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經濟法基礎考試提問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力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權利的權利。
糾正一下,這里不應該是權力吧,是權利還是效力?請你核實一下!
2.(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
3,債權是債務關系,股份是分紅行為.
4.標准化合同文本的訂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合同中可約定特定事項的授權代表.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達地址確認問題.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設定要慎重.重視爭議解決問題的約定.
5.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兩大體系.這一體系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統計法、財政法、稅收法、金融調控法、投資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國際收支平衡法、審計法、經濟審判法等。
6.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額的35%。
7.3萬元
B. 漆多俊的研究學術活動
1、1981年編寫《經濟法學講義》,共計20萬字,列印稿。
2、1984年12月完成《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書稿,1986年3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全書共4編23章,42萬8千字。這是我國最早的兩部經濟法學個人獨著之一。是「國家調節說」(「三三理論」)的發端。
3、1993年4月個人獨著《經濟法基礎理論》(第1版)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學》、《法學評論》等期刊書評稱該書為「經濟法學理論奠基之作」。
4、1996年4月上述《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出版。
5、2000年1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出版。
6、2008年6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2001年12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被評為「全國優秀暢銷書」。銷量突破10萬冊。
8、2007年1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被評為「第一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為全國唯一獲此獎的經濟法學成果)。
9、1996年10月在武漢發起、主辦全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研討會。
10、1998年創辦和主編我國第一套經濟法集刊《經濟法論叢》,1999年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第1卷。截至2008年9月先後共出版了15卷。
11、2007年漆多俊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論叢》,經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指導委員會評選確定為CSSCI來源集刊。這是我國迄今以「經濟法」命名的期刊、集刊中第一和唯一的一部進入CSSCI的連續出版物。
12、1999年開始至2008年召開以武漢大學、中南大學為主的經濟法博士論壇,每年一屆,已經連續十屆。
13、2005年創辦漆多俊經濟法網站。
14、2005年8月漆多俊主編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學》被中國大學出版社協會評為中南地區大學出版社優秀教材一等獎。
15、2007年11月漆多俊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學》,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6、2003年列入全國引用率最高的法學家前50名(全國經濟法學者共3名)。
17、2005年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18、1996年10月受湖北省法學會委託,負責湖北省經濟法專業委員會籌辦和組建工作,並擔任成立後的經濟法研究會會長,至今。
19、2004年擔任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至今。
20、2002年擔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至今。
C.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D. 試述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徵
第一版序1
再版序1
三版序1
第四版序1
導論1
第一節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經濟法學 1
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對象1
二、經濟法基礎理論同經濟法其他學科的關系 3
第二節 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和方法5
一、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5
二、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基本方法7
第一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10
第一節 市場缺陷與「市場失靈」 10
一、市場的功能與缺陷10
二、生產社會化與「市場失靈」 14
第二節 國家調節 機制與國家經濟職能15
一、對於社會化引起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的三種應對方案15
二、國家調節 機制的救濟19
三、國家職能的演進22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因變與經濟法的產生23
一、「政府失靈」與法律的規制和保障作用 23
二、法律體系的演變25
第二章 經濟法的沿革與地位30
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沿革30
一、早期社會的國家經濟管理與立法30
二、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產生和發展36
第二節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46
一、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與途徑46
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立法概況50
第三節 經濟法的地位57
一、經濟法形成獨立部門法的條件與標志57
二、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6l
第三章 經濟法的概念65
第一節 經濟法的本質和定義65
一、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分析65
二、經濟法的定義68
第二節 國內外經濟法概念諸說70
一、經濟法概念的形成與傳播70
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概念諸說72
三、前蘇聯、東歐國家的經濟法概念79
四、中國的經濟法概念諸說81
五、經濟法概念比較研究82
第四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84
第一節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84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與種類84
二、國家經濟調節 關系與民間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89
三、國家經濟調節 關系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91
第二節 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的評述97
一、中國20世紀80年代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概覽97
二、關於「縱橫說」、「密切聯系說」和「管理一協作說」的評述101
三、中國「大經濟法」觀點產生的根源 104
四、1992年以後中國出現的經濟法新諸論106
第五章 經濟法法律關系113
第一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113
一、經濟法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113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分類與特點 115
三、國家經濟調節 主體117
四、基本被管理主體121
第二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123
一、國家經濟調節 中權利、義務的特徵123
二、國家經濟調節 主體的權利義務125
三、企業等基本被管理主體的權利義務127
第三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128
一、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徵128
二、國家經濟調節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29
