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法。
經濟法的宗旨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准則,保障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維護經濟個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利自由和平等,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有機平衡。
3.經濟法的利用: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的結合,使法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經濟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保障國家依法實施宏觀調控,促使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3)維護經濟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民主。
⑹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所說的管理與協調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的主體是企業。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企業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企業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第二,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即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行使管理職能時與市場主體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與前一種關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例如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價格關系、經濟聯合關系等。該部分關系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律的作用來調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國家就必須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如國民經濟計劃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財政法、稅法、工資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樣,經濟法的本質是由制定法律的統治階級及其產生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它的服務目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鞏固。
經濟法的作用是與經濟法的本質和服務目標相一致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
其次,確立和維護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創造條件。
再次,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最後,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關系是出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經不同的法律調整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它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而經濟法則以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已被國家認可並法律化的一種經濟關系。它既要反映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更要反映國家的意志。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不能與國家意志相違背。因此,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的思想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思想社會關系也不是隨意製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經濟關系的反映。所以,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並對經濟關系的存續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和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主體、內容和客體,亦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也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其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聯系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是經濟法律關系實質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換言之,就是經濟法主體所追求的具體的經濟目的或利益。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⑺ 簡述經濟法的產生和市場經濟的關系
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自覺或被動地承擔起組織,協調經濟的職能,相應的經濟學說形成。
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廣泛而深入,"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⑻ 市場經濟關系均受經濟法的調整對還是錯
錯。經濟抄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襲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即經濟法要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如財物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等雖是經濟關系,但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⑼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國民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涉外經濟關系。
國民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經濟組織、公民之間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經濟協作關系,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間在經濟往來中產生的、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
市場經濟主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是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內部經濟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涉外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協作關系。
⑽ 經濟法和市場經濟有什麼關系
經濟法保證正常高效的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
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
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10)市場經濟經濟法關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製造方產生的社會收益可以利用協議、約定、合同等經濟活動,轉化成為擁有的個人收益。在這一過程中,為了獲得個人的最大利益,常常會發生一些過於激烈的經濟活動,沒有遵循經濟發展的規律,而且違反了經濟法。
因此經濟法對於經濟活動的規范化起著關鍵的作用。除此之外,經濟法還發揮著約束經濟活動的作用。經濟法需要和民法、商法有效的結合起來,利用各自的約束作用,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最後,將社會利益轉變為最優的個人利益。
在保障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經濟法在這個過程里發揮調節的作用,使得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合理有效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