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 出資轉讓合同糾紛 案例分析
1、確定協議書是否有效,需要根據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否雙方當事專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確定。
本案,李婷享有公司股權,該股權依法是可以對外轉讓的。因此李婷具有轉讓股權的權利。
其次,李靜華與李婷均為公司股東,對於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明知的,對於李婷是否能夠處分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雙方均應當是知曉的,在這種情況下李靜華辯稱合同無效是沒有道理的,並且合同簽訂後,雙方實際也履行了合同,李婷推出了公司管理。因此可以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李靜華出資40萬元收購的是李婷自己的股權部分。對於單方附加的遲延利息等是無效的合同條款。
2、人民法院會根據合同簽訂情況下,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如何履行等來判決案件,我個人觀點:法院會判決合同有效,要求李靜華支付轉讓款,但是對於遲延利息等不會支持。
『貳』 經濟法第幾章講債權轉讓
經濟法第三章《合同法》借款合同主要講的就是債權,第三章的物權轉讓涉及的內容有債權的轉讓。
『叄』 承讓人與受讓人分別是什麼意思(經濟法中)
抄承讓人與受讓人對應的意思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說就是借、貸人。
受:接受;讓:轉讓。受讓方就是接受轉讓的那一方,比如技術、股權的受讓方,就是接受技術、股權的那一方。而受讓人就是接受轉讓的人。
法律用語,相對出讓人。是指權利的接收方。出讓人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通過合同或者協議、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受讓人。該權利不能是人身權。
『肆』 經濟法中,有償出讓和有償轉讓有什麼區別
「
出讓」和「轉讓」是常見於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概念,「有償出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轉移土地使用權給個人或法人的合同行為,「有償轉讓」則是指個人或法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給另一方的合同行為。
『伍』 經濟法的問題
1、(1)債權讓與6月日甲與丙達成協議時生效。6月5日通知乙時對乙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權利的,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丁對甲的保證債權也轉讓至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擔保權屬於從權利范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擔100萬的付款義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意思不能決定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情形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即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需要向受讓人作出履行,以消滅債務。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後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發生清償的效力,其債務不能消滅。
(4)乙的主張是否成立。
理由:凡債務人對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於對抗受讓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萬之後,可追究甲的對讓與之債的瑕疵擔保責任。)
2、(1)該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簽訂時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乙能對摩托車行使抵押權。
理由: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本案的處理方法:
①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②如果受讓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該行為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則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或者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
③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望採納。
『陸』 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一下: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柒』 一道關於經濟法股份轉讓的案例
1.劉某有權轉讓,張某、趙某同意劉某轉讓,而甲企業未在滿30天之內答復,視為同意轉專讓。
2.張某屬和趙某如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在張某和趙某的購買條件都低於乙企業的情況下,劉某可將其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3.法院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因關某要求公司購買自己股份不符合<<公司法>>75條的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
4張某有權轉讓,因為先前劉某已將其股份轉讓給乙企業,乙企業已成為股東,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份
5.公司已不存在,因其股東只有一個,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10萬元。
『捌』 經濟法中,有償出讓和有償轉讓有什麼區別
沒啥具體區別,不要糾結。
據我的理解,政府將這土地使用權賣給你了叫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企業相互之間買賣土地使用權就不能用有償出讓這個詞了,要用有償轉讓。
『玖』 轉讓和轉移的區別對於經濟法來說
轉移,在《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中,將轉移分為經回常轉移和資本轉移,資本轉移計入國際收支平答衡表中的資本和金融賬戶,從而使得國際收支口徑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一致。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有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
『拾』 經濟法中,有償出讓和有償轉讓有什麼區別
出讓是專用語,只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而且是國家向企業的轉讓, 轉讓,其實就是買賣,普通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