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 懲罰性賠償性責任幾倍
三倍,該原則源於美國,我國也採用該原則,見《經濟法教程》第二版,顧功紜
❷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❸ 經濟法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論述
這是抄依據追究責任的目的所作襲的分類。補償性責任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為基礎的通過當事人要求或者國家強制力保證要求主體承擔彌補或賠償的責任方式,而懲罰性責任是指以法律上的道義性為基礎通過國家強制力對責任主體實施懲罰的責任方式。這個在各個部門法傷可以廣泛使用,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一般被看作補償性責任;而金錢罰等無論其側重物質還是精神,往往看作是懲罰性責任方式,補償性和懲罰性的分類,在經濟法上同樣也適用,而且由於經濟法自身的特質,其更傾向於懲罰性責任的運用。
❹ 經濟法為什麼要選擇懲罰與獎勵相結合的制度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回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答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