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國家和經濟法的關系

國家和經濟法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18 00:41:25

A. 為什麼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需要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

1、需要國家干預論是我國經濟法泰斗李昌麒教授提出來的。可參見他的文章和黃皮教科書。
2、簡單說來,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有的經濟關系應當是市場自發調節的。國家不可涉足。有的經濟關系基於市場主體的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市場的實質不公平,本著經濟法實質公平的理念,國家需要對一些經濟關系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所以,這種理論稱為」需要國家干預論」。也就是說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
希望可以幫到你。

B. 如何理解「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和經濟運行的互補互動的重要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兩個法律部門已市場的完善和協調發展為共同的立足點,相互之間存在許多共性和差異,充分認識其相同點和不同之處,對於健全我國經濟發展制度,推動市場經濟的穩定和高效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原則。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涉及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演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C. 什麼是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啊

經濟法的淵復源是指經濟製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D.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產生有哪些共同和不同

資本主義的經濟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客觀上要求對經濟關系進內行分門別類容的進行調整,資本主義經濟法不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制度建立而產生的,而是伴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矛盾和利益關系的復雜而產生的。社會主義早期採取的是計劃經濟,即用行政命令調整經濟,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經濟結構復雜,客觀上也要求對法律部門分門別類的調整經濟關系。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他們產生的背景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一方面,即現代經濟法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矛盾的產物,是國家直接、具體的干預與參與經濟生活的產物等等。

E.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為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最主要和經常性地運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內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系性。

F. 經濟法和民商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一、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所規范的一定范圍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都是社會關系。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場經濟關系作為規范對象。
民法通過對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調整,通過確認主體權利和確定一系列適應市場經濟的民事法律制度,為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和市場競爭奠定了必要的條件。近代市民社會以商品交換為運作方式,正是通過商品交換,才使得個人利益得以實現,商品交換要求交換雙方必須承認對方是商品的所有人,與自己處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認交換雙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實現商品的自由交換,獲取個人利益。
經濟法則通過對因國家干預經濟或管理經濟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調整,規范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的活動范圍和行為方式,為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和市場競爭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經濟法從其本質上說,是從法律角度反映國家因素對市場經濟的直接影響,亦即對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關系的法律調整。經濟法通過國家干預和國家參與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過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以對社會資源重新整合、優化配置,謀求國民經濟發展、社會整體利益平衡和國家經濟安全。
(二)二者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它所確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則,對於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同樣適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可以直接為經濟法所適用。經濟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適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決定了經濟法在某些方面無須確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疇。
商法是屬於企業的法,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歸根到底也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干預。所以,經濟法和商法都是規范有關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域;同時,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生活須藉助國家公權力,商法一方面為了保護企業權利,一方面又要運用國家公權力對企業進行監督因而與經濟法一樣,不同程度地帶有公法的性質。
三、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
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演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
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G.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用來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管理關系、調整宏觀調控關系、調整社會保障關系。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是多層次經濟法部門組成的統一體系,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

H.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所說的管理與協調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的主體是企業。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企業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企業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第二,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即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行使管理職能時與市場主體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與前一種關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例如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價格關系、經濟聯合關系等。該部分關系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律的作用來調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國家就必須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如國民經濟計劃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財政法、稅法、工資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樣,經濟法的本質是由制定法律的統治階級及其產生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它的服務目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鞏固。

經濟法的作用是與經濟法的本質和服務目標相一致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

其次,確立和維護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創造條件。

再次,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最後,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關系是出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經不同的法律調整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它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而經濟法則以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已被國家認可並法律化的一種經濟關系。它既要反映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更要反映國家的意志。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不能與國家意志相違背。因此,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的思想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思想社會關系也不是隨意製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經濟關系的反映。所以,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並對經濟關系的存續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和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主體、內容和客體,亦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也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其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聯系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是經濟法律關系實質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換言之,就是經濟法主體所追求的具體的經濟目的或利益。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I. 經濟法調整什麼關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J. 簡述經濟法的產生和市場經濟的關系

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自覺或被動地承擔起組織,協調經濟的職能,相應的經濟學說形成。
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廣泛而深入,"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閱讀全文

與國家和經濟法的關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