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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在社會發揮中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01-17 20:37:50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Ⅱ 經濟法原則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現實社會意義

它們兩個共同作用於發展,前者是在一種宏觀因素引起的問題,面對此採取政策,該政策發揮的效果是否對治理這種問題解決,經濟效益而是通過投入的勞動來取得更多的勞動成果,表現了勞動價值

Ⅲ 經濟法中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是什麼

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內基礎的容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

Ⅳ 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決定與法律的功能。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根本功能在於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進步,不同的法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作用,經濟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功能在於保障和規范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這種規范和確認起到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

Ⅳ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對經濟法的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特別是經濟法。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面經濟利益公平,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諧社會的構建需經濟法對純粹「經濟人」予以規制
人性趨向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裡,人性是「惡」的。因此,經濟行為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在自己利益趨動下,可能會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社會的利益,這就須經濟法去進行引導和規制其行為,使其向正常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的宏調平衡協調功能啟動,從而達到社會財富分配公平,進而實現整體和諧
經濟法有其顯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協調,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和規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統一。這一平衡協調發展的理念貫穿

於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過程中,它通過完善市場體制,深化改革,使資源配置得到充分優化,同時通過宏觀調控維護社會公平,防止兩極分化,使不同地區、不同人群,通過財政、稅收、信貸、金融、市場規制等經濟法的手段達到某種公平,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三)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社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法制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關注的是社會和需要。目前,經濟法製表現出雜、亂現象,相關的經濟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一些地方尚無經濟法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使法律的地域差異矛盾凸現。因此,地方經濟職能部門,地方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應立足本地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優勢,依據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關經濟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並及時清理地方相互沖突、矛盾的經濟法規,使經濟發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經濟和諧發展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和諧社會必備條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經濟法制的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
經濟法在目前社會轉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為經濟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經濟制度體現於政策中。這些政策中大多無明確性可操作性的違規問責任制。一些地方領導濫用國家之權、錢,建立所謂富民經濟項目。他們對國家之錢的項目缺乏可預見性、長遠性的認識,只抓形象工程,忽視國家之錢怎樣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尚無相關經濟法制問責制去規范其地方領導及行政部門的經濟作為。這就需要經濟法制建立並加強相關經濟問責制和審計制度,使國家的錢運用起來安全,保證國家財政資金收支的安全化、規范化、有效化,使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秩序有章可循。只有這樣的經濟法制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才能保證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Ⅵ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6)經濟法在社會發揮中的作用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Ⅶ 結合現實,談談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Ⅷ 經濟法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論文

一、引言
採取法律的手段實現國家治理,能夠創建一個更加和諧、民主和規范的社會。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實現依法治國,以便促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而經濟法是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其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經濟法在依法治國中的時代使命展開分析,從而更好的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
二、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宏觀調控使命
在政府進行國家治理的過程中,必須採取宏觀調控的手段進行市場風險的控制。但與此同時,為了實現從反壟斷為核心到宏觀調控為重點的轉變,經濟法也需要承擔促使國家宏觀調控實現法治化的時代使命,以滿足現代國家的治理需求。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宏觀調控能夠實現法制化,並能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和經濟民族程度。所以,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政府還要以經濟法建設為邏輯起點進行宏觀調控法理論體系的構建,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政府行為的規范管理者。但就目前來看,中國政府的宏觀調控依然無法可依,所以導致中國市場依然是一種人治格局。而宏觀調控無法可依,將導致調控者和受控者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得到明確,所以容易導致侵犯私權和濫用行政權力的問題出現。因此,在中國經濟與世界接軌的過程中,在中國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道路上,經濟法還要承擔起促進宏觀調控法治化發展的使命。
三、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社會保障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指出,為實現依法治國,政府還要進行全面、多層次和人性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以便為社會和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所以,經濟法的實施,需要進行社會保障安全網的建設,以便在體現依法治國價值的同時,承擔其應擔負的時代使命。就現階段而言,中國政府已經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如《工傷保險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的確立,可以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所以能夠起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國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存在著立法理念不明、政府責任不明和立法內容缺失等問題。因此,在經濟法建設的過程中,還要使其起到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便使經濟法起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作用。
四、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虛擬經濟管理使命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中國的虛擬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而經濟危機的出現,使人們認識到了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發展的強大破壞力量。所以,中國政府想要實現依法治國,就需要加強虛擬經濟的管理,從而使市場經濟保持穩定發展。為此,中國政府還應加強經濟法的建設,以便利用經濟法對包含債券、期票和產權等金融衍生品在內的虛擬經濟產物進行法治化管理,繼而使虛擬經濟得到開放化發展的同時,有效進行虛擬經濟的控制。而使經濟法承擔起管理虛擬經濟的時代使命,則能夠發揮虛擬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同時又能夠預防虛擬經濟過渡發展給實體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因此,中國政府還應該尋求有效的經濟法律手段,從而有效實現中國虛擬經濟與世界虛擬經濟的接軌。
五、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規制國家干預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明確指出,需要使政府的權力在人的監督下使用,才能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所以,想要實現依法治國,還要利用經濟法進行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的規制。而通過有效規制政府權力,則能夠使人民的權力得到釋放,從而使國家干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得到保證。因此,作為解決社會新型沖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應該藉助國家手段進行市場失靈控制,從而使國家干預行為得到有效規制。就目前來看,在宏觀調控和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中,存有大量國家干預法律條文,所以國家干預成為了經濟法重要特徵。而在政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經濟法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經濟法需要確保國家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進行市場干預,從而確保國家干預與經濟自治的平衡。
六、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論和方針,以便全面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而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經濟法則需要承擔推動政府宏觀調控法制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虛擬經濟管理和規制國家干預經濟的活動的時代使命,以便更好的為國家的發展提供助力。

Ⅸ 在社會上中介一詞的作用

在市場主體法中,重塑和完善經濟體制的基礎———企業制度。在市場規製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採取相關措施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市場規製法是國家干預這只「有形之手」糾正市場調節「無形之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無形之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在社會保障法中,經濟法重點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保障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補充】: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點在於企業,在於把企業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於為企業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於我國關於改革思想的搖擺於「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支點」轉向國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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