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中的要約和承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沒有價格要素,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屬於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招標投標各方通過公平競爭、公正評價的規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體、客體的選擇和合同權利、義務、責任的約定;合同既是招標的決策結果和項目實施的控制依據,也是檢驗、評價合同各方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標准。
『貳』 經濟法 合同要約承諾的問題
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所以B公司在A公司說不要之前已經發貨 ,要約已經不得撤銷。
2、如果B公司已經承諾,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則A公司不能撤銷,A公司不要貨是違約行為。
3、對。
4、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所以可以按照你們的合同約定讓B承擔違約責任,B可以追究郵局的責任。但是如果郵局本身沒有過錯,只是B發出貨物的時間晚了,則B不能追究郵局的責任。
5、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撤銷,A規定了B要15號之前發貨,則意味著確定了承諾期限。首先有幾個問題,1、A發出要約要求B15號之前送貨,B有沒有給A答復?如果B已經給A答復說15號一定送到,則不可撤銷。2、即使B沒有給A答復,但是你們是老客戶,有經常性的業務往來,並且每次都是A發車要約後B不需要答復就出貨,那A同樣也不能撤銷。最後A最後有沒有接收貨物,如果已經接收了,則表示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承認了合同有效,則B起訴要求A支付貨款是合情合理的。
『叄』 經濟法中承諾的意義是什麼
您好。承諾的意義: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以撤回通知追趕承諾通知;承諾可以撤回,不能撤銷。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根據交易習慣等,作出承諾的行為時。
『肆』 名詞解釋的經濟法要約與承諾
要約是抄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襲同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伍』 在經濟法中,承諾到達的內容與要約到達的內容一致怎麼理解
關於承諾與要約內容一致的判定,《公約》在第2部分第19條中作出了明確要求。第19條共分3款。第1款採納和重申了一項傳統的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合同法原則:「對要約的答復聲稱是一項承諾,但是含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即為拒絕該項要約,並構成反要約。」反要約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也是為訂約而請求另一方承諾的新要約。「聲稱是一項承諾」意味著這一條款適用於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了他認為是一種承諾的反應,受要約人僅僅在答復中澄清要約中的某項條件,或提出請求、希望、建議或者抱怨等,這類表示不屬於對要約條件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不是反要約,《公約》第19條第1款不適用。當然這類表示(請求、希望和建議以及抱怨)也不構成對要約的拒絕或接受。而對要約內容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則是指有可能改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更改,而不是指語言、句式或表達方式等的差異,比如將FOB寫成FreeonBoard,還有英文字母拼寫錯誤等,而且也不包括無關緊要的添加,如在FOB後面加上「第55號碼頭」。由於各國語種不同和翻譯不當,這類差異在商事交易中難以避免,它同樣不是第19條第1款適用的情況。在內容與要約一致的情況下,僅有此類文字差異的對於要約的答復,仍是一個有效的承諾。承諾並不需要使用與要約所用語詞完全相同的語詞,只要承諾字面上的差異並沒有改變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另外,在某些場合,受要約人所作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屬於當事人之間默示遵守的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比如添加了買方付款前保留所有權的所有權保留條件;又如添加了要約中沒有的而在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習慣做法的仲裁條款),也不構成可能改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第2款是對第1款的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種例外情況,即在承諾中對要約條件進行「添加或載有不同條件」時,也可視為承諾的情況。本款包含兩點內容。
第一,既表示了承諾的意思又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可視為承諾;但條件是:「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條件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要約)的條件」;要約人未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反對其間的差異」。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這類答復不得視為承諾。要順便提及的是,這里所規定的「在實質條件上並不變更該項發價(要約)的條件」的添加或不同條件不包括我們在分析第1款時所提到的受要約人在答復中「沒有改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語言之微小差異。存在語言方面微小差異的承諾相當於一個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的承諾。第19條第2款也不適用於此種情形。
第二,此時,合同的內容既應包括原要約中的條件,也要包括受要約人對要約提出的添加或更改的條件。如果此時要約人以交付貨物對受要約人的反要約作出反應,那麼雙方的合同內容是受要約人的反要約中規定的條件加上要約人原要約中規定的不同條件。
為了確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性質,避免雙方在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問題上可能存在的分歧,第19條第3款專門指明了哪些內容是屬於實質性的變更。本款規定,有關對要約中的貨物的價格、付款、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及爭端解決等等條件的變更,均屬於要約的實質變更。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包括仲裁條款、法律選擇條款等。可以看到,實質變更幾乎包括了交易的各個方面,因此,不管要約人還是受要約人均應對此格外注意。另外,所列項目並不是一個窮盡的項目,只是列舉性的、非排他的,即不能認為只有涉及對上述項目的變更才屬實質變更,還要根據交易的情況,依據雙方當事人所建立的習慣做法和選擇的慣例來對變更的性質加以確定。
『陸』 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中的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一項有效的要約必內須是向一個容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要約要送達受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
『柒』 經濟法概論試題 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1.
(1)B公司的承諾有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生承諾,按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本案雖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間超過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時限而不接受承諾外,故該承諾有效。
(2)C公司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公司法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的,出賣人對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即由滅受人承擔。
(3)B公司對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A、B兩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違反合同,故B公司應承擔責任。
(4)B公司對C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按時供貨,已盡合同規定之義務。貨物滅失屬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擔責任。
2.虛假廣告 違反不正當競爭法
3.參考答案
(1)甲某兼管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甲某在擬銷毀的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中發現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時,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3)A公司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A公司會計檔案監銷存在的問題是,應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而不是由生產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捌』 經濟法 :關於承諾的問題。
受要約人的承諾未遲發而遲到的,如郵遞延誤,承諾有效,(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有效,主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原則上無效)。只要承諾有效,則此時的要約不是新要約,承諾也不是新要約而還是諾承,雙方都要為各自的行為負責任。
『玖』 舉出經濟法日常生活中有承諾的事例
1、案例: 買房前,一般情況下,往往是在看到商家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後,覺得條回件適答合才會實地查看。到銷售地點後,會進一步考慮孩子就學是否便利、是否能採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居住小區綠化容積率、周邊環境等輔助考慮房子的優劣。
2、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拾』 經濟法的小問題
逾期:超過要約有效期的承諾,稱為遲到或逾期承諾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但B的確是逾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