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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性質

發布時間:2021-01-16 02:42:32

經濟法責任的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三點特徵: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經濟法法律性質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五個特點如下: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3]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經濟法責任

網路-經濟法

Ⅱ 初級會計怎麼學習

學會計要先了解以下幾點:

1、首先要知道會計工作與單位性質密切相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不一樣的,各個行業之間也有很大差別,所以你首先要定下來准備從事哪個行業的會計工作;

2、會計核算就是如實反映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內容,這樣,那就可以從了解該行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入手,了解單位所有的經濟活動的來龍去脈;

3、把你學到的理論知識,和單位的經濟活動實際情況,加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緊密結合起來;

4、虛心向有實踐經驗的老會計學習,不懂就問。當然問那些你發現工作實際與理論不盡相同的地方、自己弄不明白的地方。提問題要一個一個地提,千萬不能急於求成;

5、會計業務方面,將會計原理聯系工作實際,明白會計賬戶、會計科目和借貸關系等基礎知識;學習《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一般核算方法;根據你單位的實際情況,學習好相關會計制度和財務准則;

學會計先從哪裡入手?必然是會計基礎,財經法規和會計電算化。特別是會計電算化,更加註重實操,這對於以後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時候特別重要,沒有人會讓你在工作中背誦理論知識,但是操作技能無時無刻不在考驗你。

1、熟悉會計和計算機的基礎知識本課程要求在基礎會計、企業財務會計、計算機基礎等課程開出後進行。學生進入本課程學習前已經了解了會計原理及實務、計算機軟體操作及硬體使用等相關知識並具備了文字錄入的基本技能。如果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掌握還有欠缺的話可能會影響到本課程的學習。

2、細心比較電算化和傳統手工處理業務的異同手工會計和電算化會計有很多相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較兩者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通過觀察比較、操作流程、會計電算化的優越性有更加深刻的認識。

3、一個人學習、復習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是與別人溝通交流就不同了,當你遇到問題時你可以去問一下別人,也可以聽聽別人對同一個知識點的不同的理解,加快你的學習進度。而且每天在騰訊課堂都有會計知識點講解,不是真心想學習的就不要來了。

4、充分利用上機練習提高操作技能會計電算化是一門操作性強實踐動手能力要求高的一門課程所以科學合理的安排理論學習和上機實驗是十分必要的。要充分利用有限的上機時間完成每一個功能模塊的操作練習而且盡量做到反復進行練習以便達到不但會用而且熟練地效果。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Ⅲ 喬老爺子的經濟法考試

1.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本質是 發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2. 法的淵源 又稱法律形式 是指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即由不同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發的類別。
3. 法對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適用於哪些人。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組織,根據世界各國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效力規定,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屬人主義,即凡是本國人,不過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受本國法律約束,而對在本國的外國人則不適用。二是屬地主義,即一國法律對她所管轄的領土內的一切人有約束力,而不論他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本國人在外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約束。三是保護主義,指只要損害本國利益,不論作為人的國際與所在地域,都受到本國法律約束。四是結合主義,即以屬地為主,與屬人注意,保護主義相結合。(我國也採用這一原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法律對外國人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適用問題;二是對在中國境外外國人的適用問題。
4. 法律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5. 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經濟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干預和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原則是:①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②社會本位原則③經濟公平原則④經濟效益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則。
6.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協調經濟發展運行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7.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可以按照其發生與當事人的意志有無關系,氛圍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兩類。
8. 一裁終局制原則:仲裁適應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兩審終審原則: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10.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並且具有一定法律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11. 按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劃分:企業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這是現代企業的劃分方法,考慮企業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企業的所有權性質。
12. 廠長負責制: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生產決策和經營管理由廠長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的一種企業內部領導制度。
13. 個人獨資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4.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還應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自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15.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①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②有書面合夥協議 ③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6.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夥人退夥等法定事由,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即由全體合夥人共有。對合夥人財產的佔有、適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合夥人退夥以後,並不能解除對於合夥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
17.
18.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一般認為,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並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19. 按照公司之間的公之和依附關系劃分①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掌握其他弓雖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過協議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其他公司經營活動的公司②子公司又稱為被控股公司,由指受母公司控制,但是自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
20.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分為 ①人合公司:以股東個人的信用為基礎而建立的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 ② 資合公司:以資本的結合為信用基礎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 ③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一種既具有人合性質又具有資合性質的公司,如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具有人合兼資合的性質)
21. 有限責任公司:指由一定數額的股東共同出自,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2.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①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一下的股東,也可以只有1個股東);②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分期繳納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繳足) ③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稱,建議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⑤ 由公司住所
23. 董事會的職權其中最重要的三點:①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反感 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機器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24. 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是指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任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5. 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①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②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及經理 ③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
26. 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
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②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那個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7.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8.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①發起人符合人物(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總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②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500萬 ③股份發行,籌辦是想符合法律規定 ④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 ⑥由公司住所。
29.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0.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必要而分為
①諾稱合同: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買賣合同)
②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款合同)
31.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
①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合同(租賃合同)
② 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合同(贈與合同)
32.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於對方協商的條款。
3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家中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4.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識表示,目的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處於合同的准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35.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小李的意思表示。(猶豫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在要約大道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6.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具有一下情形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
37.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8.合同自始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導致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是無效的,就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9.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行使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反對』『阻止』他人形式權利,但他人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消失。①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予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②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③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有後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或者有可能喪失履約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40.代位權的成立條件:①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期債權②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③債務人不積極行使權利已危及債權人的債務④債務人已陷入遲延履行
41.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42.保證范圍:寶庫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券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3.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范圍.保證期間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
44.質押合同的俄生效的幾種情況:
①質押合同自物質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②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股份,知識產權出質的,應該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起生效。
45.提存:是指由於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46.提存的原因: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遲延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47.預期違約: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的違約。
48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①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繼續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②採取補救措施: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性質一級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才去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 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越線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⑤定金(具有擔保方式和違約責任形式的雙重功能)
49.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時間,包括:①自然災害,例如火災,地震等②政府行為,例如政府徵用,發布新政策法規等③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戰爭等。

