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經濟法有關問題
1合同成立時間是2005年1月26日。雙方最後達成合意的時間。
2、應當由A公司承擔責任,依據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容合同公約》第四十二條(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 程式或其它規格。 即B公司不用承擔責任。
② 請教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問題
(一),請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類:
第一類是國際條約主要有: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兩項保留: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2,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類是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華沙---牛津規則》。對於前者,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類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二),這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的效力如何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怎樣?
解答: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最重要淵源。我國和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該條約的適用,即使沒有約定也適用該公約。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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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完整的法理簡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三是 有關的國內法。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我國對該公約的態度是:基本上贊同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以下兩項保留: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或以書面來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這就是說,無論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認為是有效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是有抵觸的。因此,我國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此提出了保留。我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採用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2、關於《公約》使用范圍的保留。
《公約》在確定其使用范圍時,是以當事人的營業所處於不同國家為標準的,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於不同的國家,而且這些國家又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就適用於這些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即《公約》適用於營業地處於不同的締約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是同意的。
但是,該公約又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分處於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的所屬國家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指向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公約亦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使它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適用於營業地處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在核准該公約時亦提出了保留。根據這項保留,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二、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制定於1935年,1953年做了修訂,近年來為了適用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的變化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又於1980年和1990做了兩次修改。現行的文本是1990年修訂本。該通則在國際上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和採用,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2、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合同制定的,它對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
3、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和《托收統一規則》。這是兩項有關國際貿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慣例,它們確定了在採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時,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在國際上有很大的影響,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普遍使用。此外,還有一些慣例,此處不一一列舉。
三,國內立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③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一些問題,天亮前我想知道答案
狹義而言,外匯儲備指一個國家的外匯積累;廣義而言,外匯儲備是指以外匯計價的資產,包括現鈔、黃金、國外有價證券等。
一攬子貨幣是指本幣的匯率隨著若干權重資產的加權平均值上下浮動,通常一攬子貨幣的構成是保密的。調整也沒有固定的間隔,但在一段時間內會保持相對穩定。
一般意義上的銀行(商業銀行)是經營間接融資業務的,通過儲戶存款與企業貸款之間的利息差距賺取利潤;而投資銀行(中國稱證券公司或券商)卻是經營直接融資業務的,一般來說,它既不接受存款也不發放貸款,而是為企業提供發行股票、發行債券或重組、清算業務,從中抽取傭金;此外,投資銀行還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並運用自有資本,在資本市場上進行投資或投機交易。
現在我國在證券上市方面實行的是保薦人制度,這里的「人」是法人,是有保薦資格的各個證券公司。在某公司上市後,該公司的保薦人要履行持續保薦義務。因此,券商在推薦某公司上市前,絕對有責任通過盡職調查等過程,對該資產的真實、有效、盈利能力等進行全面核查,並出具自己的保薦意見,作為上市材料的一部分申報。
美國最早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建立於1948年,此後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印度等20多個國家先後都建立起了類似的機構。現在,美國主管海外投資保險的是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這家公司直屬於美國國務院,主要負責美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其董事長由美國聯邦政府國際開發部部長兼任,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認可。
④ 一個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簡稱ICSID)是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ICSID公約)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仲裁機構。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圍,需要闡明三層含義:
(1)可以受理的爭端限於以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有些法人雖然具有東道國國籍,事實上歸外國投資者控制,如爭端雙方同意,也可視同另一締約國國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當事方之間的爭端。
(2)必須是因「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秘書長、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有權確認一項交易是否屬於「投資」的范疇。而「法律爭端」則是指「關於法律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其范圍,或是關於違反法律義務而實行賠償的性質或限度」的爭端。
(3)爭端雙方出具將某一項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書面協議,是「中心」有權登記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締約國隨時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轄的爭端的范圍。但「中心」每一項具體爭端的管轄權仍取決於締約國的具體表態和書面同意。凡當事雙方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轄的爭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東道國有權要求優先適用當地救濟外,此書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濟方法及投資者母國提供外交保護的權利。
(主要參考北大《國際經濟法概論》自考通)
⑤ 急求三個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
MIGA與美國海外投資擔保機構有什麼異同
比較FOB和FCA,哪個比較好,好在哪裡
⑥ 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1.合同沒有成立來。因為乙的還盤已自經超過了甲規定的承諾期限。超過承諾期限的還盤無效。合同在還盤到達發盤人時成立。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
2.甲有權解除合同。因為,甲的預期利益沒有得到實現。而且,乙未及時裝船已經構成違約。
3.此時,甲無權解除合同。因為是普通的雞肉,不需要在特定的時機銷售。不過,此時乙仍然存在違約行為,甲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比如適當降低雞肉價格等。
⑦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適用公約,案例中毋庸置疑的是賣方已經完成交貨,一切風險已轉移給買方,賣方不回需要承擔責任。賣方投的平答安險應是最低險種,買方如有特殊要求應在合同條款註明提高保險范圍。
你提的應該是學校的案例吧,記得去年給你解答過案例,怎麼今年還沒有財富值呢?呵呵,真正的國際貿易中哪有C公司這樣的大頭啊,C公司應該要求適用價格條款中的貨交承運人類。
⑧ 有關國際經濟法的五個問題……求解!
你這個太多了,簡略回答;
1、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各國的法律。
條約適用於內締約國之間容,公約適用於所有參與國,各國的法律適用於本國內。
2、主要是各國的企業,現在中國也允許個人進行國際貿易了,因此也有個人。一個是法人行為,一個是個人行為,一個是國際貿易的主角,一個是很少的一部分。不過也有少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也是。
3、採取什麼手段?不就是買賣嗎,就支付手段而言,有托收,信用證,保理,匯付等。各支付手段的特點,略。
4、也就是賣方的銷售合同書,主要寫商品名,數量,價格,包裝,運輸方式,保險,爭議解決條款等等。
5、了解各國法律,簽訂合同時小心謹慎,
出現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不行再申請仲裁,最後再進行訴訟。
⑨ 國際經濟法問題!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確存在較大的問題,早上出現沉船事故,下午去辦保險,不論如何講理,都會被當作涉嫌欺詐。假如說投保時間在4月12日簽訂,都還有理由申訴,還可打官司。事發後再去辦保險,哪怕有千條理由,萬條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⑩ 國際經濟法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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