第六章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 132
第一節 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132
一、經濟法的價值132
二、經濟法的理念和功能135
第二節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38
一、經濟法原則的基本特徵和確立依據138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140
第七章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責任制度 143
第一節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143
一、法的調整方法概說143
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特點147
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制度149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與性質149
二、經濟法的責任形式與制裁方式15l
三、經濟法的法律後果體系 154
第八章 經濟法的體系157
第一節 經濟法內容和形式的分類和結構157
一、經濟法立法內容上的分類和結構157
二、經濟法在形式上的分類和結構 159
第二節 經濟法體系中的基本法律 162
一、經濟法基本法律的認定162
二、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的關系 166
第九章 經濟法總則的原理與基本規定171
第一節 經濟法總則的地位和基本規定 171
一、經濟法總則的地位和作用 17l
二、經濟法總則的基本規定173
第二節 關於基本經濟體制的立法175
一、經濟體制與經濟體制立法175
二、經濟體制立法的主要規定179
第十章 市場規製法原理與制度體系 185
第一節 市場規製法的性質和地位185
一、市場規製法的任務和體系 185
二、市場規製法立法概況188
三、市場規製法的部門法性質和地位195
第二節 市場規製法的基本制度197
一、反壟斷基本法律制度197
二、反不正當競爭基本法律制度208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的基本制度213
第十一章 國家投資經營法原理與制度體系215
第一節 國家投資經營法的性質和地位215
一、國家投資經營法的概念和立法體系 215
二、國家投資經營及其立法的沿革217
三、國家投資經營法的部門法屬性223
四、國家投資經營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225
第二節 國家投資經營法的基本制度227
一、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體制227
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229
三、國家投資法律制度229
四、國有企業法律制度232
五、國家投資及國有企業調整改革法律制度239
第十二章 宏觀引導調控法原理與制度體系243
第一節 宏觀引導調控法的性質和地位243
一、宏觀引導調控法的概念和特徵243
二、宏觀引導調控立法概況和基本體系246
三、宏觀引導調控法的部門法屬性255
四、宏觀引導調控法的地位256
第二節 宏觀引導調控法的基本制度258
一、計劃法律制度258
二、經濟政策法律制度261
三、特定時期和特定目標的宏觀引導調控法律制度266
第十三章 經濟法的立法與實施269
第一節 經濟法的立法269
一、經濟法的立法體制269
二、經濟法的立法技術271
三、經濟法的立法程序276
第二節 經濟法的實施278
一、經濟法的實施體制278
二、經濟法的適用制度281
第十四章 經濟法學科建設286
第一節 經濟法學科的創立和發展286
一、人類社會早期經濟法思想286
二、經濟法學科的創立和發展290
第二節 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任務293
一、加強經濟法學科建設的重要性293
二、推進經濟法學科建設的途徑295
E. 如何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客觀基礎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濟法的宗旨決定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向經濟法價值轉化的保障。研究經濟法宗旨必須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觀與客觀、實然與應然、相對與絕對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法是為了解決兩個失靈的問題而產生的。經濟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 關鍵詞:經濟法;宗旨;兩個失靈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幾乎沒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探討上,在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上取得豐碩研究成果之後,學者逐漸發現了研究經濟法宗旨問題的價值,並逐漸發現其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並取得了不少有價值的成果,但與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其他范疇相比,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仍明顯不足,尚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系統的理論體系,也沒有發揮經濟法宗旨問題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因此,對這一范疇進一步進行研究,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對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完善以及對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在此,筆者在借鑒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對經濟法宗旨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期推動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與發展。 一、經濟法的宗旨釋義 (一)宗旨的含義 探討經濟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討宗旨的含義。由於宗旨並非是一個法學專用術語,而是一個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普遍使用的術語,因此,我們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去探尋其最一般的含義。《現代漢語大詞典》"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思想或意圖、主意。" 《現代漢語辭海》"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目的和意圖。" 由此可見,宗旨的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圖"。 在法學領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圖"的意義上來使用"宗旨"一詞的。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或稱經濟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經濟法的宗旨,亦即經濟法的目的,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有些學者明確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過法律條文所反映出來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經濟法的宗旨所探討的就是經濟法的目的或意圖。近來,有學者探討了"經濟法的任務",綜觀其全文,可以發現其所探討的經濟法的任務與經濟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的區別與聯系 為了更好地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含義,有必要把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較,從中發現它們的區別與聯系。 價值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在法學界,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是指規定於或寓意於經濟法律、法規之中,對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准則。"[!--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學界關於價值和基本原則的一般界定可知,價值強調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功用或屬性,含有較多的客觀的色彩,而宗旨強調的是人的主觀目的與意圖,帶有較多的主觀的色彩。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的宗旨的體現,因為經濟法是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的,經濟法必然有助於實現人們的這種目的,否則這種經濟法就不是人們所希望的經濟法,它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經濟法最大的價值在於能實現人們對於經濟法的期待,有助於實現人們創制經濟法的目的。因此,經濟法的宗旨規定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宗旨向經濟法的價值轉化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是實現經濟法的宗旨、保證經濟法具有實現其宗旨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經濟法的宗旨就談不上經濟法的價值,也沒有基本原則存在的必要。離開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樓閣,沒有實現的可能。而離開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宗旨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很好地實現,現實的經濟法也就不可能具備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備人們所期待的價值。 二、研究經濟法宗旨的意義 (一)對經濟法學研究的意義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說,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貫穿於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始終。
