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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1-09 09:03:26

⑴ 《反不正當競爭法》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2000級黨員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班 壽強

摘要
從三個方面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調控市場行為的三個作用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地位 作用

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存在著企業之間比產量、比質量、比效率、比服務的關系。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存在市場競爭。只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讓社會主義企業開展優勝劣汰的競爭,才能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增加產量、提高質量、提高企業素質,促進國內商品流通,繁榮城鄉市場,使有限的資金和原材料等社會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順利發展。

我國將要加入WTO,WTO的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貿易法律政策透明原則等競爭規則也將隨著國內與國際市場接軌而成為國內市場的競爭規則。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保證此種競爭規則的關鍵手段。

本文擬從三個方面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調控市場行為的三個作用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機整體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按部門法劃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又是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結構如下:
(1)市場經濟主體法;
(2)經濟主體行為法;
(3)市場經濟管理法;
(4)市場體系法;
(5)市場爭議處置法。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歸屬來看,應屬於市場經濟管理法,而不屬於調整和規范經濟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即經濟主體行為法,理由是:不能以調整或規范「行為」就歸入主體行為法,幾乎所有法律規范都是調整規范人們行為的,就是在市場主體法如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中,也同樣調整或規范行為,經濟管理法中自然也離不開行為,但側重不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側重從管理的角度立法的,這可以從該法中明確管理機關和部門,從該法的名稱,從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單列「監督檢查」一章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的諸如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相互補充,共同完善,共同構成了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在經濟法的法律體系中、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都占著重要的地位。

(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競爭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范疇。它們與民法和商法不同。一般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藉助於民法和商法來實現的是自我調節,藉助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組成的經濟法來實現運作秩序的社會整體調節體制——即由國家代表整個社會,懲治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換句話說,民商法是保護民事關系當事人(包括經營者)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法律,那麼經濟法則是偏重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作為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以各種法律手段懲治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社會整體調節體制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決填補民法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之間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的關系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的關系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專利法、產品質量法、著作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關系,則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商標法、專利法等特別法中已有規定的,按商標法、專利法等處理;商標法、專利法等特別法中沒有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並調整。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規定的:「禁止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保護著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所保護不到的那些應予保護的權利。」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對工商業信譽與商業秘密的保護呈現出三方面的特點:其一,較廣的保護范圍。囊括了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產地等識別性標志的信譽,包含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其二,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侵犯上述保護對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等侵犯工商業信譽的行為。其三,法律保護的雙軌制。被侵害的權利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行政保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對工商業信譽與商業秘密的保護,表明了它對商標制度及專利制度的保護的補充。

反不正當競爭制度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補充保護作用除了體現在對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無形財產提供保護之外,還表現為對知識產權本身的維護上。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以其具有的廣泛的包容性而著稱於世,一切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均為它所禁止。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與法的目的緊密相連,法的目的(或稱立法目的)就是立法者所要發揮的該法的作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這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亦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

(一)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競爭,也離不開法制。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機制,存在於商品生產相交易的全過程,沒有競爭的商品經濟是不可設想的。但是,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因此就必須用法律手段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所造成的人們思想和行為上的惰性,普遍存在著不思競爭、不敢競爭、不會競爭的現象,所以法律不但要保護公平競爭,而且還要鼓勵公平競爭。

作為自然發展的市場經濟下的競爭。有可能在兩個方面走向其反面:一是出於自由競爭而必然形成的生產和資本集中所帶來的規模效益,並刺激集中的進一步發展形成壟斷,而壟斷又導致更大范圍或地域的競爭,但在原有的范圍和地域則競爭將難以存在,從而破壞了競爭的市場結構;一是由於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常常比採用正當的競爭手段獲利更多更快,不但使採用不正當手段的已經獲利者更加利慾熏心,愈演愈烈,而且也使誠實守信經營的經營者喪膽寒心。如果沒有外在的制約而任其發展,不正當競爭將成為正常經營而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所以,要維持正常的競爭秩序,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就必須依法禁止、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只有狠狠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

1、保護公平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公平競爭原則對一切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市場主體資格上是平等的,但客觀實際卻存在著規模、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差異。如果法律不加以引導和規范,這些客觀上的差異很容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注意了市場主體競爭在同一起跑線的公平與均衡:對大企業、知名企業,規定了保護他們企業與商品的名譽權與知識產權的條款,使他們在競爭中免遭假冒等行為的侵害;對中小企業則規定了禁止共用企業的獨占經營、大企業的傾銷與壟斷行為,防止大企業利用雄厚的經濟實力對他們進行排擠,使他們面臨生存的威脅。保證機會公平,鼓勵和保護小型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憑借自身的優勢,在市場競爭中一顯身手。

