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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和金融法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1-01-11 01:05:00

A. 求助 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有什麼區別

民商法包含的東西內容很多 民商法,顧名思意,分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屬於私法領域,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民商法不同於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因為金融法主要是關於國家的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其產生的法律關系,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頗有些公法的意味,因而我認為,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應該是關於國家對證券金融方面調整的一些法律規范。主要規制國家和金融市場主體的關系。 查看原帖>>

B. 經濟法跟法學讀出來是從事什麼工作的

經濟法專業是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點。主要研究方向有經濟法總論、財稅金融法、企業和公司法、競爭法、涉外經濟法。服務於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稅和地稅部門、各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機構。
經濟法專業內容主要有:經濟法的概念和各相關范疇,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體系,經濟法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等。

法學讀出來可以從事的工作有:律師、法律顧問、會計師、審計師等財會人員、證券業從業人員等等
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C.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
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演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
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D.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的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E.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金融法這兩個專業有什麼區別急求高人解答!

我認為這不是兩個專業,前者包括了後者。
國際經濟法一般包括了:國際貿易內法,國際投資容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海商法。
估計即便在研究生階段,僅僅研究國際金融法的都不太可能——還不能那麼專。除非你的導師很專於此而且有意引導你專注於此。
總之,這二者的關系理解為「經濟」與「金融」的關系更簡單。顯然,後者只是前者的一小部分。

F. 經濟法和金融法有什麼區別

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屬於經濟法領域的。
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加以調整而制定的法,涉及到金融、財稅、公司企業、勞動、土地房地產等等

G. 什麼是國際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經濟法有啥區別急急急!!

國際金融法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間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金融法的本質屬性在於其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規律所要求的行為規則。國際金融法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l.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亦即參與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當事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國家及其有關官方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是國際金融法的特殊主體,它們不僅可以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而且,它們更是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者、實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則主要表現在他們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
2.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即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特別提款權、票據和黃金等國際間普遍接受的金融資產。作為國際金融法客體的貨幣,一般應當在國際間具有可兌換性,即通常所謂「硬通貨」。如果是不能國際上自由流通的貨幣,則其一般不能成為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國際貨幣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貨亦可成為客體。
3.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實際上包括國際貨幣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兩部分。國際貨幣關系是指以國家之間貨幣的收支、兌換,以及外匯管制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國際金融關系是指國際間貨幣資產的融通關系,包括國際貸款關系、國際證券關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國際資金融通關系。
應當注意的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金融法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後者則是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社會關系亦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H. 經濟法與經濟法基礎的區別

經濟法指的是專門的經濟法,法律基礎的話,指的和別的法律是有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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