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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臨時董事會過半數

發布時間:2021-01-09 23:26:08

經濟法案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本次董事會程序合法,但是所議內容與董事會許可權相脖:

1、董事會無權決定給每位董事漲工資。應由股東會決定。

2、董事會無權決定由本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應由股東會決定。

3、股東會有權決定招聘會計人員事宜及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不必經股東大會通過後再實施。

4、發行公司債券董事會只能提出方案,報股東會審議批准後才能實施。

5、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決定聘任因貪污被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人員丁某為公司總經理有效。

⑵ 一道經濟法問題

A、董事會必須半數以上(>1/2)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甲董事對乙董事的委內托應當採用書面容形式。所以A是正確的。
B、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大)會的職權。正確。
C、未出席董事會和經證明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錄於會議記錄的股東不承擔賠償責任。正確。

⑶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不符合規定 要過半數出席即可;F董事委託不可以,G董事委託也不行。只能書面專委託其他董事
2 召開時屬間太短,應該在召開前20日內通知,獨立董事不能由董事會決定,但可以由董事會提名;修改章程應該是股東大會的權力
3 不符合規定 董事會要過半數通過
4 監事不需要簽名

⑷ 一個關於經濟法的疑問

(一)合營企業的權力機構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會議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 1/3 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注意需要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定的事項:
( 1 )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 2 )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 3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 4 )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並。
(二)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從合營企業的概念來看,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具有相當的靈活性,符合合營企業的特點,畢竟合營企業不會像普通公司那樣可能擁有無數的小股東、自然人股東,住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只有採用股東大會,合營企業股東應該比較集中,數量少一些。
總、副經理作為經營管理機構,也是考慮到有利於經營,機構簡單,指揮靈活。

⑸ 求助經濟法問題~謝啦

1、在董事會會議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由曹某代替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符合規定。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不合法。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萬,低於25%
6、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是相互學習,不知是否准確。

⑹ 請教 經濟法問題

1、「甲公司的監事會共有11人,其中職工代表3人,均是通過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違法。專其中職屬工代表不低於1/3,即4人。
2、「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體董事召開董事會。2006年4月20日,董事會會議召開」違法。應在10日之前通知。
3、「董事本人出席會議實到人數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託他人參加會議,其中甲委託董事長代為出席,乙委託某監事代為出席,丙委託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東單位的一位負責人出席」違法。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法能舉行。乙不能委託某監事代為出席,只能委託董事。
4、「有6人同意,董事會認為決議已超過實到人數的半數。所以決議有效。」違法。沒過半數,無效。
5、「第二年9月,劉某再次轉讓其股份50萬股。」違法。超過了25%。

⑺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合夥) 急~~~~

劉某與張某的5000人民幣的合同沒有效力。因為該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屬於《合同法》裡面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附:無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是雙方的合意,這種合意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詐、脅迫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因而是無效的。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一無效的原因由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構成。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必須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兩方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本質上仍是非法,所以是無效合同。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極少數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合同,不僅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這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⑻ 求助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在董事會會議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由曹某代替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符合規定。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不合法。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萬,低於25%
6、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來源上海律師網頁鏈接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是相互學習,不知是否准確。

⑼ 經濟法的問題

1 應該,根據有關規定,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本題中,董事7人,3人離職剩下4人,所以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 應當及時對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進行報告與披露
根據有關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題中,股東B公司原持有公司股票1000萬股,後收購400萬股,到達1400萬股,已達到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28000*5%=1400),所以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 不合法,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本題中C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因此買賣股票不合法。

4 合法,根據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本題張某在年報披露後的第7天買賣股票,所以合法。

這題大概就是這樣了,你自己再看看,完善一下就行了

⑽ 經濟法案例

(1) 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
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在本例中,甲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均符合規定。
(2) 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
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例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加表決,該決議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 乙公司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
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例中,由於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6) B企業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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