F. 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對象是法學專業本科學生,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傳麗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法》。學生可參考使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製作的《國際經濟法》錄音教材、電視直播課堂、IP網路課件等其他教學媒體講授的內容進行學習和復習。
本課程為72學時,4學分。教材共有10章,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五章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第六章國際知識產權法、第七章國際投資法、第八章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九章國際稅法、第十章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開始形成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目前,我國的對外經貿交往和國際經濟法實踐迅速發展,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知識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加入WTO以後,我國開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國人,中國的商品,中國的資本甚至中國的貨幣都要在國際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進行商業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貨幣和資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國境,就成為國際貿易,貨幣要是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金融,資本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投資。
國際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究竟是從何時開始出現的?後來如何逐步發展?它與相鄰的各種法律門類或學科之間有何聯系?有何區別?在學習國際經濟法之前,應該對這些基本問題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已經出現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准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最終,逐步形成了有約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實際上,這些商事法規和商事習慣法就是國家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萬民法」和「市民法」之說,前者就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大量關於國際商務來往的規定,逐漸推廣到西歐大陸,以至於影響到世界許多地區。
中世紀時期,歐洲繼承了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其基本原則基礎上豐富和發展了羅馬法,形成了歐洲的國際性商事習慣。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日漸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17世紀到20世紀40年代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以及國際習慣和相關的國內立法,不斷大量出現,而且日臻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後,國際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形,不斷有新的民族獨立,成了新的國際力量的對比。這些政治和經濟大變化,引起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變,出現新的格局。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要學好國際經濟法,還要了解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學科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是,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際政治關系。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維也納外交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屬於國際公法范圍。
國際經濟法也不同於國際私法。國際私法又稱為「法律沖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例如民法或商法相互沖突的情況下,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區別。國際商務慣例在這里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定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國家或各國政府間組織如果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與異國私人進行經濟交往,從事跨越一國國境的一般經濟貿易活動,並且自願選擇適用國際商務慣例,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國際經濟關系也受國際商務慣例的約束。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法律學科。掌握國際經濟法知識的目的是付諸實際應用。所以,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做到理解掌握,學以致用。要在學習理解國際經濟法規則時,應當與實際生活中的相關現象聯系起來。可以通過案例來獲得對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
在有了一些實際感受以後,還要結合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學會站在國際經濟法的立場上進行思維,或者說,學會站在一個企業家、投資家、交易當事人的立場上來判斷一樁交易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國際經濟法的許多規則都是來源於實踐。所以,你要真正掌握一項國際經濟法規則,就要能夠把它還原為生活現象,還原為交易實踐。
學習國際經濟法,要以制度和規則為中心。具體說,要在掌握各有關法律規則的制度理性(即有關「為什麼」的問題)和操作技術(即有關「如何做」的問題)的基礎上,全面、准確地了解各有關規則的涵義和它們的相互聯系,以便融會貫通,付諸應用。在學習過程中,掌握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概念只是法律現象的描述。國際經濟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不能從概念到概念,不能脫離實際。
需要注意的是,要真正理解掌握一項制度或規則,必須「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說,要掌握制度和規則後面的法律政策。你要明白這個規定的意思,就必須知道它是用來解決什麼問題的,還要知道為什麼要採用這種規定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了解規則的內容和理由的基礎上,就要進一步懂得規則的應用。你要考慮,這項規則在適用時會發生什麼問題,有哪些難點,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如何克服這些難點。因此,你需要觀察一些實踐中的做法和案例,把規則與生活現象聯系起來,與當事人的利益和行為聯系起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思考如何運用規則解決問題。
G. 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是什麼
