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道經濟法的題目
1、代為履行關系
2、向糧油公司追究
3、不能。不能就150噸全部行使,只能就剩餘20噸的貨款行使先訴抗辯權
4、未詳細載明的,未連帶保證
5、共同保證
6、承擔連帶責任
㈡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㈢ 經濟法概論一個關於合同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總貨款2500萬元。
甲公司構成違約,甲公司並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乙公司損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
定金金額未超過合同總價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據定金罰則要求甲公司賠償,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退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根據定金罰則要求對方支付350萬元,因乙公司損失僅為300萬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礎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則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還定金和預付款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500×30%=750(萬元),超過損失300萬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賠償。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350萬元和預付款200萬元,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50萬元。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將違約金減少至300×(1+30%)=390(萬元)。當然,題目也並未說明該事項,所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應當為750萬元。
㈣ 經濟法判斷題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網友你好:
是對!乙方當然可以拒絕收貨。
首先,雙方約定了雙方簽字、蓋章之日合同生效,同時《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該合同在雙方沒有均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之前不成立也不生效。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就是說,乙方如果接受了貨物就代表其以實際行為開始履行合同,但本題中乙方並沒有這么做。
綜上所述:本案中鑒於乙方並未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合同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對乙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同時在甲方單方發貨後,乙方在保持貨物原狀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接受貨物因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㈤ 經濟法中合同訂立的程序包括哪些
合同訂立分為兩個階段:(一)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回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答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就是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均具有約束力。(二)承諾。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
㈥ 關於經濟法的題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題涉及「交叉要約」的問題。所謂「交叉要約」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理論和實踐中,對「交叉要約」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爭議。但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多數意見還是認為「交叉要約」可以使合同成立,條件是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且到達雙方。
本題中,甲乙雙方同日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內容構成要約),且該要約已到達雙方,屬於有效的交叉要約,合同應成立。
2.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項為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所謂「明確具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應當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內容,一般需包括價格、數量。
本題中甲給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數量(100車)、價格(每車150元)的內容,構成要約。當然,對於本題意思表示中的數量(100車),即「車」的計量單位可能會有爭議,例如:「車」是指大卡車一車還是指小推車的一車。但這種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或根據交易習慣、合同內容推知,其不應妨礙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3.合同成立。
分析與第1題相同,屬於交叉要約的問題。且甲為履行該合同已採取了進一步的舉措,即「拒絕了其他客戶」,所以該合同應當判定成立,以保護甲的信賴利益。
4.要約邀請是:(1)甲問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2)乙反問:「你出多少錢?」。
要約是:(1)甲回答:「400元,你賣不賣?」;(2)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並不要求具體明確,只要體現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即可。
要約是指一方向特定方發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要求具體明確,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價格、數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發出要約方願意接受要約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於承諾到達發出要約方時成立。本題中,甲發出的傳真為要約,乙回復的傳真構成承諾,該承諾到達甲時,合同成立。
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據甲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題中,丙雖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且甲的要約中並未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但如果甲丙之間存在某種交易習慣(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發出傳真後,丙就自行發貨,無須丙再回復傳真),則根據該交易習慣,丙送出水泥的行為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雙方雖然尚未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甲乙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交付了9噸貨物),且乙予以接受,該合同成立。甲拒絕繼續交付的行為構成違約。
7.抵押合同於6月1日成立,於6月15日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不動產抵押自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從法理上,本題涉及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我國物權法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已承認物權合同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並由此更正了過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缺陷。根據相關法理及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㈦ 經濟法訂立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項
訂立合同中的注意事項
1、談判結束後,應由己方人員起草合同。合同作為權利義務的載體,放棄起草權就等於放棄主動權,自己的夢要自己圓,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於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不審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合同在履行後期,主體突然消失,或注銷,或下落不明,音信全無,或者沒有履行能力,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也有公司在簽訂合同後,發生分立、合並、撤銷、解散、破產等難以預料的情況。
3、談判或簽約意氣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審合同;或過於軟弱,不敢向對方提出修改意見;或者牛氣沖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條款(對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對自己有利有什麼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項業務,如果權責嚴重不平等,將增加對方違約的風險。)
4、先蓋章,後寫內容合同;或者格式條款中的選擇性條款,沒有選定,這就讓對方有機會單方修改合同;或者不蓋騎縫章,也不簽字,這樣就讓對方有機會偷換頁碼,修改合同條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卻蓋名稱上非常類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級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卻蓋下級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稱是個人,卻蓋公司的章;反之也有。這就造成合同的主體的混淆,出現違約後,往往乙方是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沒有簽訂日期,無法判斷合同的簽定時間。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決定案件的勝敗。
7、合同不校對,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亂,甚至矛盾;或者不嚴密、漏洞多。雖然法官是有義務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實和客觀真實還是存在差異。
8、合同不作審查,急功近利。業務一談好,對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馬上簽字。這種趕時間、搶速度,生怕業務跑掉。有時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條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甚至,有些業務員為自己能完成業務指標,明知存在缺陷還要去簽,最後由公司擔責。
9、實踐中,有的企業為應付審計、稅務等部門,或為他方幫忙,利用假合同騙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簽訂假合同。這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
盡管公司或個人在簽訂合同時會出現各種風險,但是通過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最後作出風險應對。如果企業沒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處於無序的狀態,這個地雷在踏在上面後就會粉身碎骨。但如果企業採取適當的方法,合同的風險完全是可以掃雷在前的。
㈧ 經濟法簡述合同法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性質:
1.主要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
2.形成訴權:變更、撤銷權行使主體為法院或仲裁機構。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於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於相對方
㈨ 單選 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
1、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正確答案:.戰爭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其分類包括事件和行為兩大類。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戰爭屬於事件中的社會現象。
(9)經濟法合同訂立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范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決定。
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且也可以參加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參加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主體。
㈩ 經濟法合同要約
被告人沒有違約,9日,被告發電報給原告表示,在10日內答復,如同意10天後簽約,12月5日交貨,也就是說還沒有簽約啊,就不受原告的約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