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❷ 經濟法教師主要工作內容怎麼寫
教師的主要工作就是教書育人,教師有教書育人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受法律保護。
❸ 「合同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的論文應該怎麼寫
合同法的本質,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其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徵的內部體現。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簡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是法律約束力。其法律特徵如下:(1)合同效力,僅僅存在於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滿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對於不成立的合同,當然談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對於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賦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離開《合同法》等法律,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產生法律效力,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強制保護,因而產生一種相當於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的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涉約行為都受這種約束力的規制。 (一)、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 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 2.關於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 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系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系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范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二)、關於違約責任認定的法律適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條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後,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盡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著與損害賠償不同的特點。 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如下: (1)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當事人非經協商或依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當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項權利,如給付請求權、抗辯權等。 (4)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給予保護。 (5)當事人一旦違約,就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學者稱之為「合同的對內效力」(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我對此表示贊同。但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不認為合同具有「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效力),有的僅指合同債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❹ 試述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4)經濟法地位參考文獻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❺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盡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已經無可逆轉,但仍然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專的認識甚至多種觀屬點,這都可能影響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的認識。一般而論,判斷能否組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取決於有無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這已被學者們多次論證,因此,本文擬在此基礎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為視角,揭示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的區別,進一步論證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存在理由。
❻ 經濟法地位
1、經濟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劃分存在著局限性,基於此,法域理論的發展——第三法域的觀點提出。日本學者橋本指出: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金澤良雄則在「三分說」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而此種觀點基本成為我國經濟法學界的通說。
在沖破傳統的兩大法域樊籬的基礎上,有的學者進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會法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部門的興起,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的理論體系已經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構架所替代。因為經濟法既不完全屬於公法,也不完全屬於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獨立的兩大法域,所以經濟法屬於全新的第三法域。關於第三法域,有的學者認為其即是經濟法,也有認為其指的是社會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會法域,經濟法是從社會法中獨立出的一個法律部門,從法域的角度講,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被包含在社會法法域中。
2、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
經濟法學界反對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將其客觀化、絕對化。法律的分類,是人們對法律的主觀認知,某一類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質性的法律規范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則,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規則、技術,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它們就具有理論與實踐相對獨立性的價值。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❼ 請問有經濟法的論文么
你可以參考:wanfangdata.com.cn cnki,net paper.e.cn
經濟法學視角:論公司的社會責任
黨大鵬·
摘要:現代公司在以營利最大化為首要目標的前提下,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與其追求營利的目標是相輔相成的。然而由於市場經濟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
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法人,總是傾向於逃避社會責任和法律監管。因此,公司具
有逃避責任的天性。這一點同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是吻合的。2008年以華爾街為代表的西
文金融企業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瘋狂投機,導致美國次級抵押債券市場的崩潰。其關聯交易產
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致使多家金融機構倒閉,進而使全球陷入了金融危機。其外部原因表現
為金融衍生產品失去監管所致:從內部動機分析,實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失范引起。從經
濟學、社會學、法學理論分析,承擔社會責任也是現代公司不可迴避的義務,它同我國傳統
的「企業辦社會」有本質不同。我國應從立法、政策和輿論等方面構建公司社會責任的約束、
激勵和監督機制。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營利性
Economic Law Perspective: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ang Da-pong
Abstract:The corporate in the primary objective to maximize profit under the premise, but also
bear certai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goal is the pursuit of
profit go hand in hand.However,e to a market economy is the existence ofasymmetric
information,the company as operating profit for the purpose of legal persons, arc always
inclined to avoi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supervision.Therefore,the company has a nature
to avoid responsibility.This is the sanlc assumption in economies is the rational people in line.
Wall Street in 2008 as the representative to the Western financial firms u∞financial derivatives
crazy speculation, U.S.subprime mortgages led to the collapse ofthe bond market.Its related
party transaotions have a domino effect resulting in the closure of a numbea"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us make it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reas011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external f'mancial derivative procts caused by the loss ofregulation;from the analysis of
internal motivation i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ising from the los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economics, sociology,legal theory analysis, commitment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lso a
modem company of the obligation can not be avoided, it is with our traditional」social
enterprise」is substantively different.China should be legislation,policies and public opinion in
areas such緞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build the constraint, 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Keyword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fit
一、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內涵及外延
公司的社會責任在美國的理論研究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此次經濟危機所
帶來的災難性後果使許多人認識到不能僅把營利性作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標。英國的理論界
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認識始於70年代,在進入90年代後,公司社會責任在商界和社會公
眾中的影響日漸增大。80年代,公司社會責任的觀念在美國歷史上首次得到了許多州立法
者的支持.並相繼頒布了一些有利於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例如1983年賓夕法尼亞州
的立法,它授權公司的董事在考慮公司的最佳利益時,顧及股東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
地方經濟、全國經濟和社會性考慮在內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日本
的經濟界在1956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問題,並把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視為現代公司的
基本特徵.甚至進一步指明:如果一個企業仍像過去那樣,只追求企業的個別利益而無視企
個別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發展,則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繁榮穩定。1995年,十多家英國犬
公司共同贊助的研究項目——《明天的公司:企業在變化的世界中應當扮演的角色》指出:
那些在將來處於優勝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點:不僅僅把眼睛盯在為股爾賺錢上,不僅僅用
財務指標衡量公司業績,而是在思考和討論公司目的和表現時,綜合考慮公司的所有利害關
系人.
