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票據丟失後的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的什麼...
利害關系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就是指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所謂利害關系人不明,是指與申請事項有權益關系的人有無不明,或者該利害關系人是誰不明。
B.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C.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D.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E. 經濟法案例關於票據法案例,請大神幫助解答一下,謝謝
答案如下:
銀行承兌匯票
2.不影響。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內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容地為付款地。
3.無效。《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因此,民辦學校不能成為擔保人。因此,不論公私學校均不得成為保證人。
4.背書成立。但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未支付對價。
6.F享有票據權利。因支付對價。為善意持票人。
7.B的抗辯不成立。對B,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對c的抗辯成立,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F.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G. CPA經濟法票據法 中 前手 的概念
你可能想的太單一了。
A B C
A出票人,B持有人。你是說是這種情況。
現在A出票人,B是A的後專手,B可以轉讓票屬據給C啊,如果站在C的角度,AB都是C的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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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還可以再轉給D,D還可以轉給E。前手就多了,除了A外,其他前手,是不可能叫出票人的。
H. 經濟法票據再追索權問題
因為A是票據的出票人,根據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對支票持票人承諾付款的期限是6個月專。屬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這時,B公司雖然行使再追索權,但適用17條第2款,即上款規定。你仔細看第十七條第(四)款: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記住: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證據: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票據法上,出票人與前手是分開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如你認可,不知能否推薦為優質答案。網上能准確回答的應該不多的。
I. cpa經濟法中票據法 這和概念不矛盾嗎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專現階段,屬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CPA,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簡稱為CPA,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CPA為中國唯一官方認可的注冊會計師資質,唯一擁有簽字權的執業資質。綜合看來是證券法,公司法難度較大。
J.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