Ⅳ 初級會計要考哪些科目

學會計要先了解以下幾點:

1、首先要知道會計工作與單位性質密切相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不一樣的,各個行業之間也有很大差別,所以你首先要定下來准備從事哪個行業的會計工作;

2、會計核算就是如實反映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內容,這樣,那就可以從了解該行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入手,了解單位所有的經濟活動的來龍去脈;

3、把你學到的理論知識,和單位的經濟活動實際情況,加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緊密結合起來;

4、虛心向有實踐經驗的老會計學習,不懂就問。當然問那些你發現工作實際與理論不盡相同的地方、自己弄不明白的地方。提問題要一個一個地提,千萬不能急於求成;

5、會計業務方面,將會計原理聯系工作實際,明白會計賬戶、會計科目和借貸關系等基礎知識;學習《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一般核算方法;根據你單位的實際情況,學習好相關會計制度和財務准則;

學會計先從哪裡入手?必然是會計基礎,財經法規和會計電算化。特別是會計電算化,更加註重實操,這對於以後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時候特別重要,沒有人會讓你在工作中背誦理論知識,但是操作技能無時無刻不在考驗你。

1、熟悉會計和計算機的基礎知識本課程要求在基礎會計、企業財務會計、計算機基礎等課程開出後進行。學生進入本課程學習前已經了解了會計原理及實務、計算機軟體操作及硬體使用等相關知識並具備了文字錄入的基本技能。如果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掌握還有欠缺的話可能會影響到本課程的學習。

2、細心比較電算化和傳統手工處理業務的異同手工會計和電算化會計有很多相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較兩者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通過觀察比較、操作流程、會計電算化的優越性有更加深刻的認識。

3、一個人學習、復習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是與別人溝通交流就不同了,當你遇到問題時你可以去問一下別人,也可以聽聽別人對同一個知識點的不同的理解,加快你的學習進度。而且每天在騰訊課堂都有會計知識點講解,不是真心想學習的就不要來了。

4、充分利用上機練習提高操作技能會計電算化是一門操作性強實踐動手能力要求高的一門課程所以科學合理的安排理論學習和上機實驗是十分必要的。要充分利用有限的上機時間完成每一個功能模塊的操作練習而且盡量做到反復進行練習以便達到不但會用而且熟練地效果。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Ⅳ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Ⅵ 合同義務 分什麼主行為從行為

1.主法復律行為是指在兩制個有聯系的法律行為中,不依賴於他行為而可獨立存在的法律行為;而須依賴於他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就為從法律行為。
2.區分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的主要意義在於:從法律行為的命運決定於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存在,從法律行為也不能存在。
3.比如甲乙簽訂借款合同,丙為乙提供擔保簽訂了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為,擔保合同則是從法律行為。

Ⅶ 企業法的部門法屬性

給你一篇較權威的論述吧

企業法是經濟法的一個子系統或亞部門法,它應該是具有經濟法本質屬性的關於國家運用宏觀調控手段規制企業行為的法律規范系統,它與規定企業組織及其行為方法的公司法、合夥法等民商法有著本質區別。
首先,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它應具備經濟法的本質屬性。企業法是產生於市場經濟時代的新興法律規范群,它體現的是國家干預企業行為的意志,具有社會本位的根本特徵;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規制私法領域的更高層次的法。我國現行企業立法中實際包含有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一類是體現意思自治和權利本位的民商法規范;另一類是體現國家干預和社會本位的經濟法規范。這兩類規范的性質不同,作用不同。作為經濟法規范的企業法必須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以社會整體利益和經濟與社會的良性發展為立法宗旨,以保障經濟公平和法律公平為:自接目的,以宏觀調控為主要手段,是對企業行為進行促進、引導、干預的法律規范體系。而作為民商法規范的企業立法則體現民商法的本質屬性,以企業個體權利的確立為立法宗旨,以保障權利自治、意思表示真實為直接目的,以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為基本原則,是對企業行為予以充分法律保障的規范體系。這兩類規范對於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經濟法規范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必須建立在民商法已進行的調整之上,是對已經取得市場經濟主體資格的企業行為的特殊調整;而民商法規范作為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規范,主要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規則,是關於企業主體資格及其行為的基礎性規定。

