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經濟法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㈡ 國際經濟法專業國內大學的排名
1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5★ A++ 1 1 73
2 武漢大學 5★ A++ 1 1 73
3 中國政法大學 5★ A++ 1 1 73
4 中國人民大學 5★ A++ 1 1 73
5 廈門大學 4★ A+ 1 1 73
6 北京大學 4★ A+ 1 1 73
7 華東政法大學 4★ A+ 0 1 73
8 西南政法大學 4★ A+ 0 1 73
9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4★ A 0 1 73
10 大連海事大學 4★ A 0 1 73
㈢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和國際法三者之間的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2、權利與義
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商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
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3、客體的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
而國際經濟法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㈣ 國內考研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法及海商法
都很好。國經最難。國私次之。國公相對簡單些。
國經廈門大學師資力量內最強,你看容國際經濟法學會多少會員都是他們家的。
國公是武漢大學最好。這個沒得說。但是你要看還有哪些人是王鐵崖的學生,這些人很能說明實力。
黃進是中國第一位自主培養的國際私法博士,國際私法泰斗韓德培教授的門生,他的學生在清華、人大都是教授了,他現到法大了,你可以預見法大國際法的前景,肯定會超過國內任何一所大學。如果你有實力和勇氣,可以考慮考法大,錄取率比北大高,也比北大有前景。
㈤ 全國近幾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際經濟法概論試題和答案
全國2006年4月國際經濟法概論試題
課程代碼:00246
一、中國律法網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下列各項中,屬於公平互利原則初步實踐的是( D )
A.互惠待遇 B.最惠國待遇 C.對等待遇 D.非互惠的普遍優惠待遇
2.下列選項中,屬於南北合作原則實踐的是( B )
A.七十七國集團 B.科托努協定 C.東盟 D.南方共同市場
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交付貨物必須( A )
A.與合同約定相符 B.同時轉移所有權 C.同時轉移風險 D.同時得到買方的貨款
4.關於信用證支付方式的基本特點,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D )
A.開證銀行負次要付款責任,買方負首要付款責任
B.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單證是否實質相符
C.信用證受買賣合同制約
D.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單據業務
5.屬於GATS的「一般義務和紀律」的選項是( A )
A.最惠國待遇 B.國民待遇 C.市場准入 D.附加承諾
6.我國對於制定、調整和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准入目錄進行規定的法律是( D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C.《外資企業法》 D.《對外貿易法》
7.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技術的受方外,技術的供方及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該技術的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是( A )
A.獨占性許可合同 B.普通性許可合同 C.排他性許可合同 D.交叉性許可合同
8.《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是( B )
A.最高標准 B.最低標准 C.最惠國待遇標准 D.國民待遇標准
9.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不得少於20年。該期限( B )
A.從授予日起算 B.從申請日起算 C.從審查日起算 D.從發明日起算
10.根據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判斷技術進出口的標準是( C )
A.當事人的國籍 B.合同的約定
C.技術進出中國國境 D.技術進出口合同的審批機構
11.根據《華盛頓公約》,下述關於「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管轄權的論述,正確的
選項是( C )
A.中心受理資本輸出國與其國民間因投資引起的法律爭端
B.中心受理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公司之間因投資引起的法律爭端
C.中心受理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間因投資引起的法律爭端
D.中心受理東道國政府與其國民間因投資引起的法律爭端
12.直接參與型國際銀團貸款與間接參與型國際銀團貸款的重要區別在於( D )
A.間接參與型由代理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
B.直接參與型各銀行承擔連帶責任
C.直接參與型各銀行必須分別與借款人進行談判
D.間接參與型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後,將部分貸款轉讓給其他參與行
13.下列有關歐洲貨幣貸款的說法,正確的是( B )
A.歐元區的銀行發放的歐元貸款 B.貸款銀行以其非所在地國貨幣貸款
C.中國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D.貸款銀行受到貸款貨幣發行國的法律管制
14.國際貨幣牙買加體系與布雷頓森林體系的重大區別在於( D )
A.採取黃金-美元本位制 B.採取固定匯率制
C.廢除特別提款權制度 D.黃金與貨幣脫鉤
15.浮動抵押與一般物權擔保的區別在於( B )
A.浮動抵押的債權是不確定的 B.違約行為發生前,浮動抵押的資產是不確定的
C.一般物權擔保的債務人是不確定的 D.浮動抵押的效力是不確定的
16.下列有關無追索權項目貸款的說法,正確的是( B )
A.貸款人向舉辦項目的主辦人貸款
B.以項目產生的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