1、內涵
目前對公司社會責任概念的內涵界定法學界尚處於論爭階段。美國學者界定公司社會責
任(企業社會責任)方法與標准多是從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甚至哲學角度界
定,台灣學者劉連煜從中外學說、判例出發,力圖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構造上。尋求落實公司
社會責任的路徑。
國內學術界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1)公司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
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還要為其他利益關系人承擔並履行某些方面的社會
義務。(2)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應當最
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 (3)從廣義角度講,是指公司應對股東
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
益負有一定的責任,即維護公司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當地住比的利益以
及政府代表的稅收利益,環保利益等;
應當注意到,不能脫離公司社會責任的特點完成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具體而言.公
司社會責任具有如下特徵:派生性,由公司營利性本質性目的與基礎,派生出來的或者說是
對傳統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修正和補充;從屬性,從屬公司營利性的第二位特性:強制與
非強制性。從制度建設角度分析,公司社會責任是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統一體;
相對人特定性,公司社會責任以公司的習F股東利益相關者為企業義務的相對方:開放性,不
斷豐富與變化的要素集合。因而,公司社會責任應當定義為:公司在謀求股東利潤(利益)
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大眾利益的義務(責任)。
2,外延
從歷史沿革看,公司社會責任在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會有不同的外延。
由於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極度J「泛,因此對公司所負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范圍)難以
作出全面的劃定;目前主要包括以『卜一些: (1)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責任。公司對於
社會貧困群體(弱勢群體)的慈善捐贈與救助行動,有利公司生存社會環境的安定與和平。
(2)促進所在社區經濟社會發展責任。公司參與社區公益事業與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協調
自身與社區的各方面關系; (3)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責任。為公司對環境和資源
所有現實的和潛在的受益人所負擔的一項責任。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事關當代人類
的切身利益,下啟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發展,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該項
責任是公司對全人類和後代負責的體現,是典型的公司社會責任; (4)對債權人的責任。
公司對債權人負有確保交易安全之責任。此責任要求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任意債權人都合
法、善意、無過失地為交易行為、切實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對世責任性質);(5)對消
費者責任。消費者是公司產品與服務的接受者,也是作為社會經濟組織的公司面對的主要社
會成員;(6)對雇員的責任。雇員在公司的生存發展,是公司追求利潤過程中必須首先擔
負起的責任。
西方國家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不僅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有的國家還以立法形式對
其加以肯定,而我國目前對此問題的研究還很薄弱,主要原因應歸結為我國實行了多年的計
劃經濟體制,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承擔了許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職能,最終使公
司(企業)成為行政附屬物,這就是我國特有的「企業辦社會」現象。針對這種現象,有
人認為雖然對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理論上落後,但實踐中我國公司(企業)承擔
的社會責任大大多於其他發達國家,對此問題無需研究。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應該看到一企
業辦社會」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本質的不同,特別是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
轉軌的階段,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公司化改制,必須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現狀,在
明確公司(企業)以營利性作為首要目標的同時,強化公司(企業)的社會責任。所以,
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不僅有理論意義,也有現實價值.