《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為了保護公平競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督職能部門;規定了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法律責任,即經濟上的、行政上的、刑事上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原則;法律還授權遭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經營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不法侵害、賠償損失。這些規定,都有助於鼓勵和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支持他們積極主動同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斗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對經營者經濟上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政治上的濫用行政權力的腐敗行為、刑事上的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和執法犯罪行為,也予以了規范和制約。

第一,《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禁止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約束,對經營者的假冒行為、欺詐行為、壟斷獨占行為、商業賄賂行為、通謀投標行為、非法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具體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劃清了公平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界限,這就給商品經營者提供了一個詳盡的、嚴格的、明確的市場公平競爭標准。對那些違反規定,實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做出了規范和約束,提出了警告。這些具體的禁止性條款,對認定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據。

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由於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時常出現官商結合,利用職權或採取行政手段參與經濟活動,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象。一些地方基於地方保護主義的觀念和本部門的經濟利益,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禁止這種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把濫用行政權力的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地方利益保護主義列入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禁止之列,並在條款中對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規定了經濟的、行政的法律責任與處罰原則,這對制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是一種嚴明的遏制,對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增強了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的犯罪行為和監督檢查人員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的制裁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多是違背道德的違法行為,但有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政府參與經濟活動的濫用行政權力的腐敗行為,刑事責任上的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和執法犯罪行為,予以禁止和制裁,以達到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目的,實現其立法價值。

(二)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誠實守信的經營者來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他們的保護神。正當經營和不正當競爭兩者是根本對立的,有了不正當競爭者的經營活動「自由」,就沒有誠實守信經營者的經營活動自由。而只有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剝奪其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經營活動的「自由」,才能有誠實守信經營者的經營活動自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的作用就是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誠實守信的經營者是最大的受惠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要通過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來防止其他經營者的權利被侵犯,從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通常對經營者利益的保護有兩種:第一種是特定的保護。就是某一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對象的,這種特定的具體的經營者因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犯而致使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達到保護特定的經營者對象的目的。主要表現在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冊商品,禁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的名稱。第二種是不特定保護。就是某一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具體的競爭對象的,而是針對不確定的、眾多的競爭對象的違法行為。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也不是特定某一企業或某一個人,而是眾多的企業或多個經營者。禁止這種非特定侵害對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對不特定的競爭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只要是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經營者,一律予以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種不特定的保護,主要表現在禁止非法有獎銷售、排擠競爭、虛假廣告、獨占限定、地方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上。它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全國共查處制售假劣商品違法案件達 16。85 萬件,比1998年同期增長 57。88% ,案值 29。6 億元,罰沒金額 4。9 億元;查處假冒偽劣物資總值 19。85 億元,搗毀制假售假窩點 12913 個,其 中 查處案值 10 萬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3089 件,案值 100 萬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214 件 ,為廣大經營者防止了更大的經濟損失 ③ 。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有兩種:第一是禁止某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例如某種假冒偽劣商品和違背意願搭售商品的行為,就會使消費者減少直接的經濟損失,或者消除身體的直接傷害。第二是間接保護,就是通過禁止某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最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如商業賄賂行為,提高了經營成本,導致商品價高上揚。消費者購買了這些質次價高的商品,必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制止商業賄賂行為,既是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是防止經營者把商業賄賂的支出轉嫁於消費者。顯然這是一種間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方法。1999年我國 共查處了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 6。7 萬件,比1998年同期增長 63。01% ,案值 5 億元,罰沒金額 7643 萬元,其中涉及商品消費的案件占 85% ,涉及服務消費的案件占 15% 。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 包括各級消費者協會 ) 共受理消費者投訴、申訴 99。23 萬件,調解成功率 93。4% ,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達 26。87 億元 ④ 。

(三)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市場經濟,必須具備以下幾點;(1)承認個人和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獨立性;(2)建立起具有競爭性的市場體系由市場形成價格,保證各種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由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機制;(4)必須有完備的經濟法規;(5)要遵守國際經濟交往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跟這五點幾乎都有聯系:獨立主體是競爭的前提,競爭性市場體系是競爭本身的要求,宏觀調控也要有利於競爭機制的形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基本的經濟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國際經濟交往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息息相關,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要發展市場經濟,其中最關鍵的是要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發揮機制在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正處於初級階段,首先要著重發展生產要素市場、規范市場行為,打破地區、部門的分割和封鎖,反對不正當競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迎合了培育和發展市場體制的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大市場,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另外,競爭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規律,競爭也是市場活動的核心,是市場經濟中佔主導地位的最重要的調節手段。因為,市場經濟要遵循商品活動的價值規律,用價值規律的原理來促進和實現資源的有效、合理、優化配置。而價值規律的作用是通過正當競爭來實現的,價值的實現離不開正當競爭機制,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如果社會經濟生活中正當競爭遭到排斥或者削弱,市場經濟機制就會出現結構性的、全局性的障礙,市場經濟秩序就會發生混亂,市場經濟就不能順利發展。因此,我們要發展市場經濟,保障市場經濟有序健康地發展,就必須採取措施制止妨礙競爭的行為出現。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維護和促進正當競爭,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總而言之,反不正當競爭作用就是在市場經濟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注釋及參考文獻:

