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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

發布時間:2021-01-11 22:56:18

⑴ 國際經濟法主體與國際法主體的區別是什麼

國際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和法人)。
最大的區別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像自然人、法人和經濟組織這些私法主體。

⑵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的關系

主流觀點:
國際公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是最典型的國際法
國際私法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二說,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客體或事實涉及外國),最典型的國際私法是沖突法,還包括國際經濟法中的調整平等主體民事關系的國際條約、慣例(這些條約和某些慣例同時又是國際公法)
根據Jessup的觀點,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
因此:三者之間的關系既並列又交叉

⑶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3)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擴展閱讀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⑷ 簡述國際經濟法在我國開放性經濟建設的作用

(一)可以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近年來,外商在中國投資日益增多,認真學習、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有利於我們簽訂好融資和其

他引進外資的合同,有利於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而更好地引進外資。
(二)可以從法律上保障引進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而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引進方既要防止對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條款,又要遵守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而學習國際經濟法,就可以使我們正確簽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進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發展國際經濟合作。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已開展了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合作開采自然資源、土地批租、發行B股等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合作,這些都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只有學好國際經濟法,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經濟建設。
(四)可以及時為我們合理處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國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 這不僅涉及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按什麼法律程序和規則去解決這些爭議和糾紛;甚至還要考慮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們的城市真正成為萬商雲集的國際都市。 (五)有利於我國涉外經濟法制建設。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高度計劃經濟的政策,很多經濟貿易政策及其體制同國際慣例或國際習慣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中,如果我們不僅善於總結和正確運用本國的法制建設經驗,而且也善於從國際經濟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膽地學習和借鑒一些國際經濟法原則和規則以及國際慣例,使我國的法規、政策及其通常的經濟貿易做法盡快向公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靠攏,這對於加快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盡快形成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⑸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多元化,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 國際經回濟法所調整的對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范圍的經濟關系即國 際經濟關系,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 而且還包括不同答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
望採納

⑹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回以調整國際經答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後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後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⑺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它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有什麼關系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

⑻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⑼ 簡述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

主流觀點:國際公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是最典型的國際法國際私法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二說,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客體或事實涉及外國),最典型的國際私法是沖突法,還包括國際經濟法中的調整平等主體民事關系的國際條約、慣例(這些條約和某些慣例同時又是國際公法)根據Jessup的觀點,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因此:三者之間的關系既並列又交叉

⑽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後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後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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