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1)經濟法效應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2. 如何理解外部性
在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中,所謂外部性,又稱為外部效應是指經濟行為主 體的個體經濟行為的外在影響,表現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 益的不一致。也就是說,外部性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 所產生的外部影響,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主體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者因此而獲得 補償。而外部性問題是與公共物品相互聯系的,二者都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 競爭性特徵。這種共同特徵的存在導致了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 「搭便車」行為 和其他只求獲取不肯付出等源自人的「自利性」屬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產生的 後果就是經濟學理論中所說的外部效應。 經濟法的外部性與經濟法的影響有共通 之處, 是指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活動對與此活動無關的第三人利益的影響,經濟 法主體的特殊性使經濟法的外部效應變得難以避免, 只能通過尋求法內措施與法 外途徑的結合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其產生或彌補其後果。 通過對經濟法外部性的分 析可以發現,外部性問題可能普遍存在於法的大部分領域。法律,包括經濟法被 經濟學家視為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經濟法本身同樣存在著外部性問題。經濟法 外部性問題的產生首先是源於經濟法的特徵,如經濟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導性等; 其次是源於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這種社會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確定和模糊 性也導致了經濟法外部性的產生。而在具體的經濟法實踐層面,這種外部性主要 體現在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這兩個環節。
一,通過對經濟法特徵的深入分析和解讀,有利於我們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 產生的原因,並深刻把握經濟法特徵與經濟法外部性之間的關系。 首先,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 領域,具有明顯的經濟目的性。這種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 度、 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經濟法對經濟生活准則的表述」 , , 通常是 「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直接將經濟制度、 經濟技術性規范通過為法, 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如在經濟制度方面,國家通過制定頒布《預演算法》及其實施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 自的財政支出范圍,同時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收入。該法及其實施條 例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發展規劃與經濟運行,對中央和各地 方而言,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額外收益和成本,從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現出不同 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此外,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層面,各種具體稅種的 實施條例、外商投資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關於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等;以及, 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有序流轉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規范土地使用與流 轉的法律法規等,都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方之間、各行業和產業之間,以及 在各行業和產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額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從而影響到社會 經濟生活的運行、發展。 第二,經濟法具有政策性。由於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 其要義就在於「對萬變之經濟生活及時應對,以求興利弊害,促使經濟盡速平穩發 展,並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它的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 策的要求,」因此,「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 由於政策本身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受其影響, 第 1 頁 共 3 頁 時常處於變動之中也就順理成章。但是,由於政策本身對經濟社會現實的影響往 往比較直接,相應的政策性效應也會更加快速的在經濟活動中突顯,尤其是由於政 策本身往往針對性更強、目的性更鮮明,其制定與實施都會對特定的群體、階層、 行業等等,產生較為明顯的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亦即外部性,從而改變這些群體、 階層、 行業等相互之間及其內部原有的(經濟)利益格局,並對它們以後的行為產生 影響。也因此,被賦予了法的效力的這些政策,亦即經濟法規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 更加明顯——因為具有了法的特殊強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徵。 例如在金融法 領域,隨著去年以來,針對表現為全國范圍內的房價普遍上漲、CPI 不斷升高等現 象的國家經濟過熱問題,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出台了一 系列的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力求通過貨幣政策來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 觀調控作用,為不斷升溫的中國經濟降溫,並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平穩運行。