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影響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響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國際條約、國際經濟管理、重版要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權議和國內涉外經法立法。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能夠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並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 主要有: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2)公平互利原則;
(3)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
B.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多元化,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 國際經回濟法所調整的對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范圍的經濟關系即國 際經濟關系,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 而且還包括不同答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
望採納
C.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狀況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範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於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並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D. 現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呵呵,這個問題問得真大!
現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是規則的日益統一\區域化回和全球化答進程加快\規則化\各種爭端頻繁發生,促進了爭端解決方式的不斷發展\經濟主權的發展\領域不斷擴大\對國際環境法等等起到了促進.........
這是隨便想想到的,我覺得問題問得太大了,而且問題本身就有點問題.你問的是一個學科,一個法律部門還是什麼?
E. 國際經濟法方向專業的朋友請看
1.IEL的合法形式?
2。CISG的適用范圍?
3。CIST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4。風險轉移的定義和作內用?
5。CISG的主要內容容和發展趨勢?
6。怎樣在未來改變國際稅法?
7。什麼是國際訴訟和仲裁?
8。DSU的主要步驟是什麼?
9。WTO的法律體系是什麼?
10。在WTO的法律體系中和准入體系中,最主要的影響是什麼?
至於答案,因為問的實在太寬泛,如果要回答真的是要很多篇幅。建議找一本國際經濟法的教材,裡面都會有答案!!
F. 國際私法及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的重要性及發展趨勢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但這種學科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被國內高校國際法學者所質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而國際法則包括了國際法總論,國際主體法,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領土法,戰爭法,武裝沖突法,領事與外交關系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環境法等諸多分支學科
至於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之類的,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學科。也就是說國際公法包含了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等
至於三者的關系,三個法學學科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趨勢
G.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