① 參見《北京青年報》,1996年3月16日

② 見馬秀山「專利制度與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93年第4期第19頁。

③④ 《』 99 工商系統打假維權成果豐碩 》,《中國消費者報》 2000 年 3 月 3 日

⑵ 英文翻譯:經濟法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

(1)The law on economy is benificial to protect the equal competition
(2)The law on economy is good to protect the equal competition
(3)The law on economy benifi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equal competition

⑶ 經濟法名詞解釋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是指國家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動,採取相關
措施維護、促進或限制競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⑷ 請列舉三到五個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經濟法案例)一百字以內~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於民法制訂之初,乃是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但於今,公序良俗原則則被視為與誠信原則同等的私法領域的大原則:私法上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須在此范圍內,始視為正當.誠信原則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調上,從法律內部對當事人間的權益加以調整修補,而公序良俗則是在同樣的基調上,自外部對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則是學者根據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立法用語而對中國現行的民法原則規定進行概括而得的,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社會公共利益」在內涵與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當;「社會公德」則與「善良風俗」相當.公序良俗原則在諸多民事立法較好的國家都有明文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日本學者我妻榮運用判例綜合研究法,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
我國學者從了學理上概括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有: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悻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力行為類型 .

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主題可以圍繞通過學習明白了,消費者也要增強法律知識,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

正文

在人類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

經濟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規范來配合國家從宏觀上保證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使之對經濟及其法律調整起到主導作用。

廣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性和重要性,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作用和價值,以及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狹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由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

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並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對於中國的經濟法學來說,只有民族的,才是國際的;只有開放的,才是現代的。

(5)經濟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2、。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⑹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此種觀點屬於

答案選擇d屬於縱橫統一說的觀點

⑺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法理學的角度來講,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主要是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輔助標准則是調整方法。商法在我國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根本的依據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所謂特定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否不同於民法、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如果商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完全被民法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包容,則商法就沒有自己的特定的調整對象,商法也就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於這樣的認識,筆者試圖從商法的調整對象入手,分析其「特定性」,並且分別將商法的調整對象與民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相比較,從而劃清商法、民法和經濟法三者之間的界限。

第一,從經濟形態的發展歷程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調整什麼樣的社會經濟關系。它是商法學研究的起點問題,也是核心問題,因為它直接關繫到商法的地位和命運。因此,商法理論研究的任務就在於科學地探索並界定商法的調整對象及范圍。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簡單商品經濟、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的三個歷史階段相適應,產生了三種不同性質的調整商品經濟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經濟法。

原始社會後期,產生了私有制,出現了簡單商品經濟的萌芽。到了奴隸社會初期,簡單商品經濟逐步緩慢發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過市場交換的產品,這就必然產生了以商品、市場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簡單商品經濟關系。作為所有制和商品交換關系法律表現的私法也應運而生並發展起來,其典型便是古代羅馬法,即後世所稱的民法。民法的個人本位、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私人財產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集中體現了這種簡單商品經濟關系的性質,准確而有效地調整著商品所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在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確定以後,簡單商品經濟過渡到自由市場經濟,商品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這時的商品經濟,從交易規模、交易空間、交易時間、交易范圍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原先作為「簡單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民法,已經不能適應發展了的商品經濟即近代自由市場經濟的需要。雖然民法調整領域不斷擴大,內容不斷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將平等主體間發生的所有財產關系全部納入自己的調整領域。於是,適應這種以組織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門,即商法便應運而生。如果說,民法調整的是簡單商品經濟的話,那麼,商法則是調整大規模發展條件下充分競爭的近代自由市場經濟關系。這一經濟關系的性質確定了商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因為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即民事主體是為自身的需要而進行商品交換,是「為需而買」;而商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是「為賣而買」。營利主體要營利,必須要求商品交易行為具有簡便、敏捷、確定、安全、公平的屬性,因此,對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必須採用不同於民法的一般原則來調整,即採用一整套特有的與商事行為的特點相適應的商事原則來調整。比如,在商事行為的形式上更加註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代理中,進一步簡化交易程序;與交易的公平性相適應,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則,體現了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嚴格責任等原則。上述原則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各項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卻不能稱為基本原則,民法中有的制度雖然也有類似規定,但僅僅是個別的規定而非普遍現象。

由此可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決定了其調整原則的特殊性,而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和調整原則的特殊性,決定了民法不能調整商事行為,商法應當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區別於民法。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經濟運行主要靠價值規律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自發調節,國家並不幹預經濟。但是自由競爭的結果導致了壟斷,導致了日益頻繁嚴重的經濟危機,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極大破壞。資產階級國家從此開始運用多種手段干預經濟,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便產生了經濟法。所以,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關系必須靠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來共同調整。

