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算不算銷售(營業)收入,東奧經濟法基礎輕松過關1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而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屬營業外收入,因此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算銷售(營業)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也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准,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② 2014中級經濟法 企業所得稅 公益性捐贈 例題,高手幫忙解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所以將運輸費收入視為銷售額的一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後的5個年度內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2008年的上年虧損,也就是2007年經納稅調整後的虧損,可以在2008-2012年內進行彌補,到了2014年就超過了5年,不得再進行彌補了,所以,2014年不再扣除以前年度(2007年)的虧損60萬元(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只能這么理解)。
實際這個題目有很多的含糊之處,第1個問題中是銷售收入3510萬元,而增值稅計稅依據是銷售額,第2個問題是跨年度的問題,前面的所有數據均為2008年的數據,但然後在2013年、2014年書中出現,應該將題目時間進行修改。
③ 經濟法基礎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的問題
第一個來題目,答案明顯自錯了!
當年利潤400萬,其中已扣除了這55萬的捐款。題目自己也說了,「均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義務教育捐贈扣除限額為48萬;直接捐贈5萬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
400+(50-48)+5=407萬元
第二個題目,答案是正確的。
捐贈扣除限額為:5000×12%=600萬元>100萬元
所以捐贈的100萬可以全額扣除。同樣,這100萬已包括在利潤總額中了。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0=4980萬元
④ 接受捐贈的財產在會計中計入「營業外收入」,進利潤表,可是經濟法中規定計入資本公積是嗎
沒有你這個說法啊。
如果是資產作價入股的話對於溢價或許會進資本公積。
⑤ 經濟法基礎中捐贈有30% 和12%兩個限額比例,如何區分使用做題時答案都是會計利潤的12%,不懂啥時用哪個
個人所得稅捐贈的扣除標準是30%
企業所得稅捐贈的扣除標準是會計利潤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