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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撰寫合夥協議

發布時間:2021-01-15 15:22:40

① 《經濟法基礎》全真模擬測試題試卷(一)一,名詞解釋 1訴訟時效2合夥協議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② 經濟法的一道考題(50分)

1、B不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合夥人;

2、E是本縣地稅局局長,公務員不得經商,不能作為合夥人;

3、企業名稱為「洪亮服裝經營部」,應當有「普通合夥企業」字樣;

4、合夥協議必須載明的事項不全,欠缺以下條款見下: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5、設立登記時遞交文件不全,缺少登記申請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6、縣工商管理局於9月20日電話通知不正確。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可以看出,從時間上看,已過20日的期限;
從答復的形式看,應當書面通知,而非電話。

③ 經濟法作業。。作業啊

(1)趙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乙公司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錢某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夥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
②孫某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於合夥協議未對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夥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
①普通合夥人趙某、錢某、王某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退夥的有限合夥人李某以其退夥時從甲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趙某、錢某、王某決定甲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孫某在甲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有限合夥人李某當然退夥,甲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夥人,甲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記得採納和給分啊...

④ 急求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這個是什麼經濟法,我只學過初級的,這個不是太懂

⑤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合夥) 急~~~~

劉某與張某的5000人民幣的合同沒有效力。因為該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屬於《合同法》裡面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附:無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是雙方的合意,這種合意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詐、脅迫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因而是無效的。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一無效的原因由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構成。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必須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兩方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本質上仍是非法,所以是無效合同。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極少數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合同,不僅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這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⑥ 經濟法案例:甲、乙、丙三人組建一合夥企業。合夥協議規定:甲出資50萬元,乙出資30萬元,丙出資20萬元

1\符合法制律規定
2、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企業解散了,但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甲在退夥前就形成了債務,所以甲有無限連帶責任,乙和丙承擔連帶責任肯定沒跑了,丁在入伙時甲和丙已說明了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所以丁也要負連帶責任。
3、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要求還款,甲乙丙丁還過了可以按照約定內部分擔,沒有約定可以協商,沒有協商可以按出資比例,沒有出資比例就平均分擔。
謝謝!

⑦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什麼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基本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麼合夥就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夥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在合夥協議上簽字。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范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為合夥。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夥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2.合夥人共同經營是合夥不同於公司的又一特徵,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夥,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於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夥,而是其他法律關系。所以可以說,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系,合夥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於此而產生的。當然,有限合夥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參加合夥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夥事務。
3.合夥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夥還是商事合夥,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屬於商事合夥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合夥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則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日益普遍,合夥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夥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於合夥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夥並未因此退出歷史舞台,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夥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夥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如美國統一合夥法,一方面將合夥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夥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夥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這主要表現在合夥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當然,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麼高,團體的屬性沒有法人那麼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級的組織形態,那麼合夥則是一種低級的組織形態。

⑧ 一個投資人,和朋友一起舉辦合夥企業,請問如何辦理,在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 關於經濟法

您好,合夥辦企業有很多細節需要提前做好約定,免得到時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建議委託律師代寫合夥協議。

⑨ 經濟法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該約定不符合法抄律規定,依合夥企業襲法規定,各合夥人應當共同經營、共擔風險,丙丁無權過問企業事務的約定損害了二人的基本權利。
2、甲的行為不符合入伙、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規定。
3、鄭的合夥人雙方若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該行為雖違法,但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一旦被追認仍為有效行為。

⑩ 經濟法中的合同企業法案例,急求啊~~~要詳細的解答~

首先感謝你的信任把這個問題交給我來回答。呵呵,不過,我倒覺得像個考題哦。現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合法。在出資協議里約定即可。
(2) 合法。
(3) 同(1)。
(4) 不合法。合夥企業可以約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約定一方不分配。約定與李某無關違反合夥企業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權利義務一致基本法律原則。
(5) 不合法,除非合夥人另行協議約定。但如果未約定合夥期限,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的可以退夥,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
(6) 該商標作為合夥企業出資即屬於合夥企業,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以合夥企業名義轉讓的有效,以自己名義轉讓的均無效。
(7) 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活動的,應當具體情況對待。如果沒有損害合夥企業利益和使用合夥企業資產,盈虧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擔。如果王某拒絕承擔,周某、李某不予理會相對方就可以了。
(8) 不合法。違反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競業限制。責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9) 無效。有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0) 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夥企業,清算處理債務。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兩合夥人均要求接替的,可以由王某選擇接替人並通知另一位合夥人,若唐某出價高,仍然由王某選擇,三人也可以約定競價高者得。
(11) 現合夥企業全部合夥人均可以成為被告。原因是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外相互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 不負責。
(13) 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夥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請求人民法院對唐某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執行;主張唐某合夥份額的,不應支持;李某願意以同樣價格繼受唐某份額,該份額歸李某。
(14) 無法律效力。
(15) 合夥企業債務應先合夥企業財產清償,李某的主張合法有效;按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平均分擔,周某隻願意承擔2萬元的,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周某追償,或者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16) 李某和周某仍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鄭某的主張超過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可以拒絕承擔,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按照仲裁協議提起仲裁的,及時主張訴訟時效保護理由,不主張的仍然得承擔,因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員會不得依職權主動詮釋訴訟時效期間。
上述解答,如還不清楚,請查閱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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