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責任是不是獨立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種類有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
經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是民事賠償損失方面的責任。
完全同意,說的簡單明了
2. 經濟法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
它只調整在專國家協調本國屬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3. 論述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分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調整對象獨立性、內部獨立性、外部獨立性等。根據不同的標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關於經濟法的獨立性,自經濟法誕生之時起,爭議就從未停止。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多流派及觀點,關於經濟法的獨立性可分成兩派-否定派與肯定派,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
2、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干預說」、「協調說」等多種觀點。
3、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但具體到什麼樣的經濟關系,各派則各執一詞,尚未統一。
(3)經濟法責任是否獨立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4. 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並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不管人們對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像的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就是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實際上基本所有的法都從一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5.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取決於經濟法具有什麼特點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問題,現代法學理論已經基本形成共識。
法學理論上認為內:經濟容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它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6.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以前隸屬民商法學,現在屬於一個分支。中國現在由民法刑法經濟法三大體系,調整中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7.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並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8. 簡述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並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不管人們對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像的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就是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實際上基本所有的法都從一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9. 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