【內容提要】在市場經濟體制和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日趨完善的新形勢下,必須重新認識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與體系。基於對傳統的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深刻反思,我國的經濟法應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以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資產資源管理法及涉外經濟管理法等為基本框架,從而構成我國經濟法的科學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經濟法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的日趨完善,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條件,迎來了中國經濟法空前發展的新紀元。在新形勢下,反思過去,面對現實,展望未來,對經濟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必然會形成某些新的認識。為進一步促進對經濟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討,筆者擬就經濟法的概念、對象、體系等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略抒淺見,以就教於法學界同仁。
一、關於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是經濟法學體系和結構的支柱,也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能否科學地揭示和界定經濟法的概念,不僅關繫到經濟法理論框架的構築,而且直接決定著經濟法能否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因此,對於經濟法概念的揭示與探討,是經濟法學研究不可迴避的、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圓滿的解決,無論經濟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榮,在實踐中是多麼的重要,其結果都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
有鑒於此,自經濟法概念被引入我國後,二十年來,對經濟法概念的研討始終是我國經濟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所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人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經濟法的概念作出了種種不同的界定,並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註: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形成了種種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舉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縱橫統一說」、「經濟行政法說」、「學科經濟法說」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某些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頗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已經逐漸地被放棄。順應時代的潮流,經濟法學家們對經濟法的概念又重新進行認識並另行作出界定。
盡管經濟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因素錯綜復雜,但考察經濟法概念產生的歷史過程,在筆者看來,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實際上就是對既存法律的一種分類和再分類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法概念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法律突破了傳統公法與私法分類狀況的認可與折衷。由於資本主義壟斷的形成,為了適應國家對經濟的統制,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秩序,資本主義國家從對經濟活動的自由放任並依靠「看不見的手」來調整經濟關系,開始走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國家干預。與此相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先後頒布了大量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出現,一方面打破了傳統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關系滲透了國家干預的痕跡;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傳統理論,使公法融入了對私權關系調整的內容。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演變,被法學家們概括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為了適應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變化,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將那些介於傳統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概括為「經濟法」。由此可見,無論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如何復雜,表現在法理上,則是因應變化了的法律,對原有法律體系的一種重新分類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雖然也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其產生的基礎卻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天壤之別。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國民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職能,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無時無刻不在參與、干預和管理著社會經濟活動,甚至具體到某份經濟合同。加之社會主義國家不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因此,規范國家行政活動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國民經濟管理法規。這種情況在以行政法作為典型公法的資本主義國家裡是不可思議的,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盡管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干預和管理社會經濟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變化,但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對於市場經濟的介入和干預的程度是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同樣是對傳統法律分類的再分類,但這種分類的基礎不是對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折衷,而是對內容龐雜的行政法的再分類以及對其他相關法律的重新概括。
綜上可見,無論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都意味著對法律體系的重構。既然經濟法是法律重新分類的活動和結果,而法律分類又是一種人的主觀抽象概括活動,那麼,在對法律重新分類的過程中,基於主觀認識的不同,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本身就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這種分類絕不是主觀的隨意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對已有科學分類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隨心所欲的歸納和概括。否則,經濟法就永遠無法獲得應有的獨立地位。
縱觀我國經濟法概念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不僅受制於經濟體制,而且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首先,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受制於一定的經濟體制。在我國,雖然經濟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僅僅有著20年的歷史,但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產生著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下,產生著「縱橫統一說」等經濟法學說,而且這些學說在當時的經濟體制下亦不無道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學說,目前經濟法學界正在致力於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科學的經濟法學說的建立。這一狀況恰恰證明了經濟與法的關系,表明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其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存在著極大的隨意性,有些經濟法學說無節制地擴大經濟法領域,將傳統民法與商法的內容視為經濟法,有的甚至主張用經濟法取代民法。