C.貸款人對除項目主辦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無追索權
D.風險低,貸款人比較願意接受無追索權項目貸款方式
17.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征稅,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是( C )
A.國籍原則 B. 居住地原則 C.固定基地原則 D.密切聯系原則
18.居住國對其居民因來源地國實行減免稅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稅額視為已經繳納,從而給予抵免的方法稱為( D )
A.免稅法 B.限額抵免法 C.間接抵免法 D.稅收饒讓抵免
19.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與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的區別在於( B )
A.課稅對象不同 B.納稅主體的非同一性
C.征稅期間不同 D.稅收性質不同
20.歐盟的宗旨是( D )
A.建立關稅聯盟 B.建立經濟與貨幣聯盟
C.建立政治聯盟,並制定歐盟憲法 D.建立經濟與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二、中國律法網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21.下列有關國際經濟法的各種說法,正確的有( ABE )
A.國際經濟法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
B.國際經濟法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C.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私法的一個分支
D.國際經濟法是內國經濟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E.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跨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
2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BCDE )
A.和平共處原則 B.公平互利原則 C.經濟主權原則
D.全球合作原則 E.有約必守原則
23.關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BCE )
A.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家的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B.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條款的效力、慣例的效力
C.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適用《公約》
D.適用於國際電力、船舶買賣合同
E.不適用於補償貿易合同、來料加工合同、來件裝配合同
24.關於《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CDE )
A.《通則》是國際公約,但不具有強制性
B.因其制定者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故《通則》是國際公約
C.《通則》適用於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內的各類國際商事合同
D.《通則》以示範法的形式供當事人選擇適用
E.《通則》以示範法的形式影響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
25.關稅的徵收方法包括( ABCD )
A.從量征稅 B.從價征稅 C.混合征稅
D.選擇征稅 E.附加征稅
26.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類型,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BC )
A.中國境內某律師事務所為美國境內某公司在中國投資提供法律意見書屬於跨境交付
B.一日本公民到中國某中醫院就醫屬於境外消費
C.中國銀行到新加坡設立分行屬於商業存在
D.中國一武術運動員到瑞士利用業余時間傳授中國武術屬於商業存在
E.中國公民到歐洲留學屬於自然人流動
27.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BE )
A.產品的進口數量激增
B.進口數量激增是由於未曾預見的發展和成員履行世貿組織義務的結果
C.進口激增是出口方傾銷的結果
D.進口激增是出口方補貼的結果
E.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28.特別提款權採用「一籃子」貨幣定值。目前據以定值的貨幣包括( BCDE )
A.法郎 B.美元 C.日元
D.歐元 E.英鎊
29.在國際稅法中,關於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正確的表述是( ABDE )
A.經合組織範本強調居住國課稅原則
B.聯合國範本強調來源國稅收管轄權原則
C.經合組織範本與聯合國範本均為國際多邊條約
D.經合組織範本與聯合國範本均規范雙重征稅問題
E.經合組織範本與聯合國範本均為示範法
30.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進行征稅的權力,表現為( ACD )
A.公民稅收管轄權 B.法人稅收管轄權 C.居民稅收管轄權
D.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E.營業活動所在地稅收管轄權
三、中國律法網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32.簡述GATS法律體系的構成。
33.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四、中國律法網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如何理解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35.試述協調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常設機構原則」。
五、中國律法網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5分)
36.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11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
(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為什麼?
(2)中國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為什麼?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為什麼?
