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義務的區別
經濟來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源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經濟法義務的存在是為了滿足經濟權力或者經濟權利實現的需要。 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的前提,經濟法義務和經濟法責任是一種前後相繼的關系。
㈡ 經濟法中生產者的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㈢ 簡述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義務的區別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有經濟法主體參與的經版濟法關系所決權定,經濟法主體實施經濟違法行為,破壞經濟法律關系,即應該按照經濟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是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責任因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而產生
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義務主題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必須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他與經濟法責任的聯系在於: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的法律後果。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義務的區別在於:
二者對應不同:經濟法義務與經濟法權利相互對應,經濟法責任與國家強制力相互連結;
二者性質不同:經濟法義務作經濟法主體的一種約束,不具有法律的制裁性,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的違反經濟法義務的後果,具有法律制裁性;
二者內容不同:經濟法義務的內容是必須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與經濟法權利的內容相互對應;經濟法責任的內容是違反經濟法義務的法律後果,具有法律制裁性。
㈣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經濟義務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經濟法》 楊紫烜 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㈤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責任、紀律與自主:更為廣泛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制
(一)經濟責任制的概念
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系,同時是一種法律關系。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和經濟核算,採取獎勵和制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和制度。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系,如私營企業的經理與董事會的關系、董事與股東的關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范疇。
經濟責任制實行的主要范圍有:國家機關之間,如政府對人大,上級對下級;國家與公有組織之間,如國有企業對出資的機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個人與組織之間,如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對其委派機關,個人承包者對集體、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如實行內部承包或崗位責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經濟責任制,不同於以往所稱的經濟責任制 ,如「經濟責任制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實行責、權、利緊密結合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這種經濟責任制只是一種局限於公有競爭性組織內的管理制度,忽視了經濟法中經濟主體的統一性。作為強調管理的經濟責任制,我們所指的是一種更為廣泛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對公有競爭性組織而言的,它同時存在或應當存在於經濟管理機關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組織。實質上,企業同政府機構的共性在於它們都是層級組織,經濟責任制在任何一個經濟組織中都存在,政府經濟管理機關作為公法意義上的組織,在依法治國、依法調整和管理市場中同樣要依照經濟責任制來組織,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經濟法上的公有經濟管理主體的特色所在。公有經濟管理主體同競爭性組織的管理是相通的,經濟法中主體的統一性,也要求將公有組織的管理統一調整,因而,我們所說的經濟責任制,要比經營責任制的范圍要廣。這也是經濟法主體的統一性所決定的。
(二)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第一,責任制。責任制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范疇,它實質上是對一定的人或組織所負擔的工作和應該完成的任務必須切實負起責任的一種強制性的規定或約束 .責任制的出現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分工與專業化的發展,以及組織一體化的發展,管理學逐漸獨立而成為一門學科 .責任制體現了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與責任相一致的思想。公有制組織的出現,使得責任制逐步上升為法律。體現在經濟法中就是經濟責任制。當然,法律上的責任制不僅僅包括經濟責任制,同時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門中的各種責任制。
第二,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制與經濟責任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經濟責任制是公有制組織的管理經營在各個領域、各個部門、各環節和各方面的責任制度,同時一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是將權利、義務和責任、利益等結合起來的生產管理經營制度。它更多的強調經濟責任中的角色責任,強調依法來實現對經濟生活的管理經營。而經濟責任則是經濟法的基本范疇,經濟責任制這一經濟法的部門制度需要經濟責任來加以保障。在經濟責任制中,經濟法主體應當依照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來作出一定的作為或是不作為,在經濟法主體不或不當履行經濟義務時,則產生經濟責任,從而引致相應的制裁。
第三,經濟許可權。所謂經濟許可權,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的總和」 .經濟許可權的概念是由蘇聯經濟法學家提出來的,它與經濟機關的概念相聯系,「經濟許可權是依據每一個機關的活動宗旨決定的……不是一般許可權,而是專門許可權,它只允許經濟機關進行符合自己任務的某項活動」 .許可權的概念來自於行政法,屬於國家的管理機關的權利義務的總和。而經濟法上的經濟許可權不僅僅包括經濟管理性質的權利義務,而且包括具有經濟利益性質的財產性權利義務 .經濟責任制同經濟許可權是不同的,經濟許可權包括經濟權利,它指出了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而經濟責任制則是一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兩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疇。
第四,經濟職權。經濟職權也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一種,它是「經濟法主體依法所享有的組織管理經濟的一種職能性的固定權利」 .它與經濟責任制這一經濟法的部門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許可權和經濟職權僅僅是表述出了經濟管理主體權利的特徵 ,而經濟責任制則不同,它表明了經濟法對於主體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它使得經濟法主體產生法律上的經濟責任,不同於一般性的行政責任或是黨內責任,經濟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據法律來加以衡量和評價,因而,它是政府經濟管理法制化的必要途徑。經濟許可權和經濟職權的概念顯然不具備這一能力。
第五,經濟核算制。經濟核算制是一種重要的公有制組織管理制度,它是經濟管理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具體化。經濟核算制是採用價值的形式來對經營效果加以評價的方法和制度。經濟核算往往通過一定的指標體系來實現對公有組織的評價。它不僅僅存在與企業組織之中,而是整個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管理的組成部分。「經濟核算制的發展史證明,它的原則可以適用於經濟的各部門、各行業和各環節」 .我國的國民經濟管理中普遍採用了經濟核算制。它與經濟責任制是不同的,經濟核算制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制度,各個組織都要相應的採用經濟核算來實現價值管理,而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由法律所確認的經濟核算制應當屬於經濟責任制的組成部分。
第六,經營責任制。經營責任制,又稱為經營管理責任制,它是國有企業同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經濟責任制的一種。經濟責任制是從經營責任制發展起來的,但是經濟責任制的概念不僅僅指這種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中的權利義務承擔方式,它同時包括整個國民經濟管理中的責任制度。
(三)經濟責任制的分類