二、公司傳統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關系之時,要首先從觀點上確立: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
責任二者並非完全對立,而是相得益彰,不應以一方否定另一方。信賴傳統的營利最大化的
理論,並不能導致對於當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否定。在經營判斷原則的框架內,存在著許
多可以將公司的資金用於公共福利措施的機會,唯一的限制是公司的政策必須與公司的長遠
利益有合理的聯系。公司社會責任可促進公司利潤最大化的實現(無形收益) 。
在探討公司社會責任之時,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何認識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傳統責
任的關系,並在這個定義的前提下把握與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地位。探討公司社會責任對公
司的生存與發展應處地位重點是把握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關系。從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
看,主要有三種。
一, 承認公司獲取利潤的最大化乃公司基本責任,也認可公司承擔不是利潤手段的社
會責任。二, 從傳統的公司觀點出發認為,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追求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這是公司單一的基本的目標。公司第一位責任仍是股東獲利的工具。公司社會責任是第二位
的,仍不過是為公司獲取最大利益服務。這種觀點把公司的社會責任視為服從於利潤的社會
責任,或者說承擔社會責任是獲墩利潤的手段;三,公司應是保護多數利害關系者利益的實
體,而不僅僅為股東利益服務。這種觀點就要求公司不能將其活動局限於狹小的企業目的中,
而應與J「泛的社會目的相適應,承擔廣泛的社會責任。公司的經營者已不僅僅是股東利益的
代表,而是若干不同利害關系群體利益的調整者和平衡者。因此,當經營者在進行重要的裁
判時,必然成為試圖對股東、:l:作人員、主顧、服務人員及其他一般公眾,也包括政府機關
方面在公眾代表者在內的各種利菔進行平衡。這種理解將公司社會責任放在公司目標首位,
而忽視公司之營利實體的基本特性。
當然公司社會責任與傳統責任我們主張應並舉,但並非一視同仁,不分輕重。面對公司
營利經濟組織體的客觀存在現實,必須以公司營利(利潤最大化)為第一位的,這是本質
目的,公司社會責任是由其決定的第二位的。沒有公司利潤最大化為前提,公司社會責任無
以實現。
公司社會責任的學科背景
一,公司首先是一種經濟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法人實體。對
於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經濟學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從微觀經濟學角
度,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增加公司的經營成本,為了努力實現高的資本網報率,公司必須
要將這些社會成本轉嫁給他人;否則,它就難以實現利潤最大化。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
投資必然會流向那些成本盡可能低、利潤盡可能大的公司,而不是那些承擔了社會責任而致
使利潤下降的公司。這樣,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由於缺乏競爭力而不得不被市場淘汰。因此,
公司為了保持自身較強的競爭力,就不能承擔社會責任。另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公司的目
標在於自身的生存狀態及良好的發展前景,公司的經營者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就應該關注公
司長期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為了實現長期利潤最大化,就必須承擔社會義務及由此產生
的社會成本。可見,兩種觀點的差異在於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前者在研究社會責任與經濟
績效的關系時,是通過分析年度報表的內容得出了二者相矛盾的觀點:而後者是研究一個公
司長期發展過程中社會責任與經濟績效的關系,從而得出二者是正相關的關系。
二,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公司(企業)是構成這個有機整體的單元.從二者的聯系
看,公司不能離開社會而孤立地存在,社會的發展也要依賴於公司的發展壯大,二者的這種
關系決定了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又同時受到各自發展規律的制約;其次,公司作
為社會的一種組織,其利益具有獨立性,而社會利益則具有共益性,公司發展的目標在於自
身利益最大化,而社會發展目標則在於社會成員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為社會的一個層次,
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會利益的約束,公司的目標要服從予社會利益的目標,公司承擔
相應的社會責任也是題中應有之義了.
三,我國法律在調整正義與利益、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時遵循的首要原則是兼顧國
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公司營利與承擔社會責任實質上是公司個體經濟利益和整體社
會利益之間的矛盾關系。個體是社會的個體,個體要在社會中存在,表明個體利益和整體利
益之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所以在處理二者關系時,首先應考慮在追求個體的經濟利益時顧
及社會整體利益,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其次,調整各種利益矛盾的准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也就是在效率和公平這對矛盾中,
效率一般佔主導地位,為了實現營利最大化目標,公司應追求盡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時,也
要考慮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觀,最終社會
中所有的個體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價。
從私法理論來講,公司作為法人是私法上的主體。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私法的一項重要
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就要求公
司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承擔對於法律禁.I}:從事的行為的不作為義務。其次,民法思想已從
19世紀的個人本位演變為20世紀以來的社會本位。它的核心思想表現為: (1)對契約
自由的限制,即對締結契約加以公法上的監督,注重保護經濟上的弱者: (2)所有權絕
對原則的限制,如籜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權利濫Hj,所有權的行使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3)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採用。對於公司來講,也應從只注重自身營利的角度轉向注重對社會整體
利益的促進,在不妨礙自身獲利的同時,承擔適當的社會責任。
從經濟法理論米講,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國家干預經
濟的方式、范圍、價值取向會隨著當政者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
了國家對經濟的混合干預,將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領域限制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市場主
體的組織和活動進行干預;(2)對市場秩序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3)對宏觀經濟運
行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進行干預;(4)對社會分配進行干預。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組織
和行為進行干預的原因之一在於,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目的性與它的經濟目的性之間的矛盾需要由國家干預調整,市場主體之~公司有時並不能自發承擔社會責任,需要國家以立法
形式強制或引導其承擔社會責任;其次,國家對社會秩序的干預表明,不能僅著眼於滿足個
體的自身需要,還要著眼於滿足全局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依靠公權力來形成正常有序
的市場環境。
四、公司社會責任在我國的現狀及未來發展
在探討公司的社會責任時,不能不提到困擾我國國企改革的一個大問題,即「企業辦社
會」.「企業辦社會」是長期以來背在企業身上的一個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
企業與政府職能錯位、政府社會保障服務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結果。「企業辦社會」形成大量
具有社會功能的企業資產,影響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給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帶米了很
大阻力。而公司的社會責任與它有本質的不同,具體表現在:(1)受益主體不同。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的受益人廣泛,包括消費者、公司職工、社區居民等,而「企業辦社會」的受益人
僅限於本企業的職工及與職工有親屬關系的人,范圍要狹窄得多。(2)內容不同。公司承
擔社會責任的內容十分寬泛,包括公司對消費者的誠實信用責任,對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的責
任,對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義務,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建設責任,而「企業辦社會」僅包
括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的內容.(3)主體不同。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主體廣泛,包括政府、
社會公眾、公司職工,而導致「企業辦社會」的主體僅指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只
有政府才有權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職能。(4)解決方式不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不僅需要從
法律上加以強制,更需要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整體意識的加強,而解決「企業辦社會」問
題首先需要完善政府職能,其次要把企業所辦的具有社保職能的部門推向市場,使其自主經
營,自負盈虧。