我國商法將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所引起的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體現了我國商法調整對象的兩大特點。其一是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對非營利性主體,商法不作調整,這是其前提條件。其二,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行為,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行為分別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參與市場交換的行為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商法調整商事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規范商主體的市場交換行為,使之符合市場運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都是這種導向的具體措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商法就是現代市場法。

總之,商法把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作為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並採用與之適應的特殊的調整原則,表明商法區別於其他一切法律部門,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商法應當區別於民法和經濟法而獨立存在。

第二,從商法與民法的區別中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過了十多年的探索和試驗,終於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而市場經濟機制有序有效地運行,則要以一整套體系完備、內容合理的交易規則與公平競爭機制為先決條件。加強以商品經濟為核心,以人的權利意識和主體意識為基礎的民商立法成為人們的普遍主張。但在具體立法模式上,民商法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堅持民商合一;另一種觀點堅持民商分立。筆者認為,從民法和商法各自不同的調整對象來看,實行民商分立,更有利於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門,但是,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以組織(企業)為本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行為的法律;民法是以個人為本位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不同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商法和民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首先,兩者價值取向的重心不同。商法價值取向的重心在於維護企業的合法營利;民法價值取向的重心在於社會公眾民事權益的維護。其次,兩者調整范圍不同。商法調整平等的營利性主體,民法調整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商法調整動態的財產關系,民法不僅調整靜態的財產關系而且也調整人身關系。再次,兩者的調整手段不同。商法屬於私法,當然採用私法調整手段,但是,由於商法所調整的營利行為,不可避免地要與國家管理職能發生聯系,必然引起國家對商事行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預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須兼顧採用某些公法調整手段,商法從私法的放任主義到干涉主義的過程也證明了這一點特性;而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完全採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最後,兩者法律規范各有特點,商法規范的內容具有純粹性,都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而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具有復雜性,既有財產關系,又有人身關系;商法規范具有技術性,為確保商事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大多數商事法律規范是技術性規范,而民事法律規范中含有道德因素的倫理性規范占很大的比例;商法規范是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有機融合,而民事法律規范中強制性規范很少;商法規范具有易變性。商法規范的制訂和修改較民事法律規范更為頻繁;商法規范具有國際性。商事交往沒有民族、地區的限制,現代社會通訊先進, 交通發達,國際貿易發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國際間共同認可並遵循的商事法律規范,因而,在商事領域制定統一規范,要比民事領域更有必要,也更為容易。

正是因為商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和調整手段,因此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傳統民法分離開來,實行民商分立。這也是實行民商合一僅起到形式上的機械合並而不能使二者有機融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三,從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中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政企分開是我國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問題,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長期以來我們否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導致公法私法不分,過分強調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則取代私法原則。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完全適應計劃經濟,但卻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極不協調。當今,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解決政企不分的痼疾,在立法上就必須劃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確經濟法和商法各自的調整對象,以便在經濟關系中充分發揮商法和經濟法各自的作用。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原則,其調整手段必然是公法性的。而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主要採用意思自治私法調整手段,所以,經濟法和商法兩者各自不同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兩者性質不同,兩者的調整手段也不相同。

在我國經濟體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這種轉變必然引起我國經濟法調整范圍的縮小和商法調整范圍的擴大。在微觀經濟關系方面,國家對市場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管理方式,由原來的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政府在經濟領域的角色由原來的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身份向單一角色轉換,國家通過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賦予市場主體獨立的經營主體地位,維護其經營自主權,規范市場競爭的規則,保障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提高了商法的地位,擴大了商法的調整范圍。但是,我們不能隨之產生輕視或否認經濟法作用的思想傾向,因為商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地位加強了,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而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發生了變化,由指令性的直接管理方式轉變為指導性的間接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轉變為法律手段,因此,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存在,決定著調整這種經濟管理關系的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那種認為實行市場經濟,經濟法不重要甚至可以取消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商法屬於私法,它只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屬於公法,它側重於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但對微觀經濟也有所調整,所以會出現法律調整對象的重合。這是一種正常的現象,也是普遍的現象。

總之,商法和經濟法都是保障現代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不可缺少的兩種法律保障機制,商法是保障市場調節即「無形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經濟法則是保障國家調節即「國家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機制。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我國長期以來忽視商法的情況下,尤其需要強調商法,因為強調商法,堅持市場主體權利能力平等,有利於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端,有利於企業迅速轉換經營機制,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

根據上述對商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分析,以及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不同的調整對象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將社會經濟關系分成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那麼,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平等的營利性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商法調整,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則由民法調整。而在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間接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則由經濟法調整。因此,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一起共同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以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

⑻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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