其次,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體現的是經濟法律關系特徵,它所調整的是國家對企業的規制關系,政府始終作為一方當事人參加企業法律關系,是企業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自接承擔者。而在民商法中有關企業組織與行為的立法主要是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徵,國家並不直接成為其法律關系的主體,僅對企業進入市場的主體資格和游戲規則進行設定,其後便居於裁判者的地位,即便是在公司法中規定有公司登記制度,政府也僅對公司設立進行形式性審查以確定其主體資格,並不為當事人直接設定權利義務。這里特別值得說明的是,市場主體是一定的,市場主體的基本資格也是一定的,但因市場主體的組合形式不同或市場主體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同一主體便具備了不同的「身份」,從而享有不同性質的權利並承擔不同的義務,自然人如此,法人亦如此。眾所周知: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平等的,其行為能力則因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而分為三種情況,但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卻並不是僅僅只適用於民商法領域,公民一旦具有權利能力便可以參加多種法律關系。其行為能力則是山不同的法律部門加以規定的,如民法上的公民行為能力依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加以確定;行政法上的公民行為能力除依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外,還需對其從事的職業乃至受教育程度等加以確定。因此,權利能力作為自然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基礎一旦由民法作出規定便可以適用於任何法律部門,它是對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而行為能力則不然,它作為具體享有權利並實際承擔義務的資格,則是與權利義務的性質直接相關的,所以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依其本質作出特別規定,但其他法律部門對於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都是以民法規定為基礎的。法人作為法律上的擬制主體,與自然人一樣要有取得其法律人格的一般條件,這便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它是對法人主體資格的基礎規定,是所有法人均應平等享有的主體資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平等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的平等。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樣,法人的行為能力亦需根據其參加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而作出不同規定,山於法人的情況復雜、千差萬別,不可能像對自然人的規定那樣簡便,而需根據法人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規定;但各部門法關於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定同樣也是建立在民商法的規定基礎之上的,經濟法中對於市場主體資格的限定也正是在民商法賦予的法人權利能力基礎之上設定的特殊條件。所以,市場經濟主體是一定的,其主體資格是平等的,但因相同的主體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行為能力不同、參與法律關系的條件不同便享有了不同性質的權利並承擔不同的義務,自然人如此,法人亦如此。並不能簡單地認為賦予主體權利能力的法律與限定其行為能力的法律必須同屬一個法律部門,同一主體因為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其行為受到不同法律部門的調整是現代社會極為正常的現象。 因此,並無必要區分所謂的「經濟法人」與「法人」。[3]

第三,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子系統是學理上的分類而非指某一個或幾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文件。它是學者們為了進行研究而作的學理分類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條款。在一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幾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現象大量存在,這正是可以由學者們區別不同法律規范的性質,研究其產生發展的規律並建立相應的理論體系以指導立法健康發展的前提,區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概念的目的,也正在於發現法律規范的不同本質屬性,是學者們進行理論研究所作的基礎性工作。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認為:中國目前的企業立法實際上包含有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即民商法規范和企業法規范,這兩類規范的作用是互相補充但不可相互替代的。過去在我國由於對企業立法規範本身缺乏深入的研究從而導致了立法的混亂,在本應屬於民商法規范的部分不能貫徹平等、自願、意思自治原則,用政府幹預的思路進行企業組織和行為的一般立法,先設定國家經濟管理秩序,再考慮企業應如何在已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而在應屬於經濟法規范的部分又不能充分體現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不能站在規制市場主體運作方式的高度進行立法,將政府職能設定於一些瑣碎的管理事務之中,這種現象在我國的幾個國有企業立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其結果是企業得不到充分的主體權利,政府的干預也軟弱無力,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始終理不清、調不順,企業改革的步伐越邁越沉重。因此,區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明確企業法的概念與性質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重大意義,絕不是閉門造車式的空談。

Ⅷ 什麼是國際經濟示範法,其性質是什麼

輔助淵源,供參考和行為指導

Ⅸ 經濟法的法域屬性是什麼

指的是經濟法屬於那個領域的。咱們的論文主要是討論經濟法它屬於公法性質還是屬於私法性質還是屬於第三法域的問題

Ⅹ 從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廣義上兩個角度看經濟法律關系特徵有哪些

第一, 經濟法律關系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

法律關系內。

第二, 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容家意志與社會組織的其他社會個

體的意志直接協調並結合的法律關系。

廣義上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有其他一些特點,如以下兩點。 第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多為「組織」,個人只有在法定情

況下,在參加生產經營性質的經濟關系時,才能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

第二, 經濟法律關系一般採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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