我國的許多公司(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成長發展起來的,一方面承擔著大量的
本應屬於政府或社會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它本應負擔的社會責任卻沒有很好地負擔起來,
經常出現侵吞資產、銷售劣質商品、損害職工利益、污染破壞環境等逃避社會責任的現象。
其原因不外乎公司(企業)只看到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負擔,而沒有看到承擔社會責任給
公司(企業)帶來的發展機會和潛在利益,這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容易出現的短視行
為。如何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個長期復雜的課題,筆者認為首先應從觀念上把公司追
求營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標和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目標結合起來。公司應從長
期良性發展考慮,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主動承擔適當的社會責任。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擔
社會責任方面有義務設計出有效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讓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有「利」可圖,
而讓拒絕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無「利」可賺。政府應推出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公司自願地承
擔社會責任,對於法律上的社會責任,可以考慮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增加對
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概括性規定,尤其是應明確使用「社會責任」這一概念。至於公司應
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實體性義務,可以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最後,要加強對公司承
擔社會責任的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系,健全和完善促進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
外部環境。總之,公司社會責任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應是以政府、公司、社會三者合理關系為
基礎,由法律強制、經濟引導、行政干預、公司自律和社會監督等手段有機結合而形成的一
套完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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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民法、商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交易和運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場和協調發展為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民法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在調整范圍、宗旨和調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處,然而實際上二者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調整對象上看,兩者具有交叉性,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在經濟關系調整中與經濟法相輔相成。一方面,經濟法維護宏觀、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規范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行為,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由經濟法作具體調整。
在法律作用上,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公民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最後,兩者互為補充。民法以人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異和個性,且兩者的區別是較大的,主要體現在:
1.兩者法律屬性不同。民法突出個體權利,以個體為本位,強調社會個體權利平等和自由;而經濟法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眼於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2.兩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只限於公民和法人;經濟法主體除公民和法人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
3.兩者的調整目的不同。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經濟主體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強調合理配置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
4.兩者調整主要內容不同。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具體來說,民法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主要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顯著的服從性、經濟法每一條具體原則都以保護社會利益為目標,體現社會整體權益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
5.兩者調整方法不同。民法對違法行為則更多地採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在民法保護范圍內,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會受限制,不過多對法律行為後果予以保護,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則,由市場主控。而經濟法則以行政性手段為主,民事、刑事的調整方法為輔,多帶有懲罰性。另外,還有經濟法獨有的獎勵手段等。在經濟法領域,若市場交易破壞公共利益的協調,即使交易是經濟主體在平等、意願基礎上進行,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強制手段即宏觀調控,彌補自由交易狀態下的民法的缺陷。
6.兩者的責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責任形式多位民事責任,注重事後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經濟法和民法有著很多的不同點,互不隸屬,互為補充。我們更應關注的是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只有這樣,才會發揮兩者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10世紀,歐洲的一些庄園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資本進行生產,促使了社會分工和工廠手工業的發展,為商法誕生創造前提條件;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業糾紛,最終發展為商法,以保護商品交易者的利益為主。
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調整商業行為和活動的作用,並對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商法的外延爭議較大。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商法關系,他們是典型的商業社會,具有較完備的商業法律制度,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屬性上看,兩者都與經濟生活聯系甚為密切。從法律主體上來說,有些主體,如企業,可以是經濟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調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或刑罰手段。作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具有親緣性,兩者總體上具有一致性、和諧性和互補性,而不是對立的、沖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補體系。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的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規模性、集團性商事活動的揚棄和發展,是政府不幹預式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是由於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控,以糾正整體的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不僅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監督、組織、協調,使個體經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產物,
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商法屬於私法,以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為基礎,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經濟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屬於公法;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兼有私法的特點。
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於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企業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往往屬於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不屬於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則,規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採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採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並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