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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經濟法表格

發布時間:2021-01-08 16:58:43

A. 中級會計經濟法表決權

先記住特別決議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是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是出席會議訴全部一致通過,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是出席人數過半,並且代表的表決權2/3以上。其他的一般事項都是過半 即可。

B. 2014中級經濟法 企業所得稅 公益性捐贈 例題,高手幫忙解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所以將運輸費收入視為銷售額的一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後的5個年度內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2008年的上年虧損,也就是2007年經納稅調整後的虧損,可以在2008-2012年內進行彌補,到了2014年就超過了5年,不得再進行彌補了,所以,2014年不再扣除以前年度(2007年)的虧損60萬元(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只能這么理解)。

實際這個題目有很多的含糊之處,第1個問題中是銷售收入3510萬元,而增值稅計稅依據是銷售額,第2個問題是跨年度的問題,前面的所有數據均為2008年的數據,但然後在2013年、2014年書中出現,應該將題目時間進行修改。

C. 201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一共有多少章節

201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共8章46節。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各章節
第一章總論
第一節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經濟法主體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四節經濟仲裁與訴訟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六節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第七節公司財務、會計
第八節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節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第二節證券法律制度
第三節保險法律制度
第四節票據法律制度
第五節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合同的履行
第四節合同的擔保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節違約責任
第八節具體合同
第六章増值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
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企業所得稅概述
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及稅率
第三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第五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第六節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第七節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第八節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二節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第三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四節政府采購法
第五節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D. 2014中級會計經濟法客觀題50分能過嗎

2014中級會計經濟法客觀題總分75分,你得50分,相當於25分的主觀題至少得10分,才能考過。
主觀題的答案,都是文字性的,稍微松點能拿高分,稍微嚴點就是失分,這個不是特別好判斷。

我覺的有風險但風險沒那麼高。不管怎麼說,考過了,該玩玩該喝喝,可以休息下了。

E.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

夢想成真,我用的就是這,,一本練習足夠了,,,多看看教材,,特別注意上面的例題,,,比如今年有好些題目就源於教材的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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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求東奧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財務管理的 MP3或視頻課件+doc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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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誰有會計中級「經濟法」的數字匯總啊!!!謝謝了