經濟責任制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1.根據經濟責任制產生依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規定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系,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系,對於法律主體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際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去解決。許多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中間都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責任、權利(力)、義務以及程序作出了規定。 一般經濟責任制通過普遍性規范來加以確認,有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的普遍性所帶來的抽象性、原則性,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較低,法律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因而容易出現濫用權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依法由個別性的法律規范、章程、契約等來規定某一類具體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系。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義務均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確。如承包租賃經營制度和資產佔有負責制;公有主體同其委任者之間以協議、責任狀等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由特別法對某一企業的設立和運作作出專門管理等。特殊經濟責任制有利於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利(力)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但是,具體確定權利義務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耗力,當事人談判力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難以實現整體公正,如果權利義務規定過細,有可能在長期關系性契約 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了國家參與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2.依據經濟責任制中的具體法律規范的構成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或稱為消極經濟責任制和積極經濟責任制或靜態經濟責任制和動態經濟責任制)。
一般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指標、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於確立一定職位或角色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而,往往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如我國已有的國有競爭性主體中內部經濟責任之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總工程師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等等,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范確立起一定職位的責權義利;與之不同的是,經濟責任制中的另外一種,則是由經濟責任制的三個子制度(法律規范的五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即經濟職責、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三個子制度構成的,也就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經濟指標和經濟考核等五個部分組成,這是一種完整的經濟責任制。如我國既有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扭虧為盈責任制等等。
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於確立起一定職位和角色相聯系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而後者在於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其直接來自於「目標管理」 .這種劃分是經濟法上的一種極為重要的分類。
3.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側重點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
經營責任制側重於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關系,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租賃制度、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等。經濟法律主體通過對財產的運營來實現責任目標。而組織管理責任制則側重於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調整,如經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董事責任制等,注重於上下級的職責劃分與分工合作。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特性,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調整方式。一般而言,對於財產性的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律來對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利安排加以調整;對於組織管理性的經濟責任制,則通過對不同層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實現。這種劃分是相對的,經濟法本身具有組織管理因素和財產因素的統一性。這兩種經濟責任制都是極為必要的。
4.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依照經濟責任制存在的范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內部責任制是組織內部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經濟目標責任制;外部經濟責任職責是在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如資產經營責任制等。當然,有的經濟責任制既可以是內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這種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存在於公有制內部,相反,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同樣需要經濟責任制對其經濟管理及經營作出規范與制約。
5.經濟管理機關責任制、公有經營組織責任制與非公有組織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的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經濟法律主體的不同作出上述劃分。這一劃分的意義在於不僅僅是企業、公司需要經濟責任制來規范其經營管理,對於經濟管理機關、非公有組織同樣需要責任制 .如四川省出現的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就是一種經濟管理機關中的責任制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經濟法上的經濟責任制主要指發生於公有組織之間、組織內部的責權利關系。廣義的經濟責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組織內部的責任制。
(四)經濟責任制的本質
經濟責任制的本質在不同的角度上來理解,是不同的,但它們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經濟責任制實質所在。
第一,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
經濟責任制將經濟利益同經營、管理上的權責相結合,要求嚴格考核、賞罰分明、監督有效,以及糾紛裁判、處罰和相應的強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財產有效管理經營和在公有制下實行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鑒於公有國家的經濟、政治的統一性,以及公有制組織所具有的主導性經濟地位,由法律對其管理組織制度加以規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邏輯結果。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責任制的法律制度 .可以說,任何一種組織內部都需要責任制度來確定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安排,只是這些責任制度的名稱與規范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國家內部,經濟責任制往往是通過法律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加以確定的,因而經濟責任制不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公有制國家則不同,它不能通過社會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形成,公有制的特....
㈥ 簡述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義務的區別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經濟法義務的存在是為了滿足經濟權力或者經濟權利實現的需要。
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的前提,經濟法義務和經濟法責任是一種前後相繼的關系。
㈦ 經濟法學試題:簡述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並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者冒充合格產品。
㈧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經濟義務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㈨ 我國法律賦予了經濟法主體哪些經濟權利,同時應當承擔哪些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基本特徵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