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中對融資租賃善意取得的規定
融資租賃不同於經營租賃。首先我給你明確一下融資租賃的實質,不如漁民A想買條船,但是沒錢,所以他就找到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幫他買下船,然後漁民A分期付款給融資租賃公司。在會計報表中,融資租賃的東西屬於承租人的資產兒不是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事起到了銀行的效果。。。。但是請考慮一下比如漁民A還不起錢的時候,是不是融資租賃公司會把漁船收回來了。所以是不是相當於漁民A在使用船但是還沒還完錢的時候要把漁船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請把它想像成銀行)
⑵ 為什麼會計上的融資租賃是雙方當事人而經濟法上的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
經濟法上是固定資產銷售方,融資租賃公司,承租方(購買方),故事是這樣的,有天,購買方想找銷售方買固定資產,但一下子沒這么多錢,於是找到融資租賃公司說:你幫我買一下這個固定資產,我分期付你租金,最後這個固定資產歸我,你看怎麼樣?後來融資租賃公司對購買方調查了一下,覺得這個公司靠譜,不會後面付不出租金,於是融資租賃公司這個第三方就介入了,交易也就輕松愉快地達成了!所以融資租賃方算第三方。會計里是核算業務,根本沒這個銷售方什麼事情,所以就成雙方
⑶ 經濟法中有關融資租賃的善意取得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呈現高速發展態勢,但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資租賃的權屬關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約了租賃業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從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賃物公示問題而造成租賃物權利歸屬糾紛。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於2009年7月建成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租賃登記系統」),主要目的就是解決融資租賃物權屬的公示問題。
為了保護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資產交易安全,降低信貸交易風險,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使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通知》(〔2014〕93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請他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
劉向民介紹說,徵信中心於2009年發布了《融資租賃登記規則》,規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范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且租賃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賃交易,都可以在租賃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我國融資租賃登記立法還是空白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交易主體使用租賃登記系統開展登記與查詢,有助於防範融資租賃交易風險,形成行業實踐,推動立法。出租人通過登記公示交易狀況,可以獲得證明權利歸屬的證據;查詢人獲得登記信息後,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在租賃物之上進行的重復交易,避免權利沖突。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和融資租賃公司廣泛開展租賃交易查詢和登記,保護交易安全。
在談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內容時,劉向民介紹說,《通知》指出,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積極使用租賃登記系統辦理融資租賃登記。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租賃物的所有與佔有分離。動產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據佔有的表象難以准確地判斷租賃物的真正所有人。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租賃登記系統首先為其提供了租賃物登記的平台。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可以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賃物描述、登記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資租賃交易關系的信息錄入租賃登記系統。登記完成後,租賃登記系統將為每一筆融資租賃登記提供載有登記時間及唯一登記編號的登記文件。融資租賃登記,可以揭示租賃物上存在的動產租賃關系以及租賃物權利狀況。一旦發生租賃物之上的權利沖突,登記可以作為證明租賃物權利歸屬的證據。
《通知》要求,銀行等機構作為資金融出方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和受讓業務時,應當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融資擔保物的權屬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踐中,銀行等機構缺少有效途徑來獲知擔保資產之上的與租賃交易有關的完整權屬信息,在動產擔保融資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質物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從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實現。相關物權權屬信息的不對稱,會提高動產融資的風險,降低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增加相關企業的融資成本,阻礙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為銀行等資金融出機構在受讓動產或接受動產擔保時,便捷地查詢標的物的權屬狀況,成為開展盡職調查的一個有效手段。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冊名稱、個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證號碼以及租賃物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進行。租賃登記系統根據查詢申請,出具與查詢條件相符的查詢結果,並生成證明文件。通過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在出現權利沖突糾紛時,查詢記錄還可以作為自身在接受資產抵押或轉讓時是否盡到第三人注意義務的證明。
在梳理其意義時,劉向民表示,目前,租賃登記系統已經運行近5年,得到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歡迎和使用。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是基於行業實踐,推動完善融資租賃交易物權保障制度的積極嘗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九條是關於租賃物公示問題的規定。該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第三人不能依據《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人民銀行對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要求,為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了制度銜接。通過以上司法解釋和配套的管理要求,應可在實踐層面較好地推動解決租賃物公示的法律效力問題,引導更多的交易主體通過登記和查詢動產權屬信息形成符合市場需要的交易慣例,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司法和立法規則,為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一個好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