中級經濟法學習精華濃縮
一、 日期
1、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後,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2、3日:
(1)票據持有人收到拒付證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上市公司的,同時向證交所報告。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須予以公告。
(6)債權人會議主席召集債權人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
3、5日:
(1)無記名股東應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於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託及文件公開後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7)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人企業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立案通知後5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後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應及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償組清償債務,對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後7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6、10日:
(1)公司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起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8)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到期日起10日內。
(9)申請人申請破產,法院駁回的,申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期限為10日。
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於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理期滿後15日內,與發行人員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9)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召開前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0)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執照,在其有效期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
(1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理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請債權。
(1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3)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15日內成立清算組。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並驗資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由董事會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夥人提出退夥;
(3)除名退夥,被除名的合夥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後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並、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後的30日內;
(8)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後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後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日60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後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19)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可否登記的決定,可登記的,應在核准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預計登記的,應在15日內發《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20)公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變更股東、股份有限發起人改變姓名,應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1)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
(2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可否登記決定。
(23)合營企業申請人在收到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機關有辦理合營企業登記手續。
(24)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1個月內,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11、45日:
(1) 中外合作企業設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審批機關45內日決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後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10)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3、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後3個月,且不低於出資額的15%;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營企業成立批准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批准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債權人接到通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准發行股票,不準發行的,說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19)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提交的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應自受理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
14、4個月:
(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後4個月內報告
15、6個月:
(1)合營企業一次繳清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繳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6個月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後可轉股;
(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7)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後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8)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0)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2)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在1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獨資企業與此相同,只改為天數)。
(13)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16、1年:
(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後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7)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在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8)《合同法》保全措施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9)《合同法》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的時效為限制: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7、2年:
(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2)證券協會會員任期2年,會員大會2年一次
(3)公司債券連續2年虧損的暫停上市
(4)見票即付匯票2年喪失付款請求權
(5)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為票據到期日2年
(6)設立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境內代表機構有2年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條件之一: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8)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18、3年:
(1)稽查特派員及助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2)合作企業董事會任期3年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責任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任董事、經理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3年盈利
(5)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組設立)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上市前3年連續盈利
(6)發行債券應連續3年盈利
(7)發起人3年內不準轉讓股票
(8)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應停牌
(9)可轉換債券期限為3-5年
(10)兼並方的應付價款數額較大,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11)優勢企業兼並連續3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准,可免除被兼並企業原欠貸款利息
(12)企業連續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並實現企業財產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
(13)增資發行新股,最近3年財務無虛假記載;
(14)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5)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16)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3年,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 ;
(17)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8)合作經營企業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19、4年:
(1)合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0、5年:
(1)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債權人連續5年未提出債權請求的,債務人清償責任消滅
(2)犯貪污侵佔罪等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經理
(3)封閉式基金存續為5年以上
(4)被兼並企業原欠貸款本金可分5年還清,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1、20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二、比例
1、0.1%:
(1) 每一股票帳戶認購發行公眾股不超過0.1%
(2) 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賠償金
2、0.35%
我國目前的傭金比例統一規定為交易金額的0.35%。
3、0.5%:
(1)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後總股本的0.5%
4、1%:
(1) 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 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3) 企業設立登記費按照注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5、2%: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以後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3)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額面印簽不符的支票,處以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6、2.5%:
(1)用設備對外投資價值額的2.5%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7、5%:
(1) 對外用資金投資的金額交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2)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上述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機構申購量的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5%
(5)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處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6)收購失敗後,其以後每年購買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其總股數的5%。
8、6%:
(1)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個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9、7%: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不得低於7%
10、8%:
(1)外匯
11、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9%
12、10%:
(1)一個基金用於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不超過凈資產10%
(2)持有10%股份的股東要求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公司超過10%凈資產損失時為重大事件應公告
(4)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產占風險資產不低於10%
(5)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創匯利潤達稅後利潤額的10%,其凈資產稅後利潤為10%
(6)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
(7)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
(8)按稅後利潤的5%-10%提取職工集體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0)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1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交易風險准備金。其餘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10%,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記時對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處以虛報注冊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3、14%:
(1)從成本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
14、15%:
(1)合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獨資企業改為90日)
(2) 中資企業具備條件的允許保留外匯的最高限額為年進出口總額的15%。
(3) 自然性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證券公司或營業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進行。

15、20%:
(1)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須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
(3)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6、25%: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3)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25%
(4) 外資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每年應從稅後利潤提取25%補充
(5) 公開發行股票的社會公眾持有股票不低於公司發行股本總額的25%
(6) 用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注冊資本的25%為限
17、30%:
(1)外資金融機構投資總額不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2)外國銀行分行其注冊資金的30%以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3)對一個企業放款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一年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4)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5) 股份制改組設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6) 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項目、技改項目的不受此限。
(7)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投資者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18、35%:
(1)在募集設立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
19、40%:
(1) 外資金融機構在境內吸收存款不超過其總資產40%
(2)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流動資金的余額不得低於流動負債的余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0%
20、50%:
(1)外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不低於注冊資本50%
(2)企業(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50%
(3) 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 在兼並程序終結日交付的價款不得低於被兼並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5)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額50%以上的認股人出席
(6)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進入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累計高於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凈資產 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7)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有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時,為收購失敗。
21、60%:
(1)經營外匯的銀行其外匯資產要大於外匯負債的60%
22、65%:
(1)新股比率不低於65%
23、70%:
(1)發行可轉換債券後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24、75%:
(1)收購要約期滿後,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25、80%:
(1) 一個投資基金用於股票、債券不低於總資產80%
(2) 封閉式基金3個月內募集達80%即告成立。
(3)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其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80%
26、90%:
(1) 收購人持有90%時,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約條件出售給他時,收購人應當購買
27、150%:
(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婚喪假期間、依法參加選舉和工會活動等社會活動期間都應發給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原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28、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原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個人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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