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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協作發展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1-08 20:21:47

Ⅰ 什麼叫供應鏈管理

所謂供應鏈,其實就是由供應商、製造商、倉庫、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構成的物流網路。同一企業可能構成這個網路的不同組成節點,但更多的情況下是由不同的企業構成這個網路中的不同節點。比如,在某個供應鏈中,同一企業可能既在製造商、倉庫節點,又在配送中心節點等佔有位置。在分工愈細,專業要求愈高的供應鏈中,不同節點基本上由不同的企業組成。在供應鏈各成員單位間流動的原材料、在製品庫存和產成品等就構成了供應鏈上的貨物流。供應鏈結構如圖1所示。從圖1可以看到,供應鏈實際上是由所有加盟的節點企業(或企業單位)組成,其中一般有一個核心企業,節點企業(或企業單位)在需求信息的驅動下,通過供應鏈的職能(製造、轉運、分銷、零售等)分工與合作實現整個供應鏈的不斷增值。

所謂供應鏈管理,就是指在滿足一定的客戶服務水平的條件下,為了使整個供應鏈系統成本達到最小而把供應商、製造商、倉庫、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組織在一起來進行的產品製造、轉運、分銷及銷售的管理方法。

從上述定義中,我們能夠解讀出供應鏈管理包含的豐富內涵。

首先,供應鏈管理把產品在滿足客戶需求的過程中對成本有影響的各個成員單位都考慮在內了,包括從原材料供應商、製造商到倉庫再經過配送中心到渠道商。不過,實際上在供應鏈分析中,有必要考慮供應商的供應商以及顧客的顧客,因為它們對供應鏈的業績也是有影響的。

其次,供應鏈管理的目的在於追求整個供應鏈的整體效率和整個系統費用的有效性,總是力圖使系統總成本降至最低。因此,供應鏈管理的重點不在於簡單地使某個供應鏈成員的運輸成本達到最小或減少庫存,而在於通過採用系統方法來協調供應鏈成員以使整個供應鏈總成本最低,使整個供應鏈系統處於最流暢的運作中。

第三,供應鏈管理是圍繞把供應商、製造商、倉庫、配送中心和渠道商有機結合成一體這個問題來展開的,因此它包括企業許多層次上的活動,包括戰略層次、戰術層次和作業層次等。

盡管在實際的物流管理中,只有通過供應鏈的有機整合,企業才能顯著地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水平,但是在實踐中供應鏈的整合是非常困難的,這是因為:首先,供應鏈中的不同成員存在著不同的、相互沖突的目標。比如,供應商一般希望製造商進行穩定數量的大量采購,而交貨期可以靈活變動;與供應商願望相反,盡管大多數製造商願意實施長期生產運轉,但它們必須顧及顧客的需求及其變化並作出積極響應,這就要求製造商靈活地選擇采購策略。因此,供應商的目標與製造商追求靈活性的目標之間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

Ⅱ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Ⅲ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此種觀點屬於

答案選擇d屬於縱橫統一說的觀點

Ⅳ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

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4)區域協作發展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Ⅳ 員工申請書怎麼寫

以下是員工申請書寫作步驟。

1 先向公司領導表達自己的感謝。

2 再寫出自己在公司工作的這些時間里獲得了哪些經驗,學習到了什麼東西。

3 再次表達自己對公司的感謝,對同事的幫助的感謝。

4 向領導陳述為什麼自己要申請這個崗位,盡量要做到合情合理。

5 最後希望領導可以給自己這個機會,以及表達出自己以後會在這個崗位上認真工作。

Ⅵ 請大家幫忙做兩道有關經濟法的簡單試題(1)!非常感謝!~

說上兩句吧!
1)
1.是發起人,指的是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嗎?文中只說是部分股份!!!
2.是發起人應該大於等於5個,文中是3個!!
3.沒有及時召開創立大會!
4.沒有登記!更沒有發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寫的,多糾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公司法》規定,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發起人認購法定數額的股份.發起人在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及股份總數後,應當承諾購買一定數額的股份。所有發起人承諾購買的股份數額必須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公開募集股份。在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後,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在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招股說明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代銷,由社會公眾認股。

3.繳納股款。發起人及社會公眾認購股份後,應當依法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時,必須對這些財產或者權利進行評估作價,以抵作股款,並且應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權的法定手續,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其他認股人,在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股款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

4.舉行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依法召開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

5.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告。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2) 《公司法》對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規定如下:1.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對於認股人較多或者認股人地址不詳,不便於通知的,也可以在創立大會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認股人能夠了解創立大會召開的情況。2.由各認股人出席。每個認股人都有權利出席創立大會。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即可舉行創立大會。如果出席認股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達不到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則創立大會不得舉行。3.依法作出決議。創立大會召開後,所有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應當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的原則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表決。凡創立大會上表決的事項,必須由出席會議的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認股人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創立大會依法舉行之後,創立大會的使命即告終結。創立大會決議設立公司的,公司的股東大會即替代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發起人負責設立行為的善後事宜。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先例下列職權:
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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