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無法使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反還導致了法律學科與法律體系的嚴重混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步伐。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特別是隨著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與頒布,那些「大經濟法」的主張及「綜合經濟法說」等觀點都相繼退出了法學舞台,也相應地凈化了經濟法理論。我們認為,除了內容龐雜且沒有統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業已被確定地歸屬為某一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都不應再列入經濟法的范圍。不僅民法如此,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獨立性亦應受到經濟法的尊重,也不宜納入經濟法的領域。否則,經濟法就無法擺脫「綜合症」的困擾,難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法制建設的發展與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亦日趨深化,人們越來越傾向於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政府)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關系之法。盡管在具體的認識和表述上仍有差異,但在原則問題上可以說已經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識。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的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表現,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毫無疑問,經濟法的概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密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任何對經濟法概念的定義都直接源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實質上也是在深化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在邏輯關系和認識順序上,定義本應結論於對事物本質的揭示之後或同時。本文對經濟法概念所作出的定義同樣不能違背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般規律,只是為了敘述的便利,才將對經濟法定義的結論交待於對調整對象研究的過程之前。
把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為法理學所確認的一項普遍適用的原則。因而,經濟法要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必須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特定的經濟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上考察,以經濟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和商法統一進行調整,這就從立法上排除了經濟法直接調整此類關系的可能性。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發生於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以行政管理性為其基本特徵,可以把它簡單地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發生在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在此類關系中經濟行政機關有無上下級之間的隸屬性,還可以將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不同層次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和不同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業務范圍上的管理關系。前者即上級經濟行政機關與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上級稅務機關與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後者則是由於職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機關在業務職能上與其他政府機關之間發生的管理關系,如財政機關的決定對同級政府機關的約束。第二類是發生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引發此類關系產生的政府行為的不同,可以把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和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機關向市場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特定政府機關向不特定市場主體頒發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後者則是特定的政府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並依其職權向特定市場主體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者的處罰。就上述兩類行政管理關系的性質而言,第一類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下級隸屬關系並不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規制內容;而第二類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則是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並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要正確認識由經濟法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性質,必須澄清以下問題:
首先,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的區別。有的同志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或者認為隸屬性是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基本特徵。(註:李中聖:《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 期。)我們認為這種概括並不確切。如前所述,嚴格意義上的隸屬性只存在於上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並無隸屬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較為准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不僅包括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那些應由經濟法調整的具有行政隸屬性特徵的經濟關系。
其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聯系。有的同志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管理主體包括國家機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頁。)誠然, 廣義上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可以具體化為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活動,也就是說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絕不能因此便得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是經濟管理機關的結論,更不能把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看作是經濟管理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由憲法、訴訟法和有關的組織法等予以調整,此類關系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無干,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必將重蹈「大經濟法說」之覆轍。國家立法機關主要是以經濟立法的形式去表現和實現國家的經濟意志,要實現國家權力機關的經濟立法意圖,離不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的,都要轉化或表現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因此,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實質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再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市場主體行為的聯系,即與平等主體關系的聯系。有人認為既然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既然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由民商法來加以調整,經濟法就不應涉足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其實這是不應產生的誤解。