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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體授權取得

發布時間:2021-01-11 10:45:41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

❷ 經濟法主體與民法主體有何不同為什麼

首先說民法主體,民法主體是平等主體,即雙方地位完全平等。經濟法主體就不同了,經濟法是含有社會管理的成分的,如商業銀行法,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行政管理,管理就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就是不平等的。

❸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法無明文禁止即授權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管理、調整經濟法律關系的國家機關,對於國家機關的執法或管理行為而言,法無明確授權,則不得為。對於其他主體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一、經濟法律關系

是指國家調節或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三、經濟法律關系,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❹ 在經濟法主體責任的承擔上處於第一位的是什麼

在經濟法主體責任的承擔上處於第一位的是「本法責任」。
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責版主體的不同,可以權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這種分類在許多部門法領域都可以適用。例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產罰(沒收違法所得)、自由罰(行政拘留)、聲譽罰(通報批評)等,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在許多法律制度中,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經濟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罰款的規定。此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責任(引咎辭職)、社會性責任(產品召回)、道義性責任等,如果體現在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上,則同樣屬於經濟法責任。

❺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經濟義務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❻ 我國經濟法主體的體系是什麼

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市場規製法,財政稅收銀行法,會計法,審計法,統計法

❼ 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主體基本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
經濟法主體相關書籍
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❽ 在經濟法的主體體系中,國家稅務總局屬於什麼

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❾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❿ 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方式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人。
經濟法主體具體包括:國家專、政府及其經屬濟管理機關、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公民在通常情況下是民事主體,但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成為經濟法主體,如有應稅收入的個人即是稅法主體。因此不能籠統的把公民稱做經濟法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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