在此 過程中,這些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頒 布實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目前經濟形勢的「暫時性」政策,其次,也是 最重要的是,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實施,已經或者正在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 尤其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行業和產業,如養殖業、生活 消費品生產行業、房地產行業、城市居民、消費者等等產生深刻的影響。這些或 者是正的效應或者是負的效應,必將會影響到當前與未來不同群體的經濟行為和 選擇,從而對經濟社會產生深刻的影響。 最後,經濟法具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 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 著密切關系。 」經濟法上的國家干預,源於現代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和市場 的缺陷緊密相關。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域而言,政府幹預也不過是市場的一種替 代,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干預比市場本身更有效率。而這種「更有效率」 意味著,國家的行政干預對相關主體所產生的影響更加直接、快速和深遠。然而, 無論是適度的干預還是過度的干預,政府幹預、參與經濟活動總會給不同的市場 主體、行業和產業以及其他特定的群體、階層,帶來或正面或負面的額外影響,亦 即會產生外部性。而對這種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會相應的影響到相關利益主體 的經濟行為。事實上,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通過對這種就不同 主體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應的分擔與配置而得以實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價 格法》,該法授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或有可能 顯著上漲,或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可對部分價格採取限 制、提高、調整等干預措施。價格法的這些規定,對於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 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價 格異常的情況下,該法的實施能夠給不同的利益群體施加不同的影響,為不同利益 群體的經濟行為選擇增添不同的額外成本或收益。 這種或正或負的額外性利益變 動,必然會對相關群體產生規制性作用,從而最終起到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平 穩運行的作用。 總之,經濟法由於其有效調整經濟活動的需要而具有鮮明的經濟性、 政策性和 行政主導性特徵。 這些特徵的存在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管理和規制等密切 相關的;這些特徵也從一個角度全面反映了經濟法的形貌和運行機理。深入的分 析這些特徵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有利於我們更加深刻的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 題的產生原因。事實上,也正是由於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徵,以及這些特徵 背後所蘊涵的利益分化與整合、利益格局的調整,會給相應的利益主體帶來這樣 那樣的額外成本或收益,從而造就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存在。
二 、就經濟法的制定而言,其外部性的產生主要是由於中央與地方、國務院各 部門之間立法許可權劃分的不明確和模糊造成的,因為這種立法許可權本身就意味著 一定的經濟社會利益,這就呈現為經濟法實踐中的爭奪、推諉經濟法的立法許可權 和相關責任的問題。就經濟法的實施而言,其外部性主要體現為各種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和經濟法治意識淡漠等現象。 針對經濟法實踐領域存在的 上述外部性問題,並結合經濟學理論中對外部性問題予以糾正的方法,如政府直接 管制、征稅或者提供津貼、重新界定產權、受影響的各方自願談判以及由外部性 製造者對他人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等,對於中國經濟法的制定的外部性問題, 主要是採取明確界定中央與地方的經濟法立法權、 國務院各部門的經濟法立法權, 完善經濟法的立法程序制度,以及建立較為系統完善的經濟法立法損害賠償制度 等措施來予以糾正。對於中國經濟法的實施,主要是通過行政賠償制度、公務人 員制度和舉報制度的規范與完善來糾正其外部性問題。同時,由於任何制度設計 都無法迴避人性中自私自利的一面,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都需要人來完成,加上 制度本身的非中性特徵,從而使得制度本身的外部性問題永遠不可避免,因此,加 強對各類市場主體或者說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法律教育和經濟法治意識形 態的培養,對於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克服都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的。 揚州學習中心 孫晨
3. 注冊會計師是什麼職稱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只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並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而且符合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就可以組成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進行獨立審計工作。
國際會計師是指通過國際會計認證機構認證的、懂得國際會計准則和運作模式的會計師,擁有國際會計師的身份即 獲得法律賦予執業資格權利 可在國際范圍內執業 的會計師 。而國內的注冊會計師只是 國內承認的執業資格,其執業范圍只在國內。 在國際上不被認可。證書的含金量和就業范圍明顯不如國際認證的證書。
ACCA在國內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實際上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縮寫,它是英國具有特許頭銜的4家注冊會計師協會之一,也是當今最知名的國際性會計師組織之一。ACCA資格被認為是"國際財會界的通行證"。許多國家立法許可ACCA會員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工作。ACCA在歐洲會計專家協會(FEE)、亞太會計師聯合會(CAPA)和加勒比特許會計師協會(ICAC)等會計組織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小編再送一個2018年考試資料包,可以分享給小夥伴,自提,戳:ACCA資料【新手指南】+內部講義+解析音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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