必須看到,經濟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基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活動。一般說來,只要市場主體的行為在民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就可以排除經濟法的介入,而由民法來加以調整。在民法調整的范圍內,主體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但當市場主體的行為超出了民法調整的范圍,導致市場機制失靈、民法無所作為時,即可能引起經濟法的介入,而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政府機關依據其管理職能及管理許可權介入該經濟關系時,此種經濟關系即成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隨之成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例如,當市場主體依法公平競爭時,其相互關系為民事關系;當市場主體實施商業賄賂、降價排擠、強行搭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就會引起有關管理機關的介入,在有關管理機關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主體之間就會形成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由此可見,那種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用於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完全擯棄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無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無所指向,從而實質上導致了對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否認。有人把國家通過政府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評價比作體育競賽的裁判,我們認為不無道理,體育競賽的裁判雖不能直接參與競賽,但裁判的對象卻是競賽場上運動員的競技活動。在運動員違例犯規時,裁判員就要主動干預,對犯規的運動員及時判罰,以恢復競賽秩序並保證競賽的公平進行。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復次,必須搞清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及其相互關系。有人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就會過分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因素,使經濟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實這種認識至少存在著兩個誤解,一是將經濟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混為一談,二是將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手段。對此,我們認為,其一,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會過分強調國家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經濟法所固定化,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廣度與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等於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管理經濟。那種認為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觀點,直接源於對經濟、行政、法律三種手段關系的誤解。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三種手段視為並列關系。然而,從經濟法的角度觀之,這種認識並不科學。因為健全完善的經濟法制必然要求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經濟法就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中,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現為法律形式。例如,稅收、稅率、利率、價格等作為經濟杠桿是實現國家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但這些經濟杠桿在經濟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當然地又成為法律手段;又如,計劃、命令、禁止、許可、確認、撤銷、罰沒等都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行政手段,但這些行政手段在經濟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應當一準於法。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之法,是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並非單純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強調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並不是抹煞這兩種手段在性質上的區別,而是強調它們在經濟法形式上的統一。
最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必要性,還必須搞清經濟法規制此類關系的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始終存在著市場主體自利行為失控的可能。為確保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市場活動的有序進行,就必須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防止市場主體自利行為的失控。同時,由於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享有充分的經濟自由,為防止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犯,還必須嚴格地限定政府的權力,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許政府對市場主體活動的法外干預。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不僅是國家或政府幹預社會經濟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預政府之法。經濟法既要為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設定權利和義務,也要界定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是經濟法規制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全部內容。
三、關於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指對已有的或應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各個經濟法部門,由各個經濟法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經濟法系統。對於經濟法體系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二是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和應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應然的經濟法體系是對實然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指導,而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則是對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現實反映。無論建立實然的經濟法體系,還是構築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實質上都是對經濟法律、法規按其內部邏輯關系(或依其特有的調整對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領域)進行的一種分類或再分類。建立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用來指導經濟立法活動,確立一個科學的立法規劃,使之成為內部和諧統一的法律整體;構築實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分類,使龐雜的經濟法律、法規條理化、部門化,以便於市場主體知法、守法,並便於經濟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經濟法的准確適用。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這一方面說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不同,將直接決定經濟法體系在結構上的差異;另一方面也表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在建立經濟法體系中的決定作用。