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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要約邀請例題

發布時間:2021-01-11 18:01:54

① [CPA經濟法 合同法總則]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案例

1.不是取決於法官來。要約,有自源己的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被告的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這里只有標的物,其價款和數量都不確定,即內容不確定,所以不構成要約,只是要約邀請。是希望看到函電的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如果這題中沒有說\"將派人前往購買\",也仍舊是要約邀請,不是要約。因為被告的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這里只有標的物,其價款和數量都不確定,所以不構成要約,只是要約邀請。

②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專業人士的答案~~~~~~~~~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③ 經濟法合同法則案例分析題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專受要約人屬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④ 關於經濟法中合同法中要約的案例

紅糖的好處在於「溫而補之,溫而通之,溫而散之」,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溫補。紅糖所含有的葡萄糖釋放能量快,吸收利用率高,可以快速的補充體力。有中氣不足、食慾不振、營養不良等問題孩童,平日可適量飲用紅糖水。受寒腹痛、月經來時易感冒的人,也可用紅糖姜湯祛寒。對老年體弱,特別是大病初癒的人,紅糖亦有極佳的療虛進補作用,老人適量吃些紅糖還能散瘀活血,利腸通便,緩肝明目。

⑤ 經濟法合同法例題,求解答!

1是要約邀請 因為內容不具體明確
2是要約 因為明確了數量
3新要約 新的要求
4 9月15號意思表示構成承諾 同意價格 願意購買
5 9月20合同成立 因為承諾到達合同成立 撤回無效

⑥ 要約和要約邀請案例分析題,求助

1、甲制衣廠向織布廠發電報的行為是要約邀請。因甲制衣廠向乙織布廠發出回電報稱:答「本制衣廠需大量黑色毛料布,如有,請附黑色毛料布樣品,我廠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只是針對黑色毛料布作出要約邀請。
2、乙織布廠的行為是否屬於要約。
3、 如甲制衣廠確定樣品,派人洽談購買事宜屬於承諾。

⑦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1.
是要約邀請,因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要約人有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時受該意思表示約專束的意思,要屬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些題目中沒有明確交代,視為不存在,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廣告是明文規定的要約邀請。
2.
是要約,傳真明確表明標的、數量、價款,表明希望與甲訂立電器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
3.
是新要約。承諾不得對要約的主要條款做出改變,而甲在傳真中對價款做出了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應當視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4.
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確表示完全認可甲提出要約。
5.
9月20日生效,因為乙的承諾於20日到達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

⑧ 關於經濟法的題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題涉及「交叉要約」的問題。所謂「交叉要約」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理論和實踐中,對「交叉要約」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爭議。但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多數意見還是認為「交叉要約」可以使合同成立,條件是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且到達雙方。
本題中,甲乙雙方同日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內容構成要約),且該要約已到達雙方,屬於有效的交叉要約,合同應成立。

2.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項為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所謂「明確具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應當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內容,一般需包括價格、數量。
本題中甲給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數量(100車)、價格(每車150元)的內容,構成要約。當然,對於本題意思表示中的數量(100車),即「車」的計量單位可能會有爭議,例如:「車」是指大卡車一車還是指小推車的一車。但這種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或根據交易習慣、合同內容推知,其不應妨礙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3.合同成立。
分析與第1題相同,屬於交叉要約的問題。且甲為履行該合同已採取了進一步的舉措,即「拒絕了其他客戶」,所以該合同應當判定成立,以保護甲的信賴利益。

4.要約邀請是:(1)甲問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2)乙反問:「你出多少錢?」。
要約是:(1)甲回答:「400元,你賣不賣?」;(2)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並不要求具體明確,只要體現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即可。
要約是指一方向特定方發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要求具體明確,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價格、數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發出要約方願意接受要約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於承諾到達發出要約方時成立。本題中,甲發出的傳真為要約,乙回復的傳真構成承諾,該承諾到達甲時,合同成立。

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據甲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題中,丙雖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且甲的要約中並未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但如果甲丙之間存在某種交易習慣(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發出傳真後,丙就自行發貨,無須丙再回復傳真),則根據該交易習慣,丙送出水泥的行為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雙方雖然尚未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甲乙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交付了9噸貨物),且乙予以接受,該合同成立。甲拒絕繼續交付的行為構成違約。

7.抵押合同於6月1日成立,於6月15日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不動產抵押自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從法理上,本題涉及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我國物權法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已承認物權合同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並由此更正了過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缺陷。根據相關法理及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⑨ 經濟法案例

要約。
依據《復合同法》的規定第十四制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農機公司把蓋好章的訂貨單交給訂貨部門,可以視為委託關系,將此貨物采購交給訂貨部門處理,農機廠在沒有改變農機公司合同情況下,當然可以視為一種承諾。
但需注意的是,農機公司訂貨合同是否有期限要求,如果期限已過,顯然要約就失效了。

⑩ 經濟法中合同法分則。怎麼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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