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自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名詞解釋
1)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2)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范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4)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5)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6) 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
7) 公司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公司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但主要是組織法。
8)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9)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10)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2) 發起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13) 募集設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15) 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外國公司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17) 總公司(分公司):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總機構是總公司。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後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18)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體現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即國有工業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為基礎的、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
22) 廠長負責制: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由廠長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的一種企業內部領導制度。它是一種首長負責制。
23)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24)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25) 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我國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
26) 獨資企業: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7)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8)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9)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31)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32)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企業借款。
33)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
34)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5)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36)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後,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37)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
38)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9)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40)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夥人、代理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41) 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42) 折扣:亦稱讓利。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43)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關於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損害賠償及處理質量爭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44)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准,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
45)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准和技術要求的活動。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
46)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專門機構,根據正式產品標準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企業產品質量所進行的監督性檢驗。
47) 國家監督:指國家對產品質量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
48)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和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買主、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49) 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
50) 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
5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
52) 消費者:就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
53)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55) 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6)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57) 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58)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者有權按其所載取得相應的權益的憑證。股票、公司債券、公債券、票據、提單、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等都是證券。
59)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試圖獲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原則,侵犯了投資者的利益。
60)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按票面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61)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2)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3)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其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4) 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本身包含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並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
66)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背書,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68)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69)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依據票據法所賦予的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70)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於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於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71)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於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2) 土地所有權: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73)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74) 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專有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75) 工業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和使用工業產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貳』 經濟法概論分析題 遠大房地產公司注冊為人民幣2億元
經濟法概論
『叄』 經濟法概論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都是個人以其出資額或股份承擔有限專責任,公司屬以其財產承擔全部責任。合夥企業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大的不同。
另外,《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一種特殊合夥企業,是為了鼓勵投資和針對事務所等專業性較強的合夥企業設立,這類合夥企業中一部分人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人承擔無限責任。
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其資本劃分成等額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劃分等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更加健全,規模更大。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最低3萬,股份有限公司要500萬。以上純手打,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