例如,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縱橫統一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學派,勢必將經濟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張經濟法調整綜合經濟關系的「綜合經濟法學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法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都視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顯然基於此種認識所建立起來的經濟法體系,不僅無助於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定,而且還人為地造成了現存法律體系的混亂。可見,能否建立起科學的經濟法體系,首先取決於對經濟法概念與調整對象的正確認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於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的認識也日趨一致,這就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由於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經濟法首先應當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最重要的經濟法部門。對此,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取得了共識。此外,我認為,資產資源管理法和涉外經濟管理法也應當成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宏觀調控法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宏觀調控法並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現出來的部門經濟法,而是對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但是由於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後性,因而當市場主體的自利行為失控時,就會出現「市場失靈」,「看不見的手」就會無所適從。為此,就必須建立必要的宏觀調控體系,用國家的自覺調節來彌補乃至於在必要時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與市場主體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宏觀調控關系,調整此類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是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調整宏觀調控經濟關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發展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優化資源配置,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衡平市場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引導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價格法等,它們分別採用或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卓有成效的調整。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亦稱市場規製法,是對調整國家管理市場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市場管理法也不是統一法典化的經濟法,而是概括同類經濟法律、法規所形成的經濟法部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為市場主體合法、公平地競爭創造必要的外部環境。然而,由於競爭存在著副作用以及市場主體自利本能的驅動,在市場活動中主體破壞公平競爭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些行為的出現,都會妨礙市場功能的發揮,擾亂市場秩序。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是市場自身所無力消除的,也是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的民法所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國家的干預,需要加強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在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目的是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確保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市場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管理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等,是對統一的市場管理關系進行整體的法律調整。
(三)資產資源管理法
資產與資源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廣義的資產不僅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還包括資源性資產,即能給主體帶來收益與財富的自然資源;而狹義的資產則僅指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盡管對資源性資源也要實行資產化管理,但由於資源性資產在價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資產的狹義概念,並將其與資源並列。
資產與資源是物權的基本客體,是主體賴以進行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而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物質基礎,是國有財產的基本構成。如何管好用好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不僅關繫到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鞏固和完善,同時與國計民生也有著十分密切的關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與資源的管理,國家十分重視這方面的立法,在經濟法體系中已經基本形成了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法這一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成為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資產資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和國有資源管理法,其中國有資源管理法還可進一步細分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礦產資源法等。
(四)涉外經濟管理法
涉外經濟管理法是對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盡管我國復關在即,有關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與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接軌,涉外國內法漸趨國際化,但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對外貿易秩序,我國對涉外經濟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們認為涉外經濟管理法因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仍可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涉外經濟管理法,主要包括對外貨物貿易管理法、涉外服務貿易管理法、涉外技術轉讓管理法及涉外投資管理法等。
綜上,就是我對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基本認識。對經濟法體系的這一構築,既在經濟法體系中排除了本應歸屬於民法的合同法,使之適應即將出現的調整合同關系「三法歸一」取代「三法鼎立」的新格局;同時,也否定了將經濟組織法或企業法視為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的觀點,因為按照新的企業分類標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都有著它們確定的歸屬。這樣就徹底凈化了經濟法,使經濟法名正言順、名副其實,從而結束了法學教育中長期存在的課程內容重復交叉的局面。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經濟法體系也不是一個封閉、僵化、一成不變的系統,它不僅在部門法的劃分上是開放的、變化的,就是在部門法要素的構成上也應當是開放的、變化的。特別是由於我國仍處於體制改革時期,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封閉經濟法體系的觀點,都無異於在否定發展中的經濟法。
(原載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H. 中國稅制與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是否重疊
基本不重疊。
中國稅制主要是針對稅收制度,講的是我國的稅收法律,加回點歷史沿革。稅收是遵循法律的答,雖然理論上稅法也是大經濟法概念的一部分,但稅收體制卻不全是法律構成的,在執行中稅收法規、實施條例等等是更有指導意義的。稅收法律有針對個人的,針對企業的所得稅法,但其他叔稅種主要是針對行為或財產。
但經濟法的范疇是講在我國從事經濟活動要遵循的法律制度(不包含稅法),主要集中在設立、經營、破產、壟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