(4)若其中有1.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㈥ 國際經濟法與海商法的區別,還有具體利弊分析
海商法是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分支。
國際經濟法是個廣義的概念,包含涉及國際經濟、貿易、商業的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法的總稱,它沒有國內立法。而海商法是種特別法,也有國內立法,主要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等。海商法也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狹義的海商法指國內立法,廣義的海商法還包括海上運輸國際公約和國際航運慣例。
補充:既然有爭議,這位白色碎米芥朋友,你怎麼就能確定海商法不是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呢。目前海商法在我國的性質定為「涉外民商事法律」,而我國沒有獨立的商法,所以實際上就是民法的特別法,這點和英美法系不同,因為他們大多是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是部狹義海商法,沒錯,我已經說過了,狹義的海商法是指國內立法。但是廣義的海商法的淵源和國際經濟法是差不多的。在我國沒有出台海商法之前,研究海上運輸的法學專業就叫做「國際經濟法專業」,後來1993年我國實施《海商法》之後,就有專門的「海商法專業」了,但是原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或者國際商法專業並沒有取消海商法的課程,也保留了海商法的研究方向。
國際教委將海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是因為我國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區別(我們民商合一,人家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擁有海商法的國內立法,而國際經濟法無法進行單獨的國內立法,只能通過接受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的方法來變相進行國內立法。這也是二者的區別之一。
研究一下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會知道,它已包含了海商法眾所調整的對象范圍。
補充一下:就業的話,我個人認為海商法更好一些。海事海商律師掙得相當多。
㈦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狀況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麼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範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於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並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㈧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
㈨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交錯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有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又用以調整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涉及經濟領域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進一步作一比較,還有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大有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與各類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之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
第二,客體的區別: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諸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為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既突出了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
第三,法律規范的淵源大有不同:國際公法淵源主要是各種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各種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同時大量吸收了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在部分內容上雖互相滲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為用,但整體上畢竟不能相互取代。它們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兩者具有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客體的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三,調整的方法不同: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主要通過沖突規范間接調整國際民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它直接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兩者可以相互為用,但從整體上說,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聯系和區別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分別制訂的有關經濟方面的各種國內立法。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用以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種是「涉外涉內統一」,即某些法律規范既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另一種是「涉外涉內分流」,即某些法律規范只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而不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或者相反。
此外,還有一些國內法,雖然也用以調整涉外關系,但卻不具備經濟性質。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確認各國(特別是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是國際經濟法整體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須注意排除來自西方某些強權發達國家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藐視弱小民族東道國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排斥或削弱這些法律規范對其該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另一種是:誇大強權發達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權威性,無理擴張或強化這些法律規范對該國境外涉外經濟關系的管轄和適用。「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這兩種現象,貌似相反,實則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強權 觀念和霸權政策,乃是它們的共同基礎。
國際經濟法和各國經濟法都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兩者的聯系十分密切:1主體都包括國家和私人。2所調整的關系都包括橫向和縱向的經濟關系3法律淵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民商法律規范和以服從國家主權為特徵的強製法律規范。
區別:1主體的區別,各國經濟法的主體一般都限於該國私人 該國政府和進入該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外國私人。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和各國私人。
2客體的不同。各國經濟法主要調整該國境內私人、該國政府和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調整范圍比國內經濟法大得多,但不包括一國的國內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各國經濟法的淵源限於國內法規范。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規范,其中的國內法規范僅限於各國的涉外經濟法。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訂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自然人、法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是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不屬於國際公法范疇,也不屬於國際私法(法突法)或各國經濟法的范疇,而是自成一類。其獨特之處在於:
第一,它的確立,並非基於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第二,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於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
第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某一項現
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採用,也可能有所增刪。
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於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藉助於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國際經濟法這一跨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海事法以及國際經濟組織法等若干大類。每一大類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較小的專門分支和再分支,從而使國際經濟法這一邊緣性綜合體日益發展成為內容十分豐富、結構比較完整的、獨立的學科體系。
㈩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10)國內法和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擴展閱讀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