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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中買方拒收

發布時間:2021-01-17 11:23:40

① 國際經濟法中的撤銷和撤回有什麼區別,請詳細,高分

不同在於撤回必須先於或者至少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與人才可生效;撤回則無所謂
再就是撤回版可以是不可撤銷的權要約撤回;撤銷就不能撤銷不可撤銷的要約或是受要約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要約的撤回類似於要約從未生效過,條件是撤回的表示先於或者同時與要約到達接受要約一方。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②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僅供參考:
1、(1)傢具失竊風險由第三方承擔。因各方未選用貿易術語,故貨物的風回險轉答移以交貨時為准,而第三方未將貨物交付,故風險還未轉移。 (2)第三方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價款。因權利義務對待給付,其未履行交貨義務,故無權要求買方支付貨款。

3、根據CISG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據買方營業地或合同預期的貨物銷售或使用地的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即賣方負有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甲公司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故對乙公司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CISG地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故甲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應超出合同預料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的范疇。所以荷蘭乙公司的請求並不全都有法律依據。

③ 急求一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的答案 謝謝

案例一:
1、因為A公司抄是賣家,且以CIF價格成交,所以,應由A公司與承運人C訂立運輸合同。
2、應有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用。
3、A公司的交貨地點在天津港。
4、貨物運輸的風險在天津港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5、1,500公斤大米由於灌水滅火受損和拖船廠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二:
1、應由瑞士迪高穀物有限公司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糧油公司負責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糧油公司的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糧油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包括短量險,所以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3、本案中貨物的損失有208.941公噸的短量和發紅變質的貨物4,927.389公噸。糧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4、保險公司在賠付了糧油公司後,能取得代位權,即由此取得了對責任方追索的權力。
5、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承運人行使這一權利。

④ 國際經濟法當中,接受為什麼只有撤回而無撤銷

對於接受的生效時間,英美法系採取投遞生效原則。英美法系認為,接受一旦投郵發出,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撤回問題。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採取到達生效原則。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採用後者,即到達生效。
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接受到達,或與接受同時到達。
撤回是指發出後,使得接受歸於無效。
撤銷是指到達後,使接受歸於無效。
但是,接受一旦接受到達發價人,該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銷,只可撤回。 答案補充 收藏了這個問題,看見有新的回答,贊成網友「不隔(隱身)」從國內法的角度來回答的這個問題。
發價或者說要約、發盤可以撤回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接收到要約前或者同時,可以撤回。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前可以撤銷要約。
然而,承諾或者接受,CISG公約採用的是到達生效,因此在到達前接受還沒有生效,因此可以撤回。但是到達後,合同成立了,故不能撤銷。如果想撤銷,CISG公約中有解除合同的規定。

⑤ 國際經濟法中的預期違約

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抄當事人違法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預期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法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⑥ 國際經濟法問題。違約救濟之損害賠償

可以的,請看下面的參考資料:

違約的救濟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違約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法律所給予的補償辦法。各國法律對於不同的違約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救濟辦法。各國有關違約的救濟辦法一般有以下幾種:(1)實際履行。有兩重意思,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使債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但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損害賠償的方法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也各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大陸法認為,必須具備3個條件,即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英美法不同於大陸法。根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關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德國法對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與德國法不同,法國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英美法對損害賠償採取金錢賠償的方法。至於損害賠償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認為,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得利息兩個方面。法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英美法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於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於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羅馬法原則上不承認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在買賣法中,則允許賣方在買方未於一定期限內支付價金時,可以解除合同。這項原則後來被法國法所接受。《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訂立的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德國法也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陸法有所不同。英國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2種情況;美國則把違約區別為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按英美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條件或重大違約時,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僅僅是違反擔保或輕微違約,對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國,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4)禁令。這是英美法採取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強制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某項消極義務。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種行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英美法院僅在2種情況下才會給予這種救濟,一是採取一般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不足補償債權人所受的損失;二是禁令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5)違約金。這是違約補救的最常用辦法之一。但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大陸法認為違約金具有兩重性,即懲罰性和賠償性,英美法認為,對於違約只能賠償,而不能予以懲罰。在數額上,法國及日本等國認為,法院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原則上不得予以增減。德國及瑞士等國法律卻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減少。

⑦ 國際經濟法之貿易術語

E組(EXW) 啟運
F組(FCA FAS FOB) 主要運費未付
C組(CFR CIF CPT CIP)主要運費已付
D組(DAF DES DEQ DDU DDP) 到達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⑧ 求法律專業高手幫答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題目如下。

我不專業~做著玩~跟你探討下~
1,火雞可以解除合同~(根本違約)
只要在合同構內成根本違約則可以解容除合同,根本違約公約第二十五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故第二種不是根本違約
2,承運人~原因:清潔提單的簽發責任~
3,b構成反要約~合同未成立

⑨ 國際經濟法中的問題

CDBBCB

⑩ 國際經濟法中13個貿易術語運輸合同都是買方訂立么

當然不是。
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EXW/FCA/FAS/FOB
賣方負責安排主運輸的術語: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誰安排運輸,誰回訂立運輸合答同。
簡單來說,就是E組/F組是買方負責安排主運輸,